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興業促進皖台合作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1年8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1〕68號印發《關於進一步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興業促進皖台合作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加大相關財稅政策支持、加強合作要素保障、促進創新和轉型升級、最佳化投資環境、深化經貿合作、建立健全服務平台6部分2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興業促進皖台合作發展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1〕68號
  • 印發時間:2011年8月4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1年8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興業促進皖台合作發展的若干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興業促進皖台合作發展的若干意見
皖政〔2011〕6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積極搶抓《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簡稱ECFA)實施機遇,進一步深化皖台交流合作,實現兩地互利共贏發展,促進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建設,本著對台灣同胞(以下簡稱台胞)來皖投資興業“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相關財稅政策支持
1.實行所得稅支持。對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內的創新型台胞投資企業,執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皖發〔2008〕18號)中相關所得稅獎勵政策。各地可根據省委、省政府現行的市、縣所得稅增量獎勵政策,對台胞新增投資項目予以獎勵。
2.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入駐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省江北產業集中區、省江南產業集中區以及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內各市產業集中示範園區和省內各國家級台灣農民創業園、省級台灣工業園的台胞投資企業,免收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除外。
3.緩、減、免企業有關稅費。適當延長台胞投資項目土地出讓金繳納期限,對新出讓的總價較高或規模較大的地塊,在土地出讓契約中可約定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最長期限為12個月。台胞投資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許可權給予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加強合作要素保障
4.推進金融合作。鼓勵台灣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對在縣域新設分支機構的,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5.支持上市融資。支持和推薦台胞投資企業在境內上市融資,對成功上市的台胞投資企業,按有關政策對其發行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6.加大信貸投入。鼓勵台胞投資企業協會設立台胞投資企業信用擔保基金,以聯保互助方式為台胞投資企業融資提供擔保。省設立台胞投資企業專項擔保資金,為台胞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專項服務。
7.保障建設用地。各地在省分解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內,對高科技、高附加值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集群投資關聯產業等國家鼓勵類的重大台胞投資項目,優先安排用地計畫指標;符合《安徽省重大項目點供用地計畫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優先安排點供計畫指標,並在土地供應、登記等方面實行特事特辦、一事一議。鼓勵台胞投資企業節約集約用地,對用地集約的鼓勵類投資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利用原有土地建設使用多層廠房的工業項目,在符合規劃和不改變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土地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為工業生產配套的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產業以及倉儲物流等台胞投資項目用地,執行工業用地政策。台胞投資綜合交通運輸網路、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鄉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在完成項目批准(核准)、初步設計和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可申請局部先行用地,但應在半年內正式報批用地。
8.加強用電保障。加大台胞投資企業集聚區電網電路改造力度。進一步最佳化對重點台胞投資企業的供電服務,為台胞投資企業用電新裝、增容等開通綠色通道,提供能效管理、科學用電、安全用電等技術諮詢和指導。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重點台胞投資企業,積極幫助其爭取國家直供電試點。對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的重點台胞投資企業生產經營用電,優先給予保障。非緊急狀態下,實施、變更、取消有序用電措施前,供電企業應通過公告、電話、傳真、簡訊等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9.提供用工指導。充分發揮省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作用,免費向台胞投資企業提供相關政策法規及職位供求信息諮詢、職業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鼓勵和支持台胞投資企業開展崗位培訓,提升職工技能。對符合條件的困難台胞投資企業,可按有關政策規定申請獲得職業培訓補助。指導台胞投資企業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和諧勞動關係。
三、促進創新和轉型升級
10.鼓勵自主創新。支持台胞投資企業在我省設立總部和研發中心,並給予一定資金獎勵。鼓勵台胞投資企業入駐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投資創新型產業鏈缺失環節或薄弱環節,對獲得國家級和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檢測中心、創新諮詢中心認定的,在合蕪蚌自主創新試驗區內註冊上市並將募集資金再投資的台胞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在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和孵化器的台胞創新諮詢機構,同等享受資金獎勵和資助政策。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參股的創業投資基金,積極支持我省早期創新型台胞投資企業。鼓勵台胞投資企業申報省科技計畫項目和技術創新計畫項目,其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可以申報科學技術獎。
11.鼓勵節能減排。鼓勵台胞投資企業使用節能減排技術、裝備、材料和產品,對符合我省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支持的台胞投資項目,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扶持。對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支持的台胞投資項目,指導和幫助其爭取國家相關專項資金支持。
12.鼓勵投資農業。支持台胞投資企業進入台灣農民創業園從事農業生產、試驗、示範,引進優良品種、先進實用技術、先進農業設施設備,開展農產品研發、生產加工、連鎖銷售一體化經營,發展精緻農業和精品休閒農業。對於符合國家環保、節能減排規定的台胞投資農業項目,支持其申報各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請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科技攻關及林業建設等項目。
