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管理暫行規定

安徽省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管理暫行規定

安徽省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管理暫行規定》在1985.01.21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5.01.21
  • 實施時間:1985.01.21
一、為加強錄音錄像製品(包括唱片、有聲錄音帶和錄像帶,以下簡稱音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全省音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的管理工作,由省廣播電視廳主管,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全省音像製品出版事業的規劃;
(二)監督、檢查音像製品出版、發行、管理等政策和法規的貫徹執行;
(三)審理本省音像製品出版單位和複製生產單位的設立;
(四)制訂並落實音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的具體管理措施;
(五)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省音像製品的進出口業務;
各地、市、縣廣播電視局主管本地區音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的具體管理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
文化、公安、外貿、商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與廣播電視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音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的管理工作。
三、設立音像製品出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編審力量和技術設備條件,並須向省廣播電視廳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廣播電視部批准。
音像製品出版單位對所錄節目享有出著作權,未經出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翻錄和改頭換面複製銷售。
四、凡從事音像製品複製生產的,應向省廣播電視廳申請,經批准後報廣播電視部備案,並須與音像製品出版單位簽訂複製契約,按契約規定進行生產。
五、凡從事音像製品銷售的單位和個人,需經當地廣播電視部門批准,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營業範圍,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經銷。未經批准的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補辦手續。
經銷的音像製品必須是國家批准的出版、複製單位的產品。
六、教育、科研、新聞和圖書出版等單位為教學、科研和其它業務需要編制的供交換的音像資料和供播出的音像製品,只限在本系統內使用和與其他單位交換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投放市場,如需公開出版發行,應選音像製品出版單位辦理。
七、新聞、科研、教育、衛生、文化、圖書出版等單位,因業務需要進口音像製品,必須按國務院批轉廣播電視部《錄音錄像製品管理暫行規定》辦理報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口和在市場上銷售海外音像製品。
各單位進口的業務性錄像帶,一般只限於為有關專業人員播放。播放範圍,由該單位的負責人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廣播電視局備案。
八、各單位可以存放與本單位專業有關的內部參考錄像帶;凡與本單位專業無關的錄像帶,應登記後交廣播電視部門作資料存放,並訂出借用制度和使用制度。
凡屬內容反動、淫穢下流的音像製品,不論是單位的和個人的,應—律交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嚴禁任何人製作、複製、攜帶進口或假借各種名義調放。
九、凡有錄像設備的單位,必須制定嚴格的使用管理調度,由經過審查合格的專人負責使用和保管。單位和個人擁有的錄像設備和製品,均應登記造冊、編號,送當地市、縣廣播電視局備案。未經備案的錄像設備一律不準使用。
十、凡開辦營業性錄像放映業務,須經當地市、縣廣播電視部門審查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並向當地市。縣公安、文化部門備案。播放內容限於國內的節目和國內電視台播出的國外、海外節目以及國內公開發行的進口影片.跨省、跨地區進行營業性放映的,應持有當地主管部門介紹信並向所到地的市、縣廣播電視部門備案。
廣播電視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幫助錄像放映單位和個人開展業務,可以向他們提供錄像帶,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廣播電視、公安、文化等部門應加強對放映隊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一、各單位裝置閉路電視,應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並向當地廣播電視部門登記備案。
十二、對未履行合法審批手續,擅自出版、複製生產和銷售音像製品或開辦營業性錄像放映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勒令停辦的處分。侵犯出版單位著作權,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原出版單位的損失。對生產、進口、複製、銷售、播放內容反動、淫穢音像製品的,由廣播電視部門、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範圍收繳有關製品,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辦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廣播電視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利用工作之便從事違法活動的,從嚴處罰。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具體解釋由省廣播電視廳辦理,過去省內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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