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舉報人答覆制度

實名舉報人答覆制度是按規定程式辦理後,對信訪人員予以答覆的一種制度。

一、對署實名舉報的信訪件,信訪室工作人員收閱後,要及時送有關領導批閱,按規定程式辦理後,對信訪人員予以答覆。
二、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及時辦理署實名舉報信訪案件。對於不屬於紀檢監察部門受理範圍內或需下級紀委受理的,要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並對信訪人說明轉辦單位,轉辦時間等。
三、屬於本級審計機關受理範圍內的問題,在調查前要與舉報人見面,詳細了解案件線索,案件查結後,要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廣泛徵求意見。
四、答覆的形式一般採取電話答覆、信件答覆、回訪答覆等。
五、為了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在轉辦署實名舉報信訪件時,應將舉報內容摘要轉出,不許原件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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