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有訴謝知府宅侵占墳地案

宋有訴謝知府宅侵占墳地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寧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宋有訴謝知府宅侵占墳地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宋有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慶元條法事類》
案件記載
據《名公書判清明集》附錄《勉齋文集》載:“宋有論謝知府宅強占園地,已系慶元元年以後論訴屈抑不伸等事”,宋早在慶元元年即狀訴謝家強占其地,歷經多年都沒有得到公正判決。最後宋有抗訴至戶部,戶部將此案發下,委派知縣黃乾審理。謝家僕人當庭出示買賣文契,“稱宋有已曾作知見交錢著押,又稱一項系與曾吏部宅交易”,聲稱宋有曾作為見證人在文契上籤字畫押,其中一項是宋家與曾吏部家交易而不是與謝家。“據宋有稱、宋朝英被謝知府宅關鎖抑逼,一家恐懼,只得著押,又稱曾吏部宅即是謝知府宅,假作曾吏部宅名字。”經查實,謝家強買之地“乃是宋有、宋輔兩戶均分產業,內有眾戶留產業甲龍、甲師字兩號,有祖父母墓四所,兄弟商議,不得典賣,關約分明”。謝家強迫末輔之孫宋朝英與之立契置買宋有、宋輔共有地產,“交易之時,宋朝英年未及丁”,立契之人宋朝英還未成年,按法律規定不能與他人立契典賣祖業。據此,黃乾認定“以宋有共分之物業,乃能使出作知見人著押,則是以形勢抑逼可知”,宋有是被逼不得已在典賣文契上畫押簽字的,宋朝英年幼,其所以立契“則其畏懼聽從,亦無可疑者”,宋朝英也是被脅迫立契的。而且宋有曾向縣衙、軍府、轉運司狀訴均未得到公正判決,謝家之倚恃官勢,欺壓小民之事“尤可見也”。黃乾認為“謝知府、曾吏部違法典買宋有共分物業,又抑勒宋有作知見人,顯是知情違法分明”,按律應予追究。依照宋律有關規定,判決追回謝家所持典契,予以銷毀,謝家將強典之地歸還予宋有、宋朝英。結案具卷申報軍府及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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