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產糾紛

家庭糾紛解決目錄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作者簡介 目錄 序言 文摘

基本介紹

  • 書名:家產糾紛
  • 作者:俞飛
  • ISBN:7561530897
  • 頁數:433 頁 
  • 定價:¥35.00
  •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年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 叢書名:權利保護與糾紛解決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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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我感到這套叢書有如下的特色:一是貼近生活,書中所介紹的都是人們日常生產生活和企業經濟交往中常見的問題,具有典型性,目的在於為讀者提供關於交易風險防範、權利保護和糾紛解決的基本法律知識。二是深氏淺出,儘可能用通俗易懂的文字介紹法律知識,闡述基本原理,分析疑難案例。三是內容新穎,緊跟立法動向,體現最新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四是注重實務,儘可能從一個律師的角度娓娓而談,設身處地地為讀者釋疑解惑,從而使得本叢書具有明顯的實務風格。

作者簡介

俞飛,男,1970年5月出生於江蘇南通。l993年7月畢業於青島海洋大學機械設計及製造專業,獲工學學士學位。2005年畢業於廈門大學民商法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從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長處理涉及專業技術領域的法律事務,如智慧財產權、技術秘密、技術產品交易、金融、票據、醫療糾紛等。現為廣東君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行合伙人。

目錄

緒論  一、婚姻、家庭與婚姻家庭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淵源及其演變  三、繼承制度及我國社會主義繼承法沿革  四、全書導讀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與繼承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節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婚姻家庭法的適用  第三節 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繼承的種類  第五節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  第二章 結婚制度  第一節 結婚概述  第二節 結婚的條件  第三節 結婚的程式  第四節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第五節 同居關係  第三章 夫妻關係  第一節 夫妻關係概述  第二節 夫妻人身關係  第三節 夫妻財產關係  第四節 夫妻的扶養與繼承關係  第四章 婚姻關係的解除  第一節 離婚概述  第二節 登記離婚  第三節 訴訟離婚  第四節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  第五章 離婚時的財產問題  第一節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  第二節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範圍  第三節 離婚時住房的處理  第四節 離婚損害賠償  第五節 離婚經濟補償與經濟幫助  第六章 親子關係與其他家庭關係  第一節 父母與婚生子女  第二節 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第三節 繼父母與繼子女第四節 兄弟姐妹關係  第五節祖孫關係  第七章 收養與監護制度  第一節 收養的成立  第二節 收養的效力  第三節 收養的解除  第四節 監護的設立  第五節 監護的變更與終止  第八章法定繼承第一節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與繼承順序  第二節 代位繼承  第三節 轉繼承  第四節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與酌情分得遺產  第九章遺囑繼承第一節 遺囑繼承概述  第二節遺囑的內容與形式  第三節 遺囑的效力  ……  第十章 遺產處理的有關問題  ……

序言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建設高速發展,個人財富日益增多,社會利益逐漸呈現出多元化的格局。每一個階層、每一個群體,乃至於每一個個人,都在為權利而鬥爭。在人們交往和合作的過程中,侵權和糾紛的發生不可避免。但是,財富的獲取、權利的伸張、糾紛的解決,不能恃強凌弱,也不應以暴易暴。如何保護合法權益,扶助弱勢群體,推動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已成為全社會共同關注的話題。實踐證明,只有在理性和法治的秩序中,才能有效地保護權利,解決糾紛,實現互利和共贏。  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廣泛的自由權、人身權和財產權,同時也相應地保障人民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時,享有平等而充分的尋求救濟的權利。如果某一權利受到侵害後,被侵權者無法獲得任何有效的救濟,那么,該權利的存在將毫無意義。正如法諺所云:“救濟先於權利”,“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然而,面對紛繁複雜且變動不居的社會生活,法律不可能為人們的每次具體活動提供明確的行為界限,人們的“越界”行為在所難免。更何況即使法律明確規定了行為界限,也仍然無法防止人們有意或無意的違規行為。  在憲政制度日趨完備的當代社會,糾紛的解決與救濟途徑的選擇,涉及公共資源的配置以及民眾利用司法的權利問題,因此,它具有憲法上的意義。面對社會變遷和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及其衝突,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不堪重負,日漸力不從心。為此,有必要建立一個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彼此協調共存、相輔相成、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程式體系和動態的調整系統,即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並賦予當事人相應的程式選擇權。

文摘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與繼承法的基本原理  婚姻是男女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家庭是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生活為紐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繼承則是自然人死亡後其財產在一定範圍的親屬間進行分配的制度。一方面,婚姻是家庭產生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結果,也是婚姻的栽體;婚姻穩定與否,直接影響到家庭的穩定。另一方面,婚姻、家庭關係的產生及其變動直接影響著被繼承人財產分配的結果。簡而言之,婚姻、家庭、繼承這三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繫。  為了更好地學習、理解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首先必須先弄清婚姻家庭法與繼承法的一般原理。有鑒於此,本章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及其適用範圍、繼承法的基本原則、繼承的種類、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等最重要、最基礎的原理進行簡要的介紹,以便廣大讀者能更有效地獲取更多的法律信息,解決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婚姻、家庭以及繼承中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婚姻家庭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婚姻家庭立法、司法與婚姻家庭活動的基本準則。它既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導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規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運行的基本準則,貫穿於婚姻家庭法的始終,集中體現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和特點.

基本內容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
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
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
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從《民法通則》這條規定看,也說明子女(包括養子女)比其他近親戚要親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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