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檢驗檢測技術規範

《實驗室檢驗檢測技術規範》是2020年10月10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實驗室檢驗檢測技術規範
  • 外文名: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and detection in laboratory
  • 標準編號: T/LZZLXH 035—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09月07日
  • 實施日期:2020年10月10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起草人

洛桑卓瑪、何天文、龍莎莎、次仁卓嘎、鮮林霏、米瑪拉姆、索朗平措、徐施鑫、買秀蘭、趙明、葉國林。

起草單位

西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林芝市質量計量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檢測所、林芝市質量協會。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實驗室檢驗檢測時的工作程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林芝市各實驗室的檢驗檢測工作。

主要內容

5  檢驗前樣品的檢查和管理
樣品進行檢驗檢測之前應判斷樣品的標誌標識和狀態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1)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能效標識等管理的樣品,應在檢驗檢測前核實樣品是否符合相應要求;
(2)樣品的封樣狀態、樣品狀態、包裝等應符合實驗室規定要求。否則應停止檢驗檢測程式,留存證據並作記錄;
(3)樣品在交接過程中有特殊儲存條件要求的,應保證按照相關要求進行。
6 檢驗原則
按既定的標準或試驗方法對樣品的質量指標進行檢驗。樣品檢驗過程遵循如下原則:
6.1 監督抽查類檢驗
(1)當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優於監督抽查相關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檢驗;
(2)當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劣於或不包含監督抽查相關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3)當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劣於或包含監督抽查相關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結果不符合相關推薦性標準的要求,應在檢驗報告中說明;
(4)當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不包含監督抽查相關依據的推薦性標準時,該指標不參與判定,並在檢驗報告中說明;
(5)樣品未能提供有效標準依據時,按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進行判定;
(6)當樣品中執行標準信息和產品類別不明確或有誤,影響檢測和判定時,可根據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同時結合產品特點等信息判斷和選擇相關標準進行檢驗,並在檢驗報告中說明;
(7)按照產品質量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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