13.鼓勵投資現代服務業和社會事業。鼓勵台胞投資現代物流、科技信息服務、商務服務金融服務文化創意和旅遊業,參與發展醫療、養老等社會事業,按有關規定享受優先支持政策。對列入國家鼓勵類的服務業,用水、用氣價格實行與一般工業同價。經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准的在建物流園區、道路運輸站場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現代物流項目,減半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和道路臨時占用費。
14.鼓勵參與國際競爭。鼓勵台胞投資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符合安徽省省級外貿促進政策相關規定的,優先享受省級外貿開拓市場相關政策支持。鼓勵台胞投資企業建設產品設計、公共試驗檢測、技術研發、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等外貿公共服務平台,並給予相關專項資金支持。
15.鼓勵興辦園區。鼓勵台胞與省級以上開發區合作共建省級台灣工業園區,申辦設立台灣農民創業園;鼓勵台胞投資特色產業園區集群發展,支持其自行設立管理機構進行統一規劃、公共服務和創新平台建設。支持園區內符合條件的台胞投資企業,申報各級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專項建設資金、皖北及沿淮地區經濟發展重點項目貼息資金。
四、最佳化投資環境
16.最佳化工商登記。允許台胞投資企業使用台灣地區方言用語或投資者名稱的縮寫作為字號,企業名稱可使用“安徽”、“安徽省”。台胞投資企業申請組建企業集團,在安徽省內直接核准登記的,允許其母公司註冊資本總額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集團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最低限額為4000萬元,集團可擁有子公司3個以上。台胞投資企業申請使用不體現行業特點或經營特徵的企業名稱,允許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行業3個以上大類。
17.最佳化前置審批。台胞投資企業申請登記項目涉及前置審批而暫時不能提交前置審批檔案、證件的,可以將其經營範圍核定為“××項目的籌建”,並註明“籌建期間不得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營業執照有效期,但涉及安全、環保、節能前置審批的項目除外。
18.最佳化出資到位期限。對已繳付首期註冊資本並無違法記錄,因資金暫時緊張無法按時出資的台胞投資企業,在申請延長出資期限時,商務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出資期限變更登記。新辦台胞投資企業成立後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又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經台胞投資企業申請,允許其延期6個月開業。
19.最佳化經營範圍核定。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未包含的新興服務業項目,可根據台胞投資企業申請並參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核定可體現其行業和服務特點的經營範圍。
五、深化經貿合作
20.擴大雙方貿易合作。對來皖投資的台胞投資企業生產的本地產品,符合我省各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幫助更多的台灣產品和在皖台胞投資企業產品進入內需銷售網路,支持台胞投資企業參與擴大消費項目建設。在皖台胞投資企業自台灣採購其生產所需的關鍵機電設備生產線、整機和關鍵零部件,同等享受進口鼓勵政策。鼓勵安徽企業參加在台灣舉辦的各類展會和貿易活動,擴大對台採購和銷售適應台灣市場需求的產品。
21.鼓勵安徽企業赴台投資。鼓勵我省家電、汽車、紡織、中草藥等領域有條件的企業赴台投資。支持我省企業在台灣設立設計研發機構、行銷網路、服務外包接單中心和客戶服務中心。支持我省商貿流通、餐飲等企業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和銷售門店。支持安徽企業與台灣企業合作擴大已開放領域的服務貿易。
22.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加強對台直航空港、口岸基礎設施建設,積極開拓皖台間空中和海運航線,加大兩地人員、經貿、旅遊交往。不斷深化皖台經貿、科技、旅遊、文化產業等領域合作,加強兩地行業協會交流,建立有利於兩地合作發展、互利共贏的長效合作機制。
六、建立健全服務平台
23.完善服務台胞機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負責同志為組長、省有關部門和各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省促進皖台交流合作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省市聯動、統籌推進皖台交流合作,辦公室設在省台辦。領導小組下設服務台胞投資協調小組,由省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牽頭,辦公室設在省招商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台胞來皖投資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省招商服務中心設立來皖投資台胞服務工作組,開通安徽招商服務網“服務台商平台”和服務台商熱線,具體負責台胞投資相關信息發布、政策諮詢、審批服務和監督檢查,形成統一入口、統一分辦、統一協調、統一督辦的服務台胞投資工作機制,為來皖投資台胞提供“一站式”服務。各市要成立相應的聯動協調機構,做好來皖投資台胞服務工作。
24.加強台胞項目調度。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產業發展方向、總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台胞投資重點項目,納入年度省“861”項目投資計畫和全省重點利用外資項目庫,實行統一調度。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台胞投資重點項目的跟蹤,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及時幫助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遇到的問題。各市要切實做好對本地重點台胞投資企業的跟蹤與服務。
25.保障台胞權益。鼓勵台胞投資企業集聚的市、縣,成立台胞投資企業協會。省、市促進皖台合作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可視情邀請在皖投資台胞代表列席。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向台胞投資企業攤派,不得進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檢查、罰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台胞投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評比、鑑定、考核等活動。完善台胞投資權益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公正、妥善處理台胞投訴案件,對重大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和包保責任制,切實維護來皖投資台胞合法權益。
26.關心台胞生活。對來皖投資的台胞和台胞投資企業的台方高管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有效期內,可根據其申請和需要,簽發5年以下居留簽注。在皖工作和居住的台胞投資者、台胞投資企業的台方高管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一套自住住房;能提供一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可申請購房貸款。台胞投資企業用工,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同等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來皖投資台胞的適齡子女可在其投資所在地就近接受義務教育,享受所在地學生同等待遇;參加我省中考的應屆台胞子女可享受各地加分優惠政策。各市特別是台胞投資集聚的地方要指定台胞醫療保健服務定點醫院,為台胞就診提供便利。對持有台灣地區駕照的台胞,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基礎知識輔導和考試合格後可直接換取大陸駕照(大型客車、牽引車等特殊車輛駕照除外),台胞投資企業協會可定期向地方駕管部門申請預約安排台胞集中辦理駕照。
各地、各有關部門可遵照本意見,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制訂鼓勵台胞投資興業促進合作發展具體措施,增強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促進皖台合作持續健康發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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