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從2005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他相關標準等技術檔案中對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不符合本技術要求的,應以本技術規範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
- 外文名:National textile products basic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前言,範圍,引用檔案,術語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實施監督,法律責任,
前言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
紡織產品在印染和後整理等過程中要加入各種染料、助劑等整理劑,這些整理劑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產生對人體有害的物質。當有害物質殘留在紡織品上並達到一定量時,就會對人們的皮膚、乃至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對紡織產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術要求,使紡織產品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能夠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
鑒於紡織產品的作用廣泛,本技術規範明確限定了適用範圍。對那些不屬於本技術規範範圍的產品,在附錄A中列出。
本技術規範僅對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朵求,其他要求按相應標準執行。
本技術規範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18401-2001《紡織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本技術規範於2005年1月1日起實施。2005年1月1日前生產並符合相應標準要求的產品允許在市場上銷售,過渡期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本技術規範實施後,其他相關標準等技術檔案中對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不符合本技術規範規定的,應以本技術規範為準。
本技術規範的附錄A、附錄B為漿料性附錄,附錄C為規範性附錄。
本技術規範由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提出。
本技術規範由全國紡織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技術規範由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國家棉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起草。
本技術規範主要起草人:鄭宇英、徐路、王寶軍。
本技術規範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管理局)負責解釋。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
範圍
本技術規範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實施與監督。紡織產品的其他要求按有關標準執行。
本技術規範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裝飾用紡織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契約的約定執行。
附錄A中所列舉產品不屬於本技術規範的範疇,供需雙方另有協定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技術規範的引用而成為本技術規範的條款。幾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技術規範,然後,鼓勵根據本技術規範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技術規範。
GB/T 2912.1 紡織品 甲醛的測定 第1部分:游離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0-1997,eqv ISO 105 X12:1993)
GB/T 3922 紡織品耐汗漬色牢度試驗方法(GB/T 3922-1995,EQV ISO 105-E04:1994)
GB/T 5713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水色牢度(GB/T 5713-1997,eqv ISO 105-E01:1994)
GB/T 7573 紡織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測定(GB/T 7573-2002,ISO 105-E01:1994,MOD)
術語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技術規範。
4.1 紡織產品 textile products
4.2 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為保證紡織產品對人體健康無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4.3 嬰幼兒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
年齡在24個月以內的嬰幼兒使用的紡織產品。
4.4 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著或使用時,產品的大部分面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產品。
4.5 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著或使用時,產品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或僅有小部分面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產品。
產品分類
