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風險管控若干意見

《宜春市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風險管控若干意見》是宜春市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風險管控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風險管控若干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宜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從源頭上嚴格管控化工園區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夯實本質安全基礎,推進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發展、綠色發展、協同發展,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等規定,結合宜春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於宜春市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發證企業,不適用於加油站、油庫、天然氣、城鎮燃氣、長輸管道和不帶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其他化工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章 化工園區安全風險管控
第三條化工園區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化工園區應整體規劃、集中布置,化工園區內不應有居民居住;
(二)化工園區應符合產業布局規劃要求,在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內,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三)化工園區的設立應經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認定,負責園區管理的縣(市、區)政府、“三區”及錦源新區管委會應明確承擔園區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職責的機構,園區管理機構應配備滿足安全監管需要的人員,其中具有相關化工專業學歷或化工安全生產實踐經歷的人員或註冊安全工程師的人員數量不低於安全監管人員的75%;
(四)化工園區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健全化工園區內企業及公共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統籌規劃配備充足的應急物資裝備;
(五)危險化學品企業與“八大類敏感場所、設施、區域”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足的,禁止設立化工園區;
(六)化工園區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齊全並經規劃環評,贛江、撫河、修河岸線1公里範圍內禁止設立化工園區,周邊5公里範圍內不再新布局有重化工業定位的工業園區;袁河、錦江、潦河等重點河流幹流1公里範圍內不再新布局化工園區。
第四條經安全風險等級評定,對評為高安全風險等級(A類)的化工園區,原則上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對評為較高安全風險等級(B類)的化工園區,原則上限制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
第五條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至少每五年開展一次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評估安全風險,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風險的對策措施。
第六條禁止在化工園區外,設立危險化學品企業。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不得與化工企業混建在同一化工園區內。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管控
第七條建設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行業規劃和布局的;
(二)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的;
(三)最終產品或中間產品列入《宜春市禁止類、限制類和控制類危險化學品目錄》禁止類的;
(四)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金屬有機物合成反應(包括格氏反應)的間歇和半間歇反應中,涉及國內首次使用的新工藝、新配方投入工業化生產的以及國外首次引進的新工藝且未進行過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
(五)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存在重大外溢風險的;
(六)安全風險高、環境污染大、能源利用率低的。
第八條建設項目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限制類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的,不予批准新建、擴建。
第九條建設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制和控制:
(一)最終產品或中間產品列入《宜春市禁止類、限制類和控制類危險化學品目錄》限制類和控制類的;
(二)涉及光氣及光氣化工藝、合成氨工藝、硝化工藝、氟化工藝、過氧化工藝、電石生產工藝的;
(三)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
嚴格限制新建劇毒化學品生產項目,原則上實現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只減不增。
第十條縣(市、區)政府、“三區”及錦源新區管委會應建立由發改、工信、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相關部門共同參加的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制度。建設項目未通過聯合審批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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