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示範性普通高級中學評估實施方案(修訂)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及省人民政府的實施意見,適應普通高中課程改革的新要求,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和全面的質量觀,規範普通高中辦學行為,提高普通高中管理水平,提高示範高中創建指導和評估認定的科學水平,不斷擴大優質高中教育資源,促進全省普通高中的改革與發展,我廳在2004年6月頒發的《安徽省示範性普通高級中學評估驗收實施方案及評估細則》(教基〔2004〕16號)的基礎上重新修訂了本評估實施方案和評估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示範性普通高級中學評估實施方案(修訂)
  • 所屬地區:安徽省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方案
指導思想和原則,評估組織和程式,評估內容和要求,

指導思想和原則

指導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鼓勵引導全省普通高中科學發展、規範發展、特色發展、持續發展。
評估原則:以評估考核促改革、促發展,推動學校提高整體辦學水平;注重評估過程,加強對學校創建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工作的指導,促進學校通過創建活動,不斷完善,加快發展;從實際出發,堅持辦學硬體條件夠用、實用、安全,反對建設豪華學校等鋪張浪費現象,更加注重辦學質量和特色;指導學校模範執行教育方針,在規範辦學行為、推進教育改革、提高教學質量等方面發揮示範、輻射和引領作用;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進行督導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求限期整改;注意穩步推進,將創建省級示範高中工作作為凝聚人心、團結合作、構建和諧校園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評估組織和程式

評估組織:省教育廳成立示範性普通高中評估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基礎教育處。建立評估專家庫,評估時從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
評估程式:
(一)學校對照《安徽省示範性普通高級中學評估實施方案》及《評估細則》進行自評,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報,經審核同意後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預評估。
(二)市教育行政部門須對申報學校進行預評估,形成評估意見。經評估初步認定達到合格標準的,由市級人民政府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請報告。
(三)省教育廳示範性普通高中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學校實地考察後,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評估領導小組審核評估情況,提出認定意見,報省教育廳審定批准,予以命名掛牌。

評估內容和要求

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課程改革、組織與管理、隊伍建設、辦學條件、辦學行為、學生質量等六個方面,其中二級指標27項、三級指標78條。具體內容見《評估細則》。
評估要求:評估學校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促進本地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保持基礎教育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
(一)學校所在地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存在嚴重問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沒有完成規劃目標;
(二)學校所在地高中布局明顯不合理,缺乏切實可行的規劃;沒有扶持薄弱高中建設的方案和具體措施,或工作沒有明顯成效;
(三)學校近兩年內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或近兩年內發生因學校責任而導致學生死亡事故;
(四)學校沒有實施高、國中分離辦學,辦學行為不規範,存在違反規定舉辦高中復讀班、利用節假日補課問題;
(五)學校行政班每班學生超過56人,行政班級數不足24個或超過60個;
(六)學校預算外收入被挪用、平調;
(七)學校負責人學歷、教齡不符合高中教師和校長任職資格;
(八)沒有按照省級人事部門核定的編制標準,足額配備專任教師和教輔人員,缺編率在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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