4.1 產品分為3類:
A類:嬰幼兒用品;
B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C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附錄B給出了3類產品的典型實例。
4.2 需用戶再加工後方可使用的產品(例如:面料、絨線)根據最終用途歸類。
技術要求
5.1 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見表1
5.2 嬰幼兒用品應符合A類產品的技術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應符合B類產品的技術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應符合C類產品的技術要求。
5.3 嬰幼兒用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其他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安全技術要求類別。
註:一般適於身高80cm及以下嬰幼兒使用的產品可作為嬰幼兒用品。
試驗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測定按GB/T 2912.1執行。
6.2 pH值的測定按GB/T 7573執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5713執行。
6.4 耐酸鹼汗漬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3922執行。
6.5 耐乾摩擦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3920執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測定按照GB/T 18886執行。
6.7 異味
檢驗規則
7.1 從每批產品中按品種、顏色隨機抽取有代表性樣品,每個品種和每個顏色抽取1個樣品。
7.2 布匹至少距布端2m取樣,樣品尺寸為長度不小於0.5m的整幅寬;服裝或製品的取樣數量應滿足試驗需要。
7.3 樣品抽取後密封放置,不應進行任何處理。
7.4 根據產品類型(安全要求類別)對照表1評定,如果樣品測試結果全部符合表1的要求(含有2種及以上組件的產品,每種組件均符合表1的要求),則該樣品的基本安全性能能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註:一般,對B類和C類產品重量不超過整件製品的1%的小型組件可不要求。
7.5 如果抽取樣品全部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呂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樣品,則判定該樣品所代表的品種或顏色的產品不合格。
實施監督
8.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事紡織產品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技術規範。不符合本技術規範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8.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均有權檢舉、申訴、投訴違反本技術規範的行為。
8.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對紡織產品質量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
8.4 本技術規範如涉及產品認證等工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技術規範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附錄A(資料性附錄) 不屬本技術規範範圍的紡織產品目錄
A.1 土工布、防水油氈基布等工程用紡織產品
A.3 無土栽培基布等農業用紡織產品
A.4 防毒、防輻射、耐高溫等特種防護用品
A.5 漁網、纜繩、登山用繩索等繩網類產品
A.6 麻袋、郵包等包裝產品
A.7 醫用紗布、繃帶等醫療用品
A.8 布藝、 毛絨類玩具
A.9 裝飾掛布、工藝品等裝飾小物件
A.10 廣告燈箱布、遮陽布等室外裝飾產品
附錄B(資料性附錄)
紡織產品分類示例
紡織產品分類示例
表B.1給出的產品作為陳述產品分類的示例。表B.1中沒有列出的產品應按照產品的最終用途確定類型。
附錄C(規範性附錄)
還原條件下染料中允許分解出的芳香胺清單
還原條件下染料中允許分解出的芳香胺清單
GB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
標準的解讀
從2005年1月1日起,GB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將取代現行的GB18401-2001《紡織品甲醛含量的限定》,成為國家紡織品新的強制標準。較之於GB18401-2001《紡織品甲醛含量的限定》,新標準除了強調甲醛限量外,還增加了對紡織品的耐磨色牢度、耐汗漬色牢度、耐水色牢度、水萃取液的PH值、禁用染料、耐唾液色牢度的強制要求。新標準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裝飾用紡織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新標準中特別指出,2005年1月1日前生產並符合相應技術要求的紡織產品允許在市場上銷售,過渡期為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新標準實施後,其他相關標準等技術檔案中對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不符合新標準的,以新標準為準。
1引言
2003年11月27日,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式發布國家強制標準-GB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該標準將於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並取代原強制性國家標準-GB18401-2001《紡織品甲醛含量的限定》。據悉,該標準從立項到發布,前後經歷了兩年多的時間,特別是在報批、向WTO通報和最終審批階段,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充分顯現了國家有關部門在推出國家強制標準過程中所採取的謹慎和負責的態度。該標準的頒布標誌著我國在控制有害物質的使用、規範與人民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紡織產品生產和倡導綠色消費方面邁出了法律意義上的實質性步伐。
