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是2015年發布的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 發布日期:2015.01.20
  • 實施日期:2015.01.20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基本:地方司法檔案
  • 法規類別:案件管轄與處理
  • 唯一標誌:17808057
  • 發布部門: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全文內容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妥善處理醫患關係,正確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平等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醫學科學的進步和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章 立案 受理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就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產生爭議而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和醫療服務契約糾紛,非法行醫和其他非診療行為導致患者損害的糾紛除外。
第二條 患者一方起訴時,對醫療損害責任之訴或醫療服務契約責任之訴未作出明確選擇的,人民法院應當釋明並要求其作出明確選擇。
第三條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醫療機構以終止醫療服務契約為由提起反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醫療機構另行起訴,但醫療機構僅要求患者支付拖欠醫療費的除外。
第四條 因國家計畫免疫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產生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五條 因診療行為受到損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患者,為醫療糾紛案件的原告。患者死亡的,其近親屬為原告。
患者死亡的,依法應當由患者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為請求扶養費的原告。
第六條 患者一方起訴的,以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為被告。下列情形區別不同情況確定被告:
(一)醫療機構有執業許可證和法人資格的,該醫療機構為被告;
(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為服務內部職工設立的門診部、衛生所(室),雖領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以設立單位為被告;
(三)依法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體、私營診所,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生執業資質證上載明的單位或個人為被告;
(四)個人以村衛生所(室)的名義行醫,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了承包契約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知悉並未表示反對的,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為共同被告;
(五)受政府指令組建的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應急工作的,以該醫療隊伍的組建單位為被告;
(六)醫療機構實行承包經營的或將內設科室承包給他人的,以醫療機構和實際承包人為共同被告。  第七條 患者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就診,以就診的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患者僅以部分醫療機構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追加其他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也可以依職權通知其他醫療機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醫療機構已參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將承保的保險公司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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