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講聖諭

宣講聖諭

“宣講聖諭”是指內鄉縣衙依清制,每月朔(初一)、望(十五)日,各地方官員都要召集官民,定點宣講《聖諭廣訓》,並舉行隆重的儀式,以示統治者對教化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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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宣講聖諭
據介紹,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親自撰寫“聖諭六言”,向百姓宣講,封建統治者對老百姓的教化工作從此規範化、制度化。清承明制,康熙帝更加重視教化工作,親頒“聖諭十六條”。
整個“宣講聖諭”時間為30分鐘,內容涉及孝敬父母、遵紀守法、講求誠信、鄰里和睦、道德禮儀等各個方面。

歷史

順治九年(1652)頒發“六諭文”,順治十六年(1659)議準設立鄉約,公舉六十歲以上德業素著之生員(秀才),或素有德望六七十歲之平民統攝,每逢朔望,申明六諭,旌表善惡。此為清代“宣講聖諭”之始 。康熙九年(1671)頒發“聖諭十六條”。雍正二年(1724)頒發《聖諭廣訓》。雍正七年(1729)“奏準直省各州縣大鄉大村人居稠密之處,俱設立‘講約’之所。於舉、貢、生員內揀選老成者一人,以為‘約正’,再選樸實謹守者三四人,以為‘值月’。每月朔望,齊集鄉之耆老、里長及讀書之人,宣讀<聖諭廣訓>,詳示開導,務使鄉曲愚民,共知鼓舞向善。” 自雍正以下,歷朝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均不斷有政令,令各地“宣講聖諭”。
歷史意義 宣講聖諭是中國封建社會縣級行政長官的“六大職能”之一,是對老百姓進行宣傳教化的一種形式。主要是教化百姓忠君愛國,尊老愛幼,棄惡向善,和睦鄉里,以保持社會穩定,鞏固封建政權。

內容

據史料記載,從漢代開始就以“鄉約”的形式約束百姓,明初開國皇帝朱元璋頒布了“六條聖諭”,成為明代教化百姓的標準,其內容為“孝敬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弟,各安生理,無做非為”。清順治九年,頒布了《順治六諭》,內容同明;康熙九年,又修改充實,頒布了《聖諭十六條》,做為全國教民之標準。雍正二年,雍正帝又於每條下加以注釋,用通俗語言解說,並附載簡明律例,稱《聖諭廣訓》,規定每月朔(初一)望(十五)日各地官員召集官民人等定點宣講,特別是雍正帝在《欽頒州縣事宜》中要求州縣官親講聖諭後,各地知縣均親自宣講。清代末期,內鄉縣宣講聖諭的機構稱“約所”,共有82處,“在城者六,在鄉者七十六”。
舊時宣講聖諭以講所為單位,城裡有鄉里也有,方式和程式大同小異,據資料載和老人們回憶,該活動內容為:每月的初一和十五兩日八到九點左右,眾人將香案、聖諭牌、旗幡、鐘鼓等安放妥當,知縣同官員人役等前往大門外宣化牌下,先拜聖諭,行三拜九叩大禮,爾後聽眾按尊卑長幼次序排列,百姓環於周圍,由知縣宣講聖諭,並有講生《講正、講副》二人協同解釋,宣講完畢,拜送聖諭,官員人役回衙,紳士百姓等始散。
聖諭十六條的內容為:“敦孝悌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完料錢以省催科,息誣告以全良善,戒匿逃以免株連,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憤以重身命”。

文化傳承

清王朝滅亡後,該活動也被廢止了。目前內鄉縣衙博物館,仍保存有舊時宣講聖諭時用的“聖諭廣訓”旗幡和“宣化坊”。該項目舊時分布於全國各地縣級衙門,現僅有內鄉縣衙保存下來並定期舉行宣講表演。2003年以來,內鄉縣衙博物館組織相關人員,對該項目有關記載進行蒐集整理和論證確認後,研討籌備,並於2004年向社會推出該項活動,再現歷史場面。由縣衙博物館內部人員組成,組成演出隊伍,每逢周六、周日和節假日,上午九時半在縣衙大門外宣化坊下公開演出《宣講聖諭》。目前上演的是宣講《聖諭十六條》中的第一條“敦孝悌以重人倫”。
該活動體現了自古以來我國歷代政權面對百姓宣傳教化工作的高度重視,反映了我國傳統歷史文化的博大精深,維護了社會的穩定,推動了歷史前進。深入對該項目的挖掘、研討並恢復,宣傳其優秀的民族文化,對創建和諧社會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2008年3月,“宣講聖諭”被南陽市政府公布為南陽市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

儀禮規則

宣講聖諭有一定儀禮規則:開始“鳴金擊鼓”,講者、聽者要向“聖諭台”(上面供“皇帝萬歲”和“聖諭”十六條牌位)行三跪九叩禮。後由“引贊生”“代讀(諭)生”帶領大家頌讀“聖諭”,並“宣講壇規十條”。然後司講生登台講說。這種“宣講聖諭”的形式,一直延續到清朝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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