紡織產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各種各樣的化學品,特別是印染和後整理加工作為一個典型的化學處理過程,會用到種類繁多的染料、助劑等,而這些化學材料很有可能或多或少地含有或產生部分對人體有害的物質。當人們在使用或穿著這些紡織品或服裝時,這些殘留在紡織產品上的有害物質就有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崇尚綠色已經成為一種世界性的消費潮流,生產和銷售能夠滿足人們健康安全要求的產品不僅已經成為業界的普遍共識,而且也已成為企業提高自身市場競爭能力的有效手段。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紡織品生產和出口大國,如何在紡織品服裝國際貿易中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大力發展生態紡織產品必將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當然,生態紡織品作為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目前尚無確切的定義,也無國際統一的質量控制標準。在國際貿易領域中,某些與生態紡織品有關的符合性評定程式或生態安全標誌更多的還是處於自願認可的狀態,但其中的一些基本安全技術要求已經成為契約的基本條款。因此,從法規或強制標準的角度對紡織產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術要求,使紡織產品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能夠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就顯得十分必要和及時了。
由於強制性國家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意義,該標準的制訂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為依據的同時,還必須符合WTO/TBT協定規定的遊戲規則。由於只涉及基本安全技術要求,產品的其他要求按相應的標準執行,但相關標準等技術檔案中對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不符合該技術規範規定的,必須以該規範為準。
2標準的解讀
2.1關於適用範圍
該技術規範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實施與監督。該技術規範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服裝和裝飾用紡織產品,很顯然,這裡面包括了內銷產品和進口產品。至於外銷的出口產品,該規範規定可依據契約的約定執行,而不強調必需強制執行該標準。由於紡織產品種類繁多、用途廣泛,除了明確將服裝和裝飾用紡織產品列入該技術規範的適用範圍之外,該標準以資料性附錄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不屬於該技術規範範圍的產品(除非供需雙方另有約定或國家另有規定),這些產品包括:
土工布、防水油氈基布等工程用紡織產品;
無土栽培基布等農業用紡織產品;
防毒、防輻射、耐高溫等特種防護用品;
漁網、纜繩、登山用繩索等繩網類產品;
麻袋、郵包等包裝產品;
醫用紗布、繃帶等醫療用品;
布藝、毛絨類玩具;
裝飾掛布、工藝品等裝飾小物件;
廣告燈箱布、遮陽布等室外裝飾產品。
在上述產品中,絕大部分屬於產業用紡織產品,由於在使用中不涉及與人體皮膚的長期接觸,故不列入該強制標準的監控範圍。至於醫用類產品和毛絨類玩具,由於已有專門的強制性標準的規範,也不列入該規範的適用範圍。
2.2關於術語和定義
鑒於該技術規範具有強制執行的法規屬性,為防止歧義和理解上的偏差,該規範對部分術語進行了明確的定義。需要強調的是,這些定義不適用於該規範之外的其它標準檔案。
紡織產品(textile products):以天然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紡、織、染等加工工藝或再經縫製、複合等工藝而製成的產品。從定義看,並不排斥少量其它纖維的使用,而且除了服裝外,還涉及從紗線開始的各種後道產品和製成品。
基本安全技術要求(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為保證紡織產品對人體健康無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很顯然,這裡提出的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由於紡織產品上所可能涉及的有害物質種類繁多、對人體可能造成的危害也各不相同。作為一項適用範圍較廣的基本技術規範,無論是從法律的層面上,還是從技術的層面上或是基於技術經濟的發展程度和從可執行的程度上看,要從較低的起點上向較高的標準看齊,實現跳躍式的發展,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因此,求全不是該規範的基本出發點。同時,除了部分與染化料的使用有關的基本技術安全要求之外,該規範也不涉及產品因機械物理性能方面的原因可能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產品滿足本規範的要求並不意味著廣義上的對人體的絕對安全。
嬰幼兒用品(products for babies):年齡在24個月以內的嬰幼兒使用的紡織產品。這項規定引用了原Oeko-Tex標準100版本中的規定,但與目前歐盟及其他許多國家的“36個月及以下”的規定不符。事實上,在2004年新版的Oeko-Tex標準100中,所謂嬰幼兒的定義也已改為“36個月及以下”兒童。因此,該規範在執行過程中,會出現與國際通行的做法不接軌的問題。當然,由於對嬰幼兒產品實行更嚴格的限制,對進口產品,這種差異對買賣雙方而言,應該不會有負面的影響;而對於出口產品,由於規定可依據契約的約定執行,該規範也應該不會成為生產商降低產品質量的依據(尤其是對2-3歲的嬰幼兒用品)。但從有利於與國際接軌的角度出發,建議該規範在修訂時,將定義中的“24個月”改為“36個月”。另外,在標準的執行中,對嬰幼兒用品的判定依據將是產品的特點、號型或規格以及在產品的使用說明、產品廣告或銷售時明示使用對象為嬰幼兒的產品。
