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實施方案

2011年9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1〕71號印發《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實施方案》。該《方案》分指導思想和目標、清理化解的範圍、基本原則、償債資金來源、工作要求、保障措施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實施方案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1〕71號
  • 印發時間:2011年9月28日
通知,實施方案,指導思想和目標,清理化解的範圍,基本原則,償債資金來源,工作要求,保障措施,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辦〔2011〕7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審計廳制定的《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實施方案

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實施方案
多年來,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過程中,由於投入不足、超規模建設等多種原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舉債開展建設或購置醫療設備,形成了一些歷史負債。隨著基本藥物制度的全面實施和“以藥補醫”機制在基層的逐步根除,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失去了主要的償債來源,債務問題已經影響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正常運轉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推進,必須採取切實措施,積極進行清理化解。為鞏固我省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成果,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部關於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指導思想和目標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國務院關於“制止新債、鎖定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在嚴格制止發生新債的基礎上,用2年左右時間全面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債務的清理化解工作。

清理化解的範圍

納入本次債務化解範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化解範圍的債務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長期債務,主要包括發生於業務用房、輔助用房建設維修和醫療設備購置等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
債務計算的截止時間原則上為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發之日形成的債務,各地參照本方案進行化解,不納入本次化解債務範圍。

基本原則

(一)誰舉債誰負責。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工作實行以縣級為主,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
(二)先清理後認定。在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全面摸清底數、清理核實的基礎上,建立台賬和債務資料庫,經省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審核認定,對債務進行鎖定。我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負債認定口徑,由審計、財政部門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使用情況界定,流動負債中實際用於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的納入長期負債範圍。
(三)先剝離後化解。在審核認定的基礎上,將核定的全部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出來,作為各地政府債務,並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區分輕重緩急,確定化債先後順序,規範化債工作流程,逐步化解。同時,鼓勵各地對已清理核實的債務先行化解,以加快化債進度。
(四)先承諾後補助。由省醫改辦與各縣(市、區)醫改領導小組簽訂責任書,各縣(市、區)承諾用2年左右時間全部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任務。為調動各地化債積極性,在中央財政支持下,省財政將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各地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實行獎補。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化解任務及未按照年度進度要求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不予獎補或相應扣減獎補資金。

償債資金來源

建立穩定可靠的償債資金來源是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重要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千方百計籌集資金,建立穩定可靠的償債資金來源。我省償債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二)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以獎代補”資金和用於支持化解債務的專項補助資金。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前的收支結餘資金。
(四)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任務、核定收支”後超收的資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於償債。
(五)通過統籌有關非稅收入途徑籌集資金。
(六)社會捐資贊助的償債資金。
(七)其他可用於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資金。
在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過程中,各地一律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擠占挪用其他必保的專項資金,不得影響基層綜合改革的順利推進。
省財政原則上以省審計、財政部門審核認定的長期負債為基數,根據各地人口、財力等因素對各地進行獎補。具體獎補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各級用於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支出應在財政預算中單設科目、單獨反映,償債資金不作為預算安排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支出的基數。

工作要求

(一)堅決制止發生新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落實投入責任,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的要求,落實政府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等各項經費,不留經費缺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項目和設備購置要按程式申報,經批准後實施,所需資金由政府納入財政預算足額安排。未經批准、資金未落實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經批准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所有政府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舉借新債。要加強源頭控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與政府財力水平相適應,不得將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的資金轉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二)清理核實,鎖定債務。清理核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要統一組織審計、財政、衛生、監察等部門對每一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每項、每筆債務認真清理核實,要研究制定詳細的債務清理核實方案,從債務來源、資金使用等不同角度理清債務,嚴格區分長期債務和流動負債,蒐集、固定形成長期債務的相關原始憑證,剔除不實債務,鎖定實際債務,並在2011年10月31日前由縣人民政府將清理核實的長期債務相關情況書面報市級審計、財政部門初審認定。
省審計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各市級政府報送的債務初審認定報告進行審核,並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省所有縣(市、區)審核和認定工作。省級審核認定債務相關經費,由省財政負責安排。
(三)明確主體,分類化解。在省審計、財政審核認定的基礎上,省財政、衛生等部門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將核定的全部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出來,交給當地政府。各地對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要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償還醫務人員集資等個人的債務。積極支持債權債務雙方通過協商核減債務等方式化解債務,對協商核減債務的,可優先予以償還。對涉及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債務,以商業化原則為基礎,鼓勵債務人和債權銀行充分協商,實行掛賬停息、債務豁免等形式減輕債務負擔。向個人借款或工程墊款等形成的債務,當時未經雙方協商明確利息的,一律按尚欠本金計算債務;雙方協商明確利息的,不得高於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法定基準利率。各地要按照“分段計息、息不轉本、利不滾利”的原則,剔除已經轉入本金的利息。對於過去已支付的高息部分,要衝抵本金。債務鎖定後的清償期間一律不再計息。
(四)規範管理,積極兌付。一是實行專款專用。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資金的管理,在預算中特設專戶,單獨列支用於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支出。各級用於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資金要及時撥付到位,保證化債工作需要。二是實行直接支付。對於能夠直接支付到施工單位及其他債權人的款項一律實行直接支付。三是實行銷號制。按項目逐個清償,清償後銷號,直至全部清償完畢。四是積極制定穩妥的清償計畫。各地要根據債務情況和自身財力狀況,制定積極可行的清償計畫,排定償債時間表,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債務化解工作,並通過驗收。
(五)統籌安排,分步推進。各縣(市、區)審計、財政部門在清理核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過程中,要對鄉鎮衛生院流動負債進行清理、分類、統計,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處理辦法。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醫改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加強分工協作,密切配合。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牽頭協調工作,並及時制定有關政策、具體操作方案和獎補資金分配辦法;衛生部門和各相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將清理化解債務納入本部門、本單位重點工作,積極做好債務清理自查,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主動配合審計及中介機構進行清理核實,確保債務數據真實、可靠、完整;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對上報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進行審核;監察部門負責處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核實化解過程中的違規違紀問題。
各市要將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所轄縣(市、區)的工作指導和督查,切實擔負起初審認定工作責任。
各縣(市、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本地區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具體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化債資金,嚴格化債程式,建立制止新債的長效機制,確保清理化債工作穩定順利實施。
(二)建立健全債務監控體系。各地要在清理核實的基礎上,按照債務的來源和用途,逐筆登記造冊,統一編號,建立債務台賬,實行動態管理和定期報告制度。要堅持量力而行、量入為出的原則,按照區域衛生規劃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的要求,積極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適度、健康、規範發展。
(三)規範和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服務收入(含藥品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要及時繳入縣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戶或財政專戶;嚴格審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項預算支出,不得批准超標準、超預算和沒有資金保障的建設項目與投資;嚴禁將用於化債的資金挪作他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超收收入或業務收支結餘,要按規定使用。
(四)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進一步嚴明工作紀律,切實加強對化債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前清後欠、邊清邊欠,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獎補資金及造成資金損失的行為,除追回獎補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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