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簡稱寧夏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9月28日,主要職責是“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
  • 外文名:Ningxia insurance industry association
  • 簡稱:寧夏保險行業協會
  • 所屬國家:中國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地圖信息,

協會簡介

一、歷史沿革
2001年,為了適應寧夏保險業發展的需要,按照“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內控社會監督”的要求,經中國保監會銀川特派員辦事處批准,自治區民政廳核准登記,於9月28日成立了寧夏保險行業協會。會議討論制定了《寧夏保險行業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長由人保財險寧夏分公司副總經理方傑同志出任,副會長由中國人壽寧夏分公司副總經理姚學仁和平安銀川分公司總經理吳越兩位同志出任,秘書長由趙葆初同志出任。
2004年12月13日,協會召開了換屆大會。修改了《章程》,選舉產生了協會第二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確定了協會和學會合署辦公,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會長由中國人壽寧夏分公司總經理姚學仁同志出任,人保財險、平安人壽、平安財險、太平洋財險和新華人壽等5家保險公司駐寧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會長,由白復義同志擔任秘書長。
2007年7月10日,召開了第三次換屆大會,修改了《章程》,選舉產生了協會第三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長由人保財險寧夏分公司總經理任新遠同志擔任,副會長由中國人壽寧夏分公司和平安人壽寧夏分公司負責人出任。平安產險、太保產險、新華人壽、安邦產險、平安養老、大地產險等6家公司在寧夏的分公司總經理以及寧夏鴻福保險代理公司總經理和長安保險經紀公司寧夏分公司總經理出任常務理事。協會秘書長由白復義同志連任。
目前,協會會員單位有24家,其中有保險公司15家、保險代理公司6家和保險經紀公司3家。個人會員1人。
二、機構設定
1. 秘書處:秘書處是兩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履行兩會的各項職能。秘書處設定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中心、輕微交通事故快處快賠服務中心、吳忠辦事處、固原辦事處、中衛辦事處、石嘴山辦事處。
2. 財險專委會、壽險專委會、中介專委會、醫保合作專委會、經費管理委員會。
三、履行職責
協會自2004年換屆以來,在總結經驗,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秘書處的職能、機構設定、崗位職責、人員聘用及薪酬管理、財務管理等都做出了新的規定。並結合兩會工作的特點,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專業理論和業務知識,樹立廉潔奉公,公平、公正的服務意識,不斷加強制度建設,促進規範管理,提高辦事效率。
協會一直秉承“遵守各項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金融保險政策,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協調和自律,規範保險市場行為,推動寧夏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宗旨,對保險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探索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認真履行著“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五項職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he Insurance Assoiation Of Ning 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縮寫IAN),是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性質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是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的商業保險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自律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金融保險政策,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在寧夏銀川市。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職責任務:
(一)自律
1、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會員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組織制定行業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保險行業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和行規行約,制定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並督促會員共同遵守。
3、制定行業指導性條款。依據行業整體業務發展的需要,制定行業指導性條款或標準化條款,報保險監管部門審批後,由會員單位協定使用或自願採用。
4、建立保險業信用體系。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體系,參與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培育行業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5、對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經寧夏保監局授權,組織對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及專業培訓,對保險從業人員的執業、流動和獎懲進行管理。
6、懲戒違法違規的會員。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按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扣罰違約金、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或建議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維權
l、參與決策論證。代表保險行業參與有關保險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和監管部門的決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反映行業呼聲。開展調查研究,對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反映,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3、維護行業利益。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
4,維護會員利益。當會員的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促使其糾正對會員的不正當管理、處罰與侵權行為。
5、接受和辦理監管機關及有關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三)協調
1、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調處矛盾,創造健康和諧的內部環境。
2、協調保險業與有關行業經營者及社會組織的關係,減少磨擦,增進合作,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3、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關係。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理社會公眾的保險諮詢和投訴。做好監管部門批轉的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4、建立行業內部爭議和以保險契約糾紛為主要內容的調解處理機制,公正、科學、合理、高效地解決各種矛盾爭端。
(四)交流
1、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
2、組織會員與國內外保險業及其他行業的交流、研討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
3、組織行業協會之間的工作交流,總結工作經驗,探討解決社團組織建設的重大問題。
4、編輯和出版保險信息刊物,統計保險業務信息,反映業內動態,開展保險諮詢和宣傳活動。
(五)宣傳
1、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大型展覽、宣傳和諮詢活動。
2、宣傳保險法律法規,強化保險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觀念,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
3、表彰優秀從業人員和先進單位,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保險業的良好形象。
4、開闢對外宣傳視窗,進行輿論引導;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保持與新聞媒體聯繫溝通,制止針對保險業的惡意炒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人本會的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
(二)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獨立法人授權經營的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兼業代理機構等;
(三)經區內各地市社團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保險行業組織
(四)保險公司應當加入協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加入協會。
第九條 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辦理入會手續;
(三)省級分公司以單位會員身份入會後,其分支機構自然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的組成部分,不再另行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單位理事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三)接受並配合本會的保險市場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四)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無故未交納年度會費超過一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期間,設立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會費收取標準;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組織領導會員開展本章程第二章所規定的各項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中除(二)、(四)款外的其他各項理事會職權,同時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研究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增補;
(二)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聘任;
(三)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四)審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組織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有違紀、違法行為;
(6)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或在企業或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寧夏保監局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產生後須報寧夏保監局審定;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表決產生。
會長、副會長的選舉原則為,會長一般由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兼任,副會長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會長、副會長不在會員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任期為四年,不得連選連任。秘書長為專職,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需提前或推遲換屆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推遲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提名秘書長人選,報理事會選舉;
(三)組織研究當地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二)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和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三)決定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協調本會與其他有關機構之間的工作;
(五)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
(一)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專職工作人員。
(二)各專業委員會由秘書處統一管理。
(三)協會秘書處與學會秘書處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交叉任職、合作共事。秘書處制定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並認真貫徹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寧夏地區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由秘書處提出方案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市場發展和會員需求,設立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和職能部門開展工作。各專業協調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維護我區保險市場秩序,規範各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行為,認真履行協會制定的自律公約、協定、規定、搞好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
(三)研究探討我區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解決辦法;
(四)提供同業間的業務合作,對會員單位給予業務技術方面的支持;
(五)組織業務交流和考察,吸取有益經驗,提高業務經營管理水平。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的會費收入;
(二)接受捐贈;
(三)主管部門撥款,會員單位及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和授權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或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資產來源屬於上級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按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因舉辦較大型活動而臨時籌集經費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必須在主管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宣。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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