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和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在穿著或使用時,產品的大部分面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產品和在穿著或使用時,產品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或僅有小部分面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產品。由於沒有量化的概念,這兩個定義的把握有一定的難度。一般情況下,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產品通常是內衣類或其它與皮膚大面積接觸的產品;而非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產品通常是外套或很少與皮膚接觸的產品。但對某些前衛或時尚的搭配而言,內衣與外套有時常常是異化的,因而不得不從實際情況出發,作出合適的判斷。
2.3關於產品分類
該規範將所有列入控制範圍的產品分成三個大類,A類:嬰幼兒產品;B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C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由於不同產品的最終用途各不相同,對人體的危害程度也會有很大的差異,因而,根據用途對產品進行分類並規定不同的要求是必須的。目前,國際上現有的一些法規、標準或者是一些標籤標準,都按產品的用途進行分類,並規定不同的控制標準,雖然其中的分類方法各不相同,但絕大部分是按產品與人體皮膚的接觸程度不同分類的,且把嬰幼兒產品單獨列出,並輔之以更嚴格的控制標準,因為某些有害物質對嬰幼兒的危害更大。
為便於對產品分類的準確把握,該規範以資料性附錄的方式,給出了紡織產品的分類示例(見表1),並提示,對表中沒有列出的產品應按照產品的最終用途確定類型。
表1 紡織產品分類示例
類型典型示例
A類(嬰幼兒用品)尿布、尿褲、內衣、圍嘴、睡衣、手套、襪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
B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文胸、腹帶、背心、短褲、棉毛衣褲、襯衣、(夏天)裙子、(夏天)褲子、襪子、床單
C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毛衣、外衣、裙子、褲子、窗簾、床罩、牆布、填充物、襯布
2.4關於技術要求
該規範對紡織產品提出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見表2。
表2 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項目A 類 B 類 C 類
甲醛含量(mg/kg)≤ 20 75 300
pH值 4.0~7.5 4.0~7.5 4.0~9.0
色牢度(級)≥ 耐水(變色、沾色) 3—4 3 3
耐鹼性汗漬(變色、沾色) 3—4 3 3
耐乾摩擦 4 3 3
耐唾液(變色、沾色) 4 — —
異味無
考慮到部分產品還須進行濕處理加工,該規範規定其pH值可放寬到4.0~10.5之間;同時,對洗滌褪色類產品,該規範規定對色牢度不作考核。另外該規範還規定,嬰幼兒用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適用於身高2000px及以下的嬰幼兒使用的產品一般可視為嬰幼兒用品);其他產品則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安全技術要求類別。
提出上述5個大項的考核內容作為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是經過縝密考慮的。熟悉國內外相關法規、標準和部分生態紡織品標籤標準的人士都知道,目前國際上有一些紡織品的生態標準已被部分引入了紡織品服裝的國際貿易中。這些標準或是從全生態的概念或是從部分生態的概念,對紡織品服裝的生態安全性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不僅迎合了目前正愈演愈烈的世界性的綠色消費的潮流,對清潔生產和生態紡織品的發展也起了積極的推進作用。同時,對規範企業生產、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也形成了一種強大的外部推動力。但由於世界各國或不同地區之間在經濟和技術上發展的不平衡,這些生態標準也被頻頻作為構築新的貿易壁壘的有效工具。根據WTO的貿易技術壁壘協定,目前許多以綠色為特徵的貿易技術壁壘從整體上看是受到鼓勵的,但對某些明顯的貿易保護主義傾向則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目前國際上幾乎所有的紡織品生態標準都是實行自願採用的方式,眾多的限量控制要求也常常被有選擇地加以採用。而本文所討論的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由於是具有法規性質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因而其所包含的具體內容既要考慮到對人體的最基本的安全要求,又必須顧及我國紡織業目前實際的技術水平、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民眾的實際消費水平。同時,按照WTO的遊戲規則,該強制性規範無論對國產的紡織產品還是對進口產品,應是一視同仁的,不能成為限制進口的變相的非關稅貿易保護措施。因此,該規範的起草人在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了下列四條選擇考核項目的原則:一是要反應產品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二是要能包含國外法規或標準中的強制性內容;三是所考核的項目會對產品質量產生重大影響;四是所選項目有可靠的檢測手段或方法。
具體分析這五項強制性的監控內容不難發現,甲醛含量和可還原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這兩項內容,其實已經成為目前紡織品服裝國際貿易中的最基本的安全技術要求,我國現階段出口歐美和日本等國的紡織品服裝幾乎都已被要求提供相關的檢測報告,而歐盟和日本亦已都有相關的法規來對這兩項內容進行嚴格的管制。至於所列的幾項色牢度指標,無論國內、國外,都是染色紡織品所必須檢測的內容。雖然並無直接的證據證明色牢度與人體的健康安全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但良好的色牢度無疑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染料脫落轉移到人體皮膚上而可能對人體健康帶來危害的風險。關於pH值和異味的要求,則是對紡織產品的基本要求,要達標在技術上應無太大的難度。因此,將這五項內容作為強制性監控目標,既有科學合理的依據,又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至於具體考核指標的確定,遵循了如下原則:儘可能與國際接軌,儘可能與現有的國家標準相銜接,可操作性強和考慮我國現階段紡織業的技術和經濟發展水平。因此,在某些具體的量值或考核方式上,與國外某些標準的要求存在部分差異。如在色牢度試驗的要求中,規定同時考核沾色和變色色牢度,而不是象某些國外標準只考核沾色牢度。另外,對色牢度等級的要求也有一些差異。另外,對禁用偶氮染料中致癌芳香胺的檢測限量要求規定為20mg/kg,這是參照採用了Oeko-Tex標準100的限量要求,與目前歐盟指令規定的30mg/kg不符,與現有的GB標準的要求也不同,建議以後在標準的修訂時予以調整。
