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7年8月21日公布 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08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1997年8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7年8月21日公布 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7年8月21日公布 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利...
頒布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養路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促進公路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區境內公路上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的所屬單位...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善我區拖拉機公路養路費(以下簡稱拖拉機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拖拉機養路費是全區公路養路費的一部分,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廢止《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4月9日 地方性法規(類別)
第三條 養路費徵收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原則。 各地養路費徵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統一領導,根據《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並按“收管用一體,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嚴格核查”的原則,組建養路費徵收稽查機構具體...
17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養路費徵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寧政發[1988]27號 (1988年2月27日發布)18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運輸管理暫行規定 寧政發[1990]34號 (1990年3月17日發布)19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養路費徵收和使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中文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布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 類型 通知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養護和改善資金來源,促進本自治區公路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路...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於2009年5月27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文名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通過 2009年5月27日 部長 李盛霖 ...
因此,公路運輸費的徵收對象相對它們來說更為特定和狹窄。(三)公路運輸管理費是一項省管規費 公路運輸管理費與公路養路費一樣是一項省管規費。根據《公路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規定》,運管費的留用和上繳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禱市運管...
徵收的公路養路費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用於公路養護、建設及養護事業發展。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公路養路費的使用、公路養護管理列入年度考核計畫,保護路面設施等級,保障公路暢通。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征稽機構...
(一)車輛購置附加費、新增車輛交通建設附加費和本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交通規費由自治區徵收機構負責;(二)拖拉機、二輪和側三輪機車、畜力車的公路養路費、貨運交通建設附加費、車輛交通建設附加費、非農用地交通建設附加費、公路...
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辦法(1980年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發[1980]291號發布施行)修改內容:刪除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和第九條的規定。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鄉鎮煤礦管理條例》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促進公路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公路養路費(以下簡稱養路費)是國家向擁有機動車及非田間作業的拖拉機(以下簡稱車輛)的單位和個人...
區縣(自治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養路費的徵收、稽查。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配合征稽機構依法履行...
關於印發《公路養路費審計工作規範》的通知在1995.10.18由交通部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公路養路費有關規定的精神,為加強對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及管理的審計監督,提高審計質量,制定本規範...
公路養路費徵收稽查、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因工作需要可以在轄區內上道路履行職責。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執法部門因執行任務需要,經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可以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證件上道路檢查車輛。第五十六條在道路兩側國家規定留...
第二十四條 公路渡口的管理實行以渡養渡的管理制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公路管理機構可對過往渡口的車輛徵收過渡費。過渡費視同公路養路費進行使用和管理。過渡費票證由省級公路主管部門商稅務部門後統一印製、核發。征費人員應嚴格按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