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重大建設項目點供用地計畫指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1〕4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重大建設項目點供用地計畫指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管理辦法
安徽省重大建設項目點供用地計畫指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省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需求,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高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大建設項目點供用地計畫指標,是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在使用完省下達該市當年用地計畫指標的情況下,為啟動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村建設用地範圍內急需開工的重大建設項目,向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的用地計畫指標。
第三條 省重大建設項目點供用地計畫指標的申報、下達、使用和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於每年11月底前,向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報點供用地計畫指標。
第五條 縣(市、區)申請點供用地計畫指標,由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報。
第六條 申報點供用地計畫指標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三)皖北三市七縣區域內項目投資主體的註冊資本達到1500萬美元或1億元人民幣以上;其他地區項目投資主體註冊資本達到3000萬美元或2億元人民幣以上。其中,項目投資主體的實際到賬資金應超過註冊資本的70%(高新技術類項目超過50%)。
(四)項目位於市區的,其每畝土地的實際投入應超過300萬元;項目位於縣(市)的,其每畝土地的實際投入應超過200萬元。
皖北三市七縣每畝土地的實際投入,不低於上述標準的80%。
(五)項目建築容積率不低於1.0,建築係數不低於40%。
(六)項目已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批准(核准或備案),並完成初步設計審查等前期工作。
(七)項目的環評檔案已經省環保主管部門審批。
(八)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諾在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後半年內實施供地,且主體工程能夠開工建設,並確保征地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得到落實。
第七條 申報點供用地計畫指標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重大建設項目點供用地計畫申請表。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核准或備案)檔案。
(三)初步設計批准檔案或審查意見。
(四)省環保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環評檔案。
(五)項目投資主體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以及企業情況簡介。其中,屬外商投資的,還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六)資金到賬證明。
(七)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就申報項目作出的情況說明。主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說明,承諾項目供地和開工建設時間、征地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的說明等。
(八)項目所在地鄉級或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
(九)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第八條 點供用地計畫指標應優先安排用於下列項目:
(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皖北三市七縣區域內的重大建設項目。
(二)省政府直接調度、督辦的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且已列入當年省“861”投資計畫的項目。
(三)投資強度大、效益好、占地面積小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安排點供用地計畫指標:
(一)上一年度違法違規用地比例超過15%的。
(二)未辦理用地手續即違法違規動工建設的。
(三)低水平重複建設項目、高污染高耗能項目以及房地產等開發類項目等。
第十條 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地上報的點供用地計畫指標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對申報點供用地計畫指標的項目進行實地踏勘和論證。
第十一條 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項目工程建設年限、當年投資數額以及投資強度等情況,計算確定擬下達的點供用地計畫指標。
第十二條 下達的點供用地計畫指標,不超過項目用地總面積的30%,且最高不超過200畝。
第十三條 安排點供用地計畫指標的項目,應在當年12月31日之前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逾期未辦的,點供用地計畫指標自行失效並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回。
第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於每年7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使用點供用地計畫指標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劃撥土地決定書,以及項目開工建設情況等資料,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使用點供用地計畫指標的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並於每年8-9月,對上一年度使用點供用地計畫指標的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暫停受理該市點供用地計畫指標申報,並相應扣減該市下一年度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一)使用點供用地計畫指標的項目,未按規定時間開工建設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點供用地計畫指標的。
第十七條 已使用點供用地計畫指標的項目,不得再次申報點供用地計畫指標。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