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移財產

惡意轉移財產

法律名詞。“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對此行為,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惡意轉移財產
  • 外文名:Malicious transfer property
  • 界定依據:司法解釋、民訴法
  • 應對手段依據:契約法、婚姻法
  • 救濟途徑:調查取證、追糾民責等
界定依據,司法解釋,民訴法,應對手段,契約法,婚姻法,救濟途徑,調查取證,追糾民責,追糾刑責,

界定依據

司法解釋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民訴法

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應對手段

契約法

我國《契約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一、須以債務人所為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為作為撤銷權的對象;二、須以財產行為為撤銷標的;三、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四、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我國的《契約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虛構的債務是不真實存在的債務,根據我國契約法的相關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但是債務是否是虛構的需要證據證明。

婚姻法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於股票來說,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說出轉移到了什麼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並且其所得用於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於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救濟途徑

調查取證

當前有些經濟糾紛案件中,雖然法院判決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款項或賠償違約金,但是債權人在執行程式中無法獲得相應錢款。法院的判決書成了債權人手中的司法白條。在眾多無法執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無法執行到位其原因並不是債務人沒有經濟能力,而是債務人雖有經濟能力卻在債務形成後惡意轉移財產導致的。面對這樣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採取積極的措施協助法院執行。
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線索
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主要包括房產、機動車、股票等。
房產屬於房屋管理部門登記,一般提供兩種查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體的房間號查詢或者產權證號查詢。法務部門可以憑當事人身份證號查詢。對於債權人個人而言,房管部門提供的兩種查詢方式申請人必須知悉房間號或者產權證號才能查詢。在申請強制性執行後,可以要求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房產。房管部門可以提供房產原始登記、變更登記信息。機動車在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登記,一般知道車牌號即可查詢。律師憑授權委託書、律所介紹信即可查詢,獲得變更登記信息後即可知悉車輛有沒有被轉讓,及轉讓的方式。股票的登記信息一般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存,需要法務部門才能查詢。
債權人申請執行後,要通過各種途徑獲悉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協助法院執行。如果發現事故發生後債務人轉移財產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追糾民責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民事法律救濟方法
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方式一般有四種,即(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為目的轉移財產;(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主觀上看,債務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為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心理狀態。客觀上看,債務人的行為造成了其賠償能力的減弱。對這幾種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民法通則、契約法及最高院契約法司法解釋二加以規制。
a.對第一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訴,如果造成損失的,債務人和第三人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契約法第52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 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第三人。
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出於共同的故意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屬於共同侵權。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造成肇事方的財產減少無法恢復,債務人和第三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對第二至四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民事行為。法院即可執行第三人返還的財產。債務人應在以下條件下行使撤銷權:
(1)行使撤銷權的時效條件
根據契約法第75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至四種情形之日起1年行使。從前述情形出現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時效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最長為5年。債務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至四種情形的發生。
(2)第三人知道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第三人出於善意受讓債務人財產或者出售財產給債務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要維護先前交易的穩定性,認可其交易的效力。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轉讓或者受讓財產的價格不合理,還參與交易行為,具有惡意,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最高院契約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對交易財產價格應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追糾刑責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刑事救濟方法
為了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刑法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刑事處罰措施。
1998年4月17日,最高院發布《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範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何為“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據此如果債務人存在以前述四種方式轉移財產的行為,且造成無法履行司法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符合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負責執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綜上所述,債權人如果經調查債務人有轉讓財產的行為,應進一步查明是否存在本文論及的四種情況,如果存在的,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可以拿起刑法武器追究債務人的刑事責任,以保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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