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辦法》在1997.07.28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7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7月28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規範煤炭經營企業的資格審查工作,維護煤炭經營秩序,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煤炭經營企業,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煤炭工業廳負責全區煤炭經營企業經營資格的審批工作。
第四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先向自治區煤炭工業廳提出設立申請,憑自治區煤炭工業廳核發的批准檔案,向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煤礦企業銷售其他煤礦企業生產的煤炭,應當辦理煤炭經營資格審批手續。
第五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金50萬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500平方米以上儲存煤炭的場地和防止環境污染的設施及措施;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煤炭裝卸、加工設施;
(五)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並具備一定的檢定、測試和化驗分析能力;
(六)配備持有自治區煤炭工業廳頒發的煤炭採制化資格證書的質量檢驗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設立煤炭經營企業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從業人員登記表;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和專有設備證明;
(五)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計量器具、質量檢驗設備合格證明、檢測報告;
(六)自治區煤炭工業廳頒發的煤炭採制化資格證書。
前款(四)項所列企業住所證明是指房屋、產權證或證明產權歸屬的有效檔案、租賃協定書等。經營場地證明是指有關部門和單位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明檔案。
第七條 自治區煤炭工業廳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檔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煤炭經營企業經營資格審查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設立,核發批准檔案;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準予設立,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年檢手續前三十日內,到自治區煤炭工業廳辦理煤炭經營資格年度審查,憑自治區煤炭工業廳出具的審查意見,到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年檢手續。
未經自治區煤炭工業廳進行年度審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企業年檢手續。
第九條 自治區煤炭工業廳依法對煤炭經營企業經營資格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煤炭行政執法證件,有權進行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了解情況,查閱有關檔案資料。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的,由自治區煤炭工業廳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煤炭工業廳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經從事煤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到自治區煤炭工業廳辦理煤炭經營資格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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