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縣經濟合作促進局

富裕縣經濟合作促進局

富裕縣經濟合作促進局是富裕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富裕縣經濟合作促進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經濟合作促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裕縣經濟合作促進局
  • 辦公地址:富裕縣黨政辦公中心20207室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商務、招商引資、經濟合作、金融的管理和促進工作。
(二)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招商引資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擬定全縣相應的發展規劃以及規定、辦法和措施。
(三)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推動全縣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直銷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四)研究提出全縣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全縣各類市場的開發建設、培育和管理;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五)參與擬訂全縣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全縣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拍賣業、典當業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對租賃、舊貨流通等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廢舊汽車拆解、舊機動車交易主體經營資格審查、申報和監督管理。
(六)貫徹落實全縣商貿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縣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等)管理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建議;
(七)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對外開放、招商引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分析研究全縣招商引資、國內經濟技術合作運行情況;指導全縣外商投資工作,參與擬定利用外資的中長期規劃。
(八)負責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統一對外發布招商項目和信息;負責全縣利用內、外資的統計工作;負責全縣招商引資目標考核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審核縣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分析評估地方金融風險狀況,擬訂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統籌組織非法集資、網際網路金融等重大金融風險的處置化解工作。
(十一)聯繫金融管理部門及其駐我縣派出機構,協調服務全縣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為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提供信息支持;組織協調推進企業上市(掛牌)、發債等直接融資工作。
(十二)組織推動地方金融改革,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處置,具體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7類機構的地方金融監管職責。
(十三)承擔對縣內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有關監管職責。負責相關地方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政備案事項審批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綜合全縣重點推進產業和主導產業工作進展情況,謀劃重點產業項目,確定產業發展方向;協調各專題推進組統籌安排工作進度、建設速度,掌控工作進展,並配合解決產業建設中的相關問題;監督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檢查督促各產業相關工作的開展情況;具體承辦各相關部門產業項目績效考評。
(十六)與縣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有關職責分工。縣經濟合作促進局負責組織指導對全縣招商引資項目的洽談、協調和簽約工作。全縣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簽約後,縣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負責項目推進過程中的組織、協調、督辦工作,考評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兩部門應建立招商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招商引資項目簽約後,縣經濟合作促進局應向縣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通報招商項目信息,縣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應向縣經濟合作促進局通報投資項目促進情況信息。

人員編制

縣經濟合作促進局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內設機構

縣經濟合作促進局不設內設機構,設若干個綜合崗位。
(一)綜合崗位。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會議議定事項及領導交辦工作任務的督辦落實;負責綜合性檔案、領導講話和政務報告的起草;負責政務信息、對外宣傳、機要通信、文電管理、政務督辦、目標考核、提案、檔案、印章、保密、保衛、信訪、機關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幹部的人事調配、考核錄用、學習培訓、紀檢監察、政務公開、獎懲、青年和婦女、老幹部、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負責機關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人員出國(出境)審核和政審、勞動工資和保險福利、技術等級評定考核等工作;負責系統內部黨建、機關幹部、領導班子、後備幹部隊伍建設;負責辦公用品採購、機關後勤事務、財務收支管理、內部審計及各種統計報表工作。
(二)招商項目崗位。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區域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提出全縣投資促進和對外經濟交流合作戰略,負責全縣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招商項目的信息收集和招商引資政策的宣傳推介,完善招商引資政策,制定和實施招商引資規劃,推進我縣與國內外發達地區經濟交流合作;組織項目洽談、協定簽訂工作;聯繫、接洽、組織參與各類招商活動;負責全縣項目儲備、包裝、推介工作,為外來投資企業提供諮詢服務;開展項目研究,負責企業的落戶登記,做好相關服務;負責產業項目謀劃、跟蹤、推進工作;做好產業項目各項指標統計及上報工作;負責全縣招商引資目標考核。
(三)商務管理崗位。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相應政策;負責牽頭協調全縣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工作;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及完成情況;指導全縣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的編制、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指導全縣商貿服務區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相關政策的制定,制定保證措施及考核內容並組織實施。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等主要生活用品和拍賣、典當、機動車報廢、煤炭等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四)金融服務監管崗位。貫徹落實國家、省金融和地方金融穩定工作的方針政策,牽頭研究擬訂全縣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與地方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政策措施。負責聯繫人民銀行、銀保監等金融管理部門及其駐我縣派出機構,協調服務全縣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為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提供信息支持。組織協調推進企業上市(掛牌)、發債等直接融資工作。參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上市(掛牌)、發債企業風險防範和處置。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行政許可變更事項審批、備案和監管等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地方金融監管工作。負責重大、跨區域地方金融機構風險防控和處置工作,組織行業統計分析。承擔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有關監管職責。配合政法機關打擊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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