2.5關於試驗方法
該規範所列出的五個大類共9個檢測項目中,除了異味一項沒有現成的測試方法標準之外,其餘的試驗全部套用現有的國家標準。從該規範的第2章—“規範性引用檔案”中我們可以發現,所有被引用的標準均未註明日期,這意味著相關的試驗均須採用最新版本的標準。這除了考慮鼓勵採用最新版本標準的基本指導思想之外,還在於這些標準中還存在一些不成熟、不完善或尚未與國際接軌的地方,隨著理論、技術和實踐的不斷提高、完善和積累,將被修訂以更科學合理。
從列出的引用標準中我們可以看到,耐摩擦色牢度試驗、耐汗漬色牢度試驗和耐水色牢度試驗均等效採用了相應的ISO標準。甲醛含量的測定和水萃取液pH值的測定則基本等效採用了對應的ISO標準。耐唾液色牢度試驗無論是在方法的原理、測試的技術條件以及結果的評價方法等方面,都與國外目前通行的方法存在較大的差異,其結果也無可比性。關於禁用偶氮染料的檢測方法,該規範引用的是1998年制訂的我國標準。由於禁用偶氮染料的檢測方法是一個相對的方法,測定的結果與實驗的技術條件緊密相關。但我國現有的標準在技術條件上與已正式公布的歐盟標準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對某些進出口產品的檢驗,將會遭遇國內檢測與國外檢測結果不一致的問題,建議正在修訂的我國標準儘可能在技術條件上與國際通行的標準相一致,避免出現將騾子與馬進行比較的尷尬局面。有關包括試驗方法的具體技術細節在內的該規範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筆者將另行撰文進行介紹。
關於產品氣味的測試,目前國際上有三種針對不同對象的方法。一是針對某些殘餘單體所造成的異味,如甲醛、苯乙烯、丁二烯、丙烯酸酯和部分有機溶劑等;二是因為某些特定工藝或水質問題造成的異味,如霉味、高沸石油烴(如印花色漿中含的煤油)氣味、魚腥味(如某些形狀記憶整理殘留的氨或胺類)及某些為掩蓋異味而施用的芳香劑氣味;三是某些合成材料、粘合劑或助劑所散發出的不知名的氣味。這三類不同原因造成的氣味中,第三種情況對某些材料而言是難以避免的,要進行強制性的限制顯然是不合適的,而第一類氣味主要是由於針對某些特定的單體或有機溶劑,缺乏普遍意義,加上需用到一些特殊的檢測技術和手段,故也未列入該規範的強制範圍。至於第二種情況,則在工藝技術中是完全可以避免或消除的,而且具有普遍的意義,所以被列入了該規範的限定範圍。異味的測試採用主觀評價法,在3人的獨立評判中有2人聞出所列的任何一種氣味,產品即被判不合格。
2.6關於檢驗規則
該規範採用的合格評定方式有三種,一是供貨方(第一方)聲明,二是使用方(第二方)認定,三是第三方認證。而文本中列出的檢驗規則則主要適用於使用方的驗收或監督抽驗的第三方檢驗,至於第一方的檢驗規則可由企業根據自己的產品品種和管理水平加以制訂。
由於該規範所涉及的產品門類相當廣泛,不同企業之間的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也各不相同,所以該規範對抽樣時具體產品如何組批及批量的確定未作具體規定,而是由供貨商確定,但抽樣的基本原則是:質量好的,組成大批,抽少量以減低成本;質量可信度差的,組成小批,抽大量。因此,確定抽樣方式的關鍵在於企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及產品質量的穩定性。由於該規範中考核項目的特殊性,如果組批中有不同品種、不同顏色,則必須分別抽樣,其實質是將該批再次進行分批。需要提請注意的是,確定抽樣方案時,必須依據國家推薦性標準GB/T14162-1993《產品質量監督計數抽樣程式及抽樣表》。
關於樣本量的大小,根據抽樣方案,從監督總體中抽取1件單位產品進行檢測,即供貨商提供的同一批產品中,不同品種、不同顏色的產品各抽取1個樣品。所謂同一品種可以是面料相同,但用途或產品不同。但若面料相同,而輔料不同,則不能作為同一品種。至於面料不同,則很顯然不能視作同一品種。該規範對接收準則(結果判定)的表述為:如果所抽取樣品全部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樣品,則判定該樣品所代表的品種或顏色的產品不合格。
2.7關於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由於該規範屬於強制執行的國家標準,因此其具體的執行機制也成為該標準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從事紡織產品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自覺嚴格執行該技術規範。不符合該技術規範的產品,禁止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
除此之外,該規範還根據上述法規和條例,賦予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以檢舉、申訴和投訴等方式對違反該技術規範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權利。當然,作為一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光有企業的自律和社會的監督是不夠的,該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明確國家有關執法機構對紡織產品質量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從而在國家的層面上建立了強制性的監督機制。
考慮到強制性標準的實施必須有一個過渡期,該規範在前言中規定:該規範從2005年1月1日起實施,2005年1月1日前生產並符合相應標準要求的產品將被允許在市場上銷售,過渡期為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該技術規範實施後,其他相關標準等技術檔案中對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不符合該技術規範規定的,應以該技術規範為準。
3結語
