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1993年寧夏回族叛亂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特頒布為了加強地區行政區劃管理,妥善處理邊界爭議,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辦法。——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7號 此檔案已失效和停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劃管理及邊界爭議處理辦法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the the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and measures for the handling of border disputes
-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1]97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1-10-03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1]97號
【發布日期】1991-10-03
【生效日期】1991-10-03
【失效日期】2010-11-04
檔案來源
各級民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區劃的主管部門。
(一)自治區分市(地級)、縣(市);
(二)市(地級)分為縣(區);
(三)縣(市)分為鄉、鎮。
市(縣級)和市轄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一)下列行政區劃變更,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
1.自治區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2.行政公署的更名和駐地的遷移;
3.市、縣、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及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4.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調整、變更。
(二)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市和行政公署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1.縣(市)、市轄區的部門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2.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的遷移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三)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行政公署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審批:
1.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部分調整和變更;
2.街道辦事處的更名、撤銷和駐地的遷移。
(四)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設定、變更及更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一)變更報告,包括變更的理由,區域範圍,隸屬關係,政治經濟和文化情況,人口和面積數字;
(二)擬變更的行政區域界線地圖。
發生民眾糾紛時,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必須立即派人到現場調查處理,並報告爭議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
爭議雙方經協商未達成協定的,雙方應當將各自的解決方案並附邊界線地形圖,報送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爭議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受理的邊界爭議,由其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定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一)國務院及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區劃檔案或邊界線地形圖;
(二)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檔案和所附邊界線地形圖;
(三)爭議雙方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協定和所附邊界線地形圖。
凡前款協定或者決定涉及自然村隸屬關係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中有關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