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漢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

《宣漢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是宣漢縣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制度。

宣漢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宣漢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發揮其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縣政府《關於設立宣漢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的通知》(宣府發〔2015〕17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是指導全縣行政複議制度建設工作的審議機構,主要負責審議重大疑難行政複議案件和研究解決全縣行政複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 縣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通過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和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會議等方式開展工作。
行政複議委員會全體會議負責研究全縣行政複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會議負責審議縣政府受理的重大疑難行政複議案件。
第四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行政複議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按照《宣漢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全體會議議事規則》進行。
第五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全體會議結束後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分別報送縣政府領導和行政複議委員會組成人員。
行政複議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審議通過的事項,以檔案形式印發。
第六條 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會議每次應有7名以上(奇數)委員參加,其中非常任委員不少於4人。
召開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會議,按照《宣漢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會議議事規則》進行。
第七條 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會議審議結束後,由會議主持人簽署《行政複議案件案審會意見書》。《行政複議案件案審會意見書》應當載明參會委員的主要觀點。
第八條 經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會議審議的行政複議案件在報請委員會負責人簽發行政複議決定時,應當附送《行政複議案件案審會意見書》。
行政複議委員會常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可報縣長同意或縣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 縣政府法制辦行政複議應訴股是縣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聯繫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
(三)組織承辦行政複議委員會全體會議和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會議;
(四)製作行政複議委員會全體會議《會議紀要》、《行政複議案件案審會意見書》和其他有關法律文書;
(五)執行行政複議委員會議定事項、審理一般性案件;
(六)向行政複議委員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七)辦理行政複議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縣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及其日常工作機構縣政府法制辦行政複議應訴股的工作經費,納入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部門預算予以保障,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開支,不足部分由縣法制辦另行向縣政府請示。
第十一條 縣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參加有關工作由縣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根據其參加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的情況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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