該強制標準的出台,從表面上看給國內眾多的紡織品生產、銷售和進口企業的經營活動設定了一個新的門檻,帶來一些不適應甚至困難也在所難免。但如果把它放在當前的紡織品國際貿易的大背景下來看這件事,我們就會發現這項舉措不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及時的。
勿庸置疑,在全球紡織品服裝貿易向自由化發展的進程中,中國這膄大船已經在各種錯綜複雜的利益博弈中被推倒了封口浪尖上。要保持不敗、乘勝前進,唯有把自己打造得更結實。崇尚綠色,已經成為一種世界性的消費潮流,保證消費者的基本生態安全也是每個負責任的經營者的基本職責,更將成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制勝的法寶。《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的適時推出,不僅會有力地推進我國紡織產品的質量上一個新的台階,有效地提升我國紡織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在衝破國際紡織品服裝綠色貿易壁壘的同時,也為中國的消費者免受生態有害物質的侵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02年5月12日-16日,全國紡織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海口市召開了《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等三項國家(行業)標準審定會。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檢驗監管司、吉林、上海、天津、廣州、北京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國家棉紡、毛紡、服裝、絲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及有關大專院校、測試中心和公司、企業等44個單位的53位專家出席了審定會。三項國家(行業)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簡介如下:
1.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是強制性國家標準,由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起草。本標準參照採用國際生態紡織品研究與檢驗協會的Oeko-Tex Standard 100-2000《生態紡織品通用及特殊技術要求》制定的。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分類、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紡織產品的其它基本性能按有關的產品標準執行。本標準與Oeko-Tex 100的不同點:
(1)產品分類
《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根據產品的最終用途,並考慮到產品的實際使用情況,將紡織品分為3類,即A類(嬰幼兒用品)、B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和C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裝飾用品沒有單獨作為一類,可根據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程度歸入到B類和C類來考核。
(2)技術要求
技術要求的制定原則:結合我國國情,充分考慮我國紡織行業技術發展水平、產品質量因素,即能達到保護健康和安全的目的,又能降低成本。Oeko-Tex 100是標籤標準,只有自願申請該標籤的產品才必須符合其標準要求。故在本標準中許多項目未有列入考核指標,如重金屬、殺蟲劑、有機氯載體及PVC增塑劑等。列入的強制性考核項目有,甲醛含量、pH值、異味、染色牢度及禁用偶氮染料5項考核指標。其中,染色牢度個別指標較Oeko-Tex 100偏低,另外,Oeko-Tex 100對耐唾液色牢度僅quot;“牢固”來評價,沒有一個界定等級,不便於操作,本標準對A類產品給出了具體的牢度等級,B類和C類不作考核。其他4項限量指標均與Oeko-Tex 100等同。
2.紡織品防紫外線性能的評定
《紡織品防紫外線性能的評定》是推薦性國家標準,由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起草。本標準參照歐盟prEN13758《紡織品日光紫外線防護性能》標準制定的。規定了紡織品的防日光紫外線性能的試驗方法、防護水平的表示、評定和標識。本標準採用分光光度計法。分光光度計法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流行和通用的方法。澳大利亞/紐西蘭標準、英國標準、美國AATCC標準、歐盟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最新標準提案均採用此方法。本標準的測試原理是,用單色或多色的UV射線輻射試樣,收集總的光譜透射射線,測定出總的光譜透射比,並計算試樣的UPF值。儀器可採用平行光束照射試樣,用一個積分球收集所有透射光線;也可採用光線半球照射試樣,收集平行的透射光線。標準中規定了"防紫外線產品"的評定原則和標識規定。
3.紡織品氨綸產品纖維含量的試驗方法
《紡織品氨綸產品纖維含量的試驗方法》是推薦性紡織行業標準,由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國家國內貿易局針棉織商品質量檢測中心共同起草。本標準中化學分析法參照日本JIS L1030.2-1998《纖維混紡含量試驗方法第2部分:纖維含量》制定的。規定了含有氨綸的產品纖維含量的兩種測定方法,即方法A:拆分法;方法B:化學分析法。其中,方法B適用範圍廣泛,既適用於不宜拆分的織物(如經編織物、植絨織物等),也同樣適用於A法的織物。本標準規定了5種氨綸的二組分產品纖維含量的7種試驗方法,其中,5種試驗方法是參照日本標準制定的。對試驗方法進行了驗證性試驗及實驗室之間的比對試驗,對個別d值進行了修正。另外的2種試驗方法是在多次試驗的基礎上探索總結出來的。
(1)氨綸與錦綸、維綸產品的含量分析-20%鹽酸法和40%硫酸法
(2)氨綸與棉、麻、蠶絲、毛、粘膠等產品的含量分析一二甲基甲醯胺法
(4)氨綸與腈綸產品的含量分析-65%硫氰酸鉀法
GB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是一部適用於服用和裝飾用紡織產品的通用安全技術規範,以控制紡織品中主要的有害物質和保證人們的基本安全健康為目的。該標準的發布與實施,為我國紡織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提供了統一的技術依據,對於有效地保護我國消費者的健康,規範市場以及提高我國紡織行業的整體水平和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該標準屬強制性國家標準,適用於在我國境內投放市場的所有服用和裝飾用紡織產品,其實施範圍和力度對紡織產品的生產和流通領域均會產生重大的影響。
