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陽市發展和改革局

富陽市發展和改革局
(一)研究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措施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大計畫;負責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體系研究,建立發展規劃體系;牽頭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的制定、審核、銜接、評估和調整工作;銜接平衡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研究提出促進發展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措施。
(二)負責全市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研究提出促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政策措施;引導和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三)負責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課題研究;研究提出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意見;組織或參與綜合性和重點領域的改革(試點)工作;負責企業上市的培育、協調、服務和審核推薦;參與協調、處置企業危機事件。
(四)負責對國民經濟運行的監測、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對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全市運用財政、金融、投資和價格等手段進行調控的政策建議;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研究提出全市金融業發展戰略,指導協調地方金融業改革與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資的發展目標和政策;參與在富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業發展工作;負責股權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研究編制全市企業債券的發行計畫和政策措施,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五)研究分析全市社會發展形勢,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出經濟與社會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社會發展專項資金的安排;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參與對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參與研究事業單位改革有關問題,完善相關政策。
(六)組織編制全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研究提出區域規劃、生產力布局規劃及重要產業布局的實施意見;提出全市開發區、新城、綜合體、工業功能區等產業發展導向;牽頭省級小城市培育試點、中心鎮和國家級基地建設;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銜接平衡高技術產業和信息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上報和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化重大項目。
(七)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和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監測能源發展情況;按分工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市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綜合協調現代服務業發展;負責全市重要商品或物資儲備的計畫管理;研究指導全市物流、市場流通設施建設的發展規劃和總體布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市場流通設施、現代物流和海洋經濟等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流通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
(九)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農村農業經濟發展速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生產力布局的目標及政策建議;協調新農村規劃建設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參與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和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十)負責全市固定資產的綜合管理,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的綜合管理工作;審批和上報國家及省規定需報批的建設項目及政府財力安排的投資項目和其他需控制的項目,依法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不包括技術改造項目)進行核准和備案;負責核准和備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許可(審批);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和工業項目綜合考核評價工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投資項目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前期相關審查銜接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綜合管理和項目前期工作,制定年度計畫,負責考核、指導和監督等工作;編制中長期重大項目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協調、指導實施;組織和管理全市重大項目稽察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資、境外投資目標和政策;負責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國外貸款項目的審批、核准和上報。
(十三)負責擬訂我市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意見;指導和綜合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組織協調全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十四)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調控預期目標及有關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市場價格監測、預警工作,調查分析市場價格變動趨勢,及時提出對策建議;負責全市價格改革調查和監審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制定和調整資源稀缺性、壟斷性商品價格和重要的經營服務、公共事業和公益服務價格;按照管理許可權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負責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實施對價格和收費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負責全市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調查、認定和處理價格欺詐等價格不正常行為;受理價格投訴舉報,處理價格爭議;指導涉案涉稅財物價格鑑定、認證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國民經濟動員工作;承辦上級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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