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業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2802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1]54號 【發布日期】1991-05-20 【生效日期】1991-05-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業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1991年5月20日寧政發〔1991〕5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業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方:寧夏
- 時間:1991年5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一)教育事業單位;
(二)科研設計勘探事業單位;
(三)衛生事業單位;
(四)文化藝術事業單位;
(五)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事業單位;
(六)體育事業單位;
(七)農、林、牧、水、土事業單位;
(八)交通事業單位;
(九)社會福利、城市公用事業單位;
(十)機關附屬事業單位;
(十一)公檢法司下屬事業單位;
(十二)其它事業單位。
(一)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事業機構編制的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事業機構編制的控制計畫和管理措施;
(三)制定事業單位編制定員標準和內部人員比例標準;
(四)監督檢查事業機構編制執行情況;
(五)審核各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
(六)負責年報統計分析和事業單位代碼標識的分配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編制管理
(一)凡國家和自治區已有定編標準的,其編制在定員標準以核心定;
(二)暫無定編標準的,根據其崗位、工作量、經費來源、人員結構及近期發展規劃核定;
(三)新建、擴建單位,可以分期分批核定;
(四)新增工作量可以通過單位內部調整人員承擔的,不予增加編制;對工作量減少的單位,相應核減編制。
事業編制核定後,不得擅自轉移或擠占;事業單位撤銷後,人員編制全部收回。
(一)人員結構比例:凡國家和自治區有規定的,按規定的比例定。尚無結構比例標準的,可按業務人員65%、行政管理人員20%、工勤人員15%的幅度核定;
(二)領導職數配額:編制五十名以下的配一至三職;編制五十一至二百名的配二至四職;編制二百零一名以上的配三至五職;
(三)經費來源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或差額(定額)補貼的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應當從嚴控制;實行企業化管理,自收自支,國家財政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其人員編制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審批許可權及程式
(一)相當於廳級、副廳級的事業單位,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後,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其內部機構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
(二)相當於處級、副處級的事業單位,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其內部機構由自治區機構編制辦公室審批;
(三)區直機關所屬科級事業單位以及行署、市所屬科級、副科級事業單位,由自治區機構編制辦公室審批;
(四)縣(市、區)所屬科級、副科級事業單位,由行署、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
(五)鄉鎮所屬事業單位(股級)由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
(一)高等院校,由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家教委審批;其內設機構,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
(二)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由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或行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會同自治區機構編制等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高級中學、完全中學、職業高中,由當地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自治區教育廳審批;
(四)初級中學、國小、由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章 處罰
(一)擅自增設機構,增加編制和領導職數,或者超限額配備領導幹部的;
(二)擅自提高機構級別的;
(三)擅自改變單位性質、名稱和隸屬關係的;
(四)擅自轉移或擠占事業編制的;
(五)人員結構嚴重不合理、每項不調整的;
(六)以各種形式干預下級事業單位機構設定、編制配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