GB18401-2003已於2005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但我們注意到,目前有不少生產企業和經銷單位對該標準的要求還不夠清楚或還不夠重視,有些機構對標準的理解還不夠準確甚至有誤解或曲解,還發現有些機構舉辦宣貫班時對標準條款解釋有誤。這給該標準的實施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作為該標準的起草單位,就實施GB18401過程中反映較多的問題做出以下說明:
1. pH值範圍放寬的問題
該標準第5.1
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表1中注a規定:“後續加工工藝中必須要經過濕處理的產品,pH值可放寬至4.0~10.5之間”。此條注是關於pH值範圍放寬的規定,主要是針對紗線和面料等中間產品。通常,對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已不存在後續工序的問題,因此,此條對市售最終產品不適用。
2. 本色產品色牢度
一般色牢度是針對染色、印花、或色織(由染色纖維、紗線織造的)產品而言。該標準考核色牢度的目的,是擔心染色牢度不佳時,染料會從紡織品轉移到人的皮膚上,在細菌的生物催化作用下,成為人體病變的誘發因素,造成對人身健康的傷害。本色產品因並未經過染色,不存在染料轉移問題,因此可不考核色牢度。對於本白產品容易理解,對於自然色的彩棉、駝毛(絨)、兔毛、彩絨等製品,其色彩來自於天然色素,還沒有其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報導,因此色牢度可不作考核要求。
3. 洗滌褪色型產品
該標準第5.1
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表1中注b規定:“對洗滌褪色型產品不要求”。洗滌褪色型產品主要是指還需要後續濕加工、而在加工中還有退色要求的產品。如,某些牛仔布、水洗布、砂洗布等,這些面料一般在加工成服裝後還需經水洗、磨擦等處理,以使其達到一定的顏色外觀效果,對這樣的產品則不考核色牢度。
4. 產品類別符合性標註
該標準第5.3條規定:“嬰幼兒用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其它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安全技術要求類別”。
此條是產品符合性的標註要求,要求必須標明產品符合的類別,這點應引起生產和經營企業的重視。該條規定有利於用戶和消費者的選擇,並明確了對產品符合性類別的判斷依據,有助於減少市場糾紛,有助於減少執法中的隨意性,更重要的是標識清楚可減少企業的損失。
特別要強調的是:標註的目的是在於要求產品符合標準。在實際執行標準時,不能完全以有無標註為依據判斷產品的合格與否,重點還是要看產品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尤其是對於用途明顯且已達到相應要求的、或產品質量已達到A類要求的產品,有無標註不應成為產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據。
產品符合性的標註最好與使用說明的內容標註在一起,可以標在產品的包裝上,也可以標註吊牌或標籤上。用規範的漢字,字跡清楚,不得手寫或塗改。嬰幼兒紡織產品應標註“嬰幼兒用品”。其它產品可以標註為“GB18401
A類”、“GB18401 B類”、“GB18401 C類”,或“安全類別 A類”、“安全類別 B類”、“安全類別
C類”,或“A類”、“B類”、“C類”。
5. 標準實施
該標準第8.1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事紡織產品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技術規範。不符合本技術規範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本條重點是要求企業自覺執行標準。由於紡織產品屬危險程度不大的產品,目前,國家還沒有對紡織產品實施強制性檢驗或認證。製造商或供應商可以提供產品合格的有效證明、或根據經國家認可授權的實驗室檢測結果聲明產品合格,也可以由公正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對產品進行認證,以證明產品合格。
為保證產品符合標準,至少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或控制:
— 生產紗線和面料的企業要對工藝把關,選擇低甲醛或無甲醛助劑、不使用禁止的偶氮染料;對工藝進行改進,提高產品的色牢度。
— 縫製加工企業要對來料進行控制,建議要求面料和輔料的供應商提供合格證明,一般情況下還應對進料把關自檢。
— 要摸清現存產品的是否符合標準。如果不符合,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合格產品的處理,以保證過渡期結束後所有產品合格。
6. 實施監督
該標準第8.3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對紡織產品質量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國家實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是強制性的行政措施,通過對生產或流通領域的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判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從而揭露產品的質量問題,並採取強制措施,責成企業提高產品質量,達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7. 產品認證
該標準第8.4條規定:“本技術規範如涉及產品認證等工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目前,國家還沒有對紡織產品實施強制認證,但可由國家認監委授權的認證機構實施紡織產品的自願性認證。為了配合GB18401-2003的實施,經國家認監委批准成立的中紡標檢驗認證中心有“符合國家紡織產品安全規範”的認證項目,是對服用和裝飾用紡織品及紡織製品,包括紗線、面料、製品和服裝等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性認證。通過認證的產品可獲得專用認證標誌和認證證書,證明獲證的產品符合GB18401-2003的要求。
