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研究》是2015年1月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田慶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研究
- 作者:田慶鋒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1月
- 頁數:258 頁
- 定價:39.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01014336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宗教立法是國家有關宗教的政策與法律規範的統稱。《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研究》以跨學科的方法,較為系統地考察了清代中國中央政府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法律形式、立法進程,及其對宗教行為、宗教財產的法律調整等問題。有清二百餘年,中國中央政府以解決西部政治統一與民族問題為根本目的,逐漸確立起維護國家政治統一、因勢利導和循序漸進的三個基本指導原則和豐富的法律形式。對藏傳佛教的立法主要以重要政治事件為契機而逐漸展開,形成了以《喇嘛事例》為標誌和中心的較為完善的核心法律規範體系,確立起喇嘛敕封、喇嘛朝貢、喇嘛僧官等系列管理制度;對伊斯蘭教的立法在乾隆四十六年之前,以其諭旨為主要法律形式,以習慣法為重要補充;之後,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形式。總之,清代西部宗教立法以維護國家統一和西部地區政治穩定為首要原則,以藏傳佛教和伊斯蘭教為主要調整對象,具有加強國家管理、因勢利導性、世俗性、不平衡性等特徵,對當代中國民族宗教立法在立法原則、立法路徑、立法邊界、立法主體等方面頗有重要的啟示價值。
圖書目錄
一、緣起及意義
二、重要概念
三、研究綜述
四、創新和局限
第一章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與法律形式
第一節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
一、維護國家政治統一原則
二、因勢利導原則
三、循序漸進原則
第二節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一、清代對藏傳佛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二、清代對伊斯蘭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第二章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的歷史進程
第一節清代中國對藏傳佛教立法的歷史進程
一、萌芽期:天命至順治時期(1616—1661年)
二、奠基期:康熙至雍正時期(1662—1735年)
三、成熟期:乾隆至嘉慶時期(1736—1820年)
四、完善期:道光至宣統時期(1821—1911年)
第二節清代中國對伊斯蘭教立法的歷史進程
一、平緩期:順治至乾隆中期(1644—1780年)
二、驟變期:乾隆朝後期至鹹豐朝(1781—1861年)
三、停滯期:鹹豐朝至宣統朝(1862—1911年)
第三章清代中國對西部政教關係的法律調整
第一節清代對藏傳佛教信眾聚居區政教關係的法律調整
一、清代對西藏地方政教關係的法律調整
二、清代對漠南、漠北等地方政教關係的法律調整
第二節清代對伊斯蘭教信眾聚居區政教關係的法律調整
一、清代對陝甘地方政教關係的法律調整
二、清代對回疆地方政教關係的法律調整
第四章清代中國對西部宗教管理的法律調整
第一節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管理的主體
一、清代藏傳佛教管理的主體
二、清代伊斯蘭教管理的主體
第二節清代中國對西部宗教管理體制的法制建構
一、清代對藏傳佛教管理體制的法制建構
二、清代對伊斯蘭教管理體制的法制建構
第五章清代中國對西部宗教行為和宗教財產的法律調整
第一節清代中國對西部宗教行為的法律調整
一、清代對藏傳佛教宗教行為的法律調整
二、清代中國對西部伊斯蘭教宗教行為的法律調整
第二節清代中國對西部宗教財產的法律調整
一、清代對藏傳佛教財產的法律調整
二、清代對伊斯蘭教財產的法律調整
第六章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的特徵及現代啟示
第一節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的特徵
一、以維護國家政治統一為首要原則
二、以加強國家管理為基本思路
三、以世俗性規範為主要內容
四、以因勢利導為主要方法
五、具有嚴重的不平衡性
第二節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的現代啟示
一、宗教立法應當堅持平等原則
二、宗教立法應因勢利導、循序漸進
三、宗教立法應當完善宗教管理機構和管理體制
四、宗教立法應廣泛徵求宗教組織的建議
結論
一、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以維護國家統一為目的,具有多種法律形式
二、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具有因勢利導的特徵
三、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具有加強國家管理的特徵
四、清代對藏傳佛教的管理具有組織化與自治性的特徵
五、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具有世俗性的特徵
六、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具有嚴重的不平衡性缺陷
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