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升級暫行辦法

2012年4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秘〔2012〕68號印發《安徽省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升級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2條,由安徽省商務廳會同省相關部門負責解釋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升級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秘〔2012〕6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2年4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2年4月27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升級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秘〔2012〕6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的《安徽省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升級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暫行辦法

安徽省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升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積極穩妥地開展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升級工作,促進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快速健康發展,依據《安徽省省級開發區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升級工作的領導,指導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制訂發展規劃,有序開展擴區升級工作。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升級應符合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擴區升級規劃應符合所在地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三條 申報擴區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應符合《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省級開發區擴區暫行辦法》(皖政辦〔2010〕39號)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坐落於各市市區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上年度實際利用外資、進出口總額均須達到2000萬美元,縣域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上年度實際利用外資、進出口總額均須達到1000萬美元。
(二)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建成區內已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將污水接入其他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建成或具有熱電聯產集中供熱設施。
(三)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應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皖政〔2011〕64號)有關規定。
第四條 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擴區申報,由所在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商務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省相關部門審理。
第五條 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審理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初審。省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就申請擴區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商務發展規劃及措施、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規劃環境影響、擴區規劃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情況等作出評價。評價結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擴區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二)勘察。對經初審基本符合擴區條件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由省商務廳會同省相關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勘察,核實有關擴區基礎條件並出具擴區確認函。市或省直管縣人民政府指導申請擴區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根據擴區確認函編制總體發展規劃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並報省相關部門。
(三)評審。收到申請擴區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後30個工作日之內,由省商務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可研報告、總體發展規划進行評審,並形成評審意見。申請擴區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要按照專家組評審意見,完善擴區的可研報告和總體發展規劃。
(四)審核。省相關部門根據修改完善後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可研報告和總體發展規劃、規劃環境影響報告,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書面反饋省商務廳。
(五)報批。省商務廳匯總省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形成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綜合審核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審批。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綜合區域協調、對外開放、環境保護、產業規劃等要素,對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申請作出批覆。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批准擴區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要按照土地節約集約、產業集聚、保護環境和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的原則,科學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好擴區各項工作。所在市或縣人民政府要指導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做好擴區後的基礎設施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土地徵收徵用、農民搬遷補償等工作,確保社會穩定,為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建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八條 省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建設的指導和服務,引導區內產業特色發展、集群發展、轉型發展,形成良好的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核定擴區後四至範圍及占地面積,指導開發區節約集約土地;環保、工業經濟等部門應在開發區生態建設、節能降耗、污染防治等方面給予指導;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擴區規劃管理,做好“一書兩證”核發等工作。
第九條 省商務廳加強對已獲批准擴區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招商引資、進出口、園區共建等工作指導,提升其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並牽頭做好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運行情況的綜合考評工作。
第十條 對區位優勢突出,產業特色明顯,符合國家土地管理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符合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升級標準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按國家相關規定申報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會同省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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