《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正案》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正案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
- 發布文號: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
- 發布日期:2013-09-29
簡介,實行時間,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
【發布文號】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三號
【發布日期】2013-09-29
【生效日期】2013-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正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號
實行時間
《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正案》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9月29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正案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內容
一、將第五十條修改為: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
對暫扣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造成車輛或者物品遺失、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二、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被暫扣車輛的當事人應當在二十日內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受處理,經處理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返還暫扣的車輛。
三、將第五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活動的,由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經營活動的,由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