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水上交通違章處罰暫行辦法,是為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實際而制定。
本辦法適用於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一切船舶、排筏、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操作者。
本辦法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設定的港航監督機構負責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水上交通違章處罰暫行辦法
- 外文名:The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water traffic violation penalties interim measures
【發布文號】寧政發[1989]114號
【發布日期】1989-10-17
【生效日期】1989-10-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船舶或船員不按規定隨船、隨身攜帶有關證書的;
(二)船舶或船員證書破損、字跡模糊不清或缺頁,影響使用效果而不主動申請更換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參加審驗的;
(四)在超越規定的航區航行的;
(五)不按規定停泊,妨礙它船正常航行或停靠的;
(六)不按規定顯示信號(燈號、聲號)的;
(七)在航道、碼頭等地施行網具捕魚,妨礙其它船舶安全航行管理;
(八)在規定的減速區域不減速航行的;
(九)救生、消防設備不齊或失效的;
(十)船舶或岸上纜繩不牢靠的;
(十一)用於旅客上下船的跳板不堅固,或配備不齊,或不按規定搭設的;
(十二)渡口無《渡口守則》、《乘客須知》等標牌的;
(十三)買賣船舶未按規定辦理船舶登記和過戶手續的;
(十四)其他情節較輕的水上交通違章行為。
(一)不具備有效的船舶、船員證書或者證書記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
(二)無證駕駛船舶的;
(三)不按規定通過橋也孔、險灘、單行航段或控制河段的;
(四)任意搶漕、搶檔、搶靠碼頭,強橫越或追越它船的;
(五)在無航標或不發光航標的河段冒險夜航的;
(六)在大風、大霧或洪水陡漲期、停航封渡期冒險航行的;
(七)人力船、帆船和排筏等在航道中自由流放,與機動船會讓時,不讓航道或在航道中停槳放流的;
(八)掛槳機船拖帶其他船舶的;
(九)發現遇難船舶或溺水人員不積極搶救的;
(十)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後不及時向洪港航監督機構報告的;
(十一)其他情節較重的水上交通違章行為。
(一)未經批准私設渡口的;
(二)未經檢驗和登記註冊擅自航行的;
(三)塗改、偽造船舶、船員證書、證件的;
(四)嚴重超載、超員冒險航行的;
(五)用非載客船載運旅客的;
(六)使用禁止載運機動;車(兩輪機車除外)的船舶載運機動車的;
(七)未經批准,半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貨物的;
(八)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
(九)擅自向航道傾倒砂石、廢棄物和排放油污水或設定礙航物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水上交通違章行為。
(一)對違章者處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的,由兩名以上港航監督人員研究決定;
(二)對違章者以停止航行、停止作業或扣留證、照六個月以內的,處以五十元至四百元罰款的,由縣(市、區)港航監督站決定;
(三)對違章者處以吊銷證書、證件或四百元以有罰款的,由行署、市港航監督所決定。
對違章者處以罰款時,一律使用自治區財政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沒收入憑證,並將罰款上繳同級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