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綜合研究了大陸法系國家宗教財產的立法實踐,梳理了中國宗教財產立法的歷史演變,對中國有關宗教財產的政策、司法解釋和司法裁判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宗教財產的立法規制,重在建立以保障宗教財產目的性使用為中心的管理機制。
作品目錄
緒論 第一章 現代公共財產觀念的羅馬法淵源 第二章 公共財產的界定標準:歸屬抑或用途 第三章 公產法視角下的宗教財產透視 第四章 宗教財產的本質與特點 第五章 目的財產學說對我國宗教財產立法的影響 第六章 以宗教財產管理為中心的宗教財產權利架構 | 第七章 侵害宗教財產目的性使用之法律救濟 第八章 寺院在僧人侵權案件中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宗教財產管理信託的特殊性及其對《信託法》的挑戰 第十章 漢傳佛教僧人遺產繼承問題 第十一章 宗教財產歷史遺留問題與解決模式 第十二章 俄羅斯公有宗教財產歷史遺留問題解決的立法實踐 第十三章 宗教財產規制的文本與實踐:歷史經驗與當下啟示 |
創作背景
在民事立法法制沿革上,1986年通過的《
民法通則》將宗教財產權確認為一種民事權利,促進宗教財產的法制化治理。但是2007年通過的《
物權法》並沒有對宗教財產的定位和權屬作出規定。中國學者對於宗教財產的立法規制問題進行了研究,但是還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對現行司法實踐中涉及宗教財產的判決材料關注不足,難以為司法實務界處理涉及宗教財產的糾紛提供理論依據;第二,中國民法學界在研究宗教財產問題上,注重對宗教團體法人化的理論預設,力圖從法人本質的角度,借鑑大陸法系財團法人的制度,而對教會法和大陸法系傳統中的公產法(公物法)的關注度不夠,特別是對目的財產說的建構與解釋價值關注不足;第三,研究的思路受到大陸法系所有權觀念的強烈影響,關注宗教財產應歸屬於何者並適用何種法制予以保護的模式,缺乏對宗教財產作為特殊公共財產的性質、功能的認識;第四,對中國清末民初以來對宗教財產的規制的歷史傳統和立法經驗重視不夠。基於此,《宗教財產立法研究》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鑑賞
主題思想
該書強調,在中國對宗教財產規制問題的研究,以及對宗教財產立法的制定,必須尊重各宗教的教義與傳統儀軌,必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在宗教財產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宗教財產制度建構等方面的政策、司法解釋、行政立法以及行政實踐。宗教財產的權利架構問題本質上是宗教財產的管理問題。宗教財產立法可以以宗教財產的管理人的地位、許可權、義務和責任為中心,透過立法的規定,形成以宗教財產管理人、宗教財產監督人為主的內部管理機制和有職業宗教人員、信教民眾和社會公眾等利益關係人參與的外部監督機制。宗教財產立法可以建立一種彈性的、以財產的目的性用途為導向的宗教財產制度,以按照宗教財產的目的性使用為線索貫穿於立法實踐,建立財產的合目的性使用與管理機制;對宗教財產的立法規制,應當淡化或者迴避宗教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強化對宗教財產使用者群體對該財產的永久性、持續性、目的性使用的監督,從而確保宗教財產的宗教用途得以永續存在。
內容特點
在研究視角方面,作者從公產法的角度考察了德國和法國關於宗教財產的立法,關注了羅馬教廷組織全球教會法學家制定的1983年《
天主教法典》對教會財產的立法,借鑑了俄羅斯公有宗教財產歷史遺留問題解決的司法實踐和立法經驗,考察了中國民事法制現代化的歷史過程,揭示了中國宗教財產規制的理念和歷史演變,梳理和分析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宗教財產糾紛的司法實踐(判決材料)。
出版信息
作者簡介
張建文,法學博士,管理科學與工程博士後,法學教授,民商法學博士生導師,人權法學博士生導師,博士後合作導師,西南政法大學教務處處長、本科招生辦公室主任、創新創業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