該標準屬強制性國家標準,適用於在我國境內投放市場的所有服用和裝飾用紡織產品,其實施範圍和力度對紡織產品的生產和流通領域均會產生重大的影響。
GB18401-2003已於2005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但我們注意到,目前有不少生產企業和經銷單位對該標準的要求還不夠清楚或還不夠重視,有些機構對標準的理解還不夠準確甚至有誤解或曲解,還發現有些機構舉辦宣貫班時對標準條款解釋有誤。這給該標準的實施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作為該標準的起草單位,就實施GB18401過程中反映較多的問題做出以下說明:
1. pH值範圍放寬的問題
該標準第5.1
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表1中注a規定:“後續加工工藝中必須要經過濕處理的產品,pH值可放寬至4.0~10.5之間”。此條注是關於pH值範圍放寬的規定,主要是針對紗線和面料等中間產品。通常,對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已不存在後續工序的問題,因此,此條對市售最終產品不適用。
2. 本色產品色牢度
一般色牢度是針對染色、印花、或色織(由染色纖維、紗線織造的)產品而言。該標準考核色牢度的目的,是擔心染色牢度不佳時,染料會從紡織品轉移到人的皮膚上,在細菌的生物催化作用下,成為人體病變的誘發因素,造成對人身健康的傷害。本色產品因並未經過染色,不存在染料轉移問題,因此可不考核色牢度。對於本白產品容易理解,對於自然色的彩棉、駝毛(絨)、兔毛、彩絨等製品,其色彩來自於天然色素,還沒有其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報導,因此色牢度可不作考核要求。
3. 洗滌褪色型產品
該標準第5.1
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表1中注b規定:“對洗滌褪色型產品不要求”。洗滌褪色型產品主要是指還需要後續濕加工、而在加工中還有退色要求的產品。如,某些牛仔布、水洗布、砂洗布等,這些面料一般在加工成服裝後還需經水洗、磨擦等處理,以使其達到一定的顏色外觀效果,對這樣的產品則不考核色牢度。
4. 產品類別符合性標註
該標準第5.3條規定:“嬰幼兒用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其它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安全技術要求類別”。
此條是產品符合性的標註要求,要求必須標明產品符合的類別,這點應引起生產和經營企業的重視。該條規定有利於用戶和消費者的選擇,並明確了對產品符合性類別的判斷依據,有助於減少市場糾紛,有助於減少執法中的隨意性,更重要的是標識清楚可減少企業的損失。
特別要強調的是:標註的目的是在於要求產品符合標準。在實際執行標準時,不能完全以有無標註為依據判斷產品的合格與否,重點還是要看產品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尤其是對於用途明顯且已達到相應要求的、或產品質量已達到A類要求的產品,有無標註不應成為產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據。
產品符合性的標註最好與使用說明的內容標註在一起,可以標在產品的包裝上,也可以標註吊牌或標籤上。用規範的漢字,字跡清楚,不得手寫或塗改。嬰幼兒紡織產品應標註“嬰幼兒用品”。其它產品可以標註為“GB18401
A類”、“GB18401 B類”、“GB18401 C類”,或“安全類別 A類”、“安全類別 B類”、“安全類別
C類”,或“A類”、“B類”、“C類”。
5. 標準實施
該標準第8.1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事紡織產品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技術規範。不符合本技術規範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本條重點是要求企業自覺執行標準。由於紡織產品屬危險程度不大的產品,目前,國家還沒有對紡織產品實施強制性檢驗或認證。製造商或供應商可以提供產品合格的有效證明、或根據經國家認可授權的實驗室檢測結果聲明產品合格,也可以由公正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對產品進行認證,以證明產品合格。
為保證產品符合標準,至少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或控制:
— 生產紗線和面料的企業要對工藝把關,選擇低甲醛或無甲醛助劑、不使用禁止的偶氮染料;對工藝進行改進,提高產品的色牢度。
— 縫製加工企業要對來料進行控制,建議要求面料和輔料的供應商提供合格證明,一般情況下還應對進料把關自檢。
— 要摸清現存產品的是否符合標準。如果不符合,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合格產品的處理,以保證過渡期結束後所有產品合格。
6. 實施監督
該標準第8.3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對紡織產品質量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國家實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是強制性的行政措施,通過對生產或流通領域的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判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從而揭露產品的質量問題,並採取強制措施,責成企業提高產品質量,達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7. 產品認證
該標準第8.4條規定:“本技術規範如涉及產品認證等工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目前,國家還沒有對紡織產品實施強制認證,但可由國家認監委授權的認證機構實施紡織產品的自願性認證。為了配合GB18401-2003的實施,經國家認監委批准成立的中紡標檢驗認證中心有“符合國家紡織產品安全規範”的認證項目,是對服用和裝飾用紡織品及紡織製品,包括紗線、面料、製品和服裝等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性認證。通過認證的產品可獲得專用認證標誌和認證證書,證明獲證的產品符合GB18401-200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