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2013年7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 皖政辦〔2013〕23號印發《安徽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該《辦法》共12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3〕2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7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3年7月11日
檔案通知,辦法,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3〕23號
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7月11日

辦法

安徽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皖政〔2012〕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市、省直管縣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各市、省直管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牽頭,省公安廳會同省綜治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省工商局、省安全監管局等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3月底前完成對各市、省直管縣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情況的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上報省政府。
第五條 消防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六條 考核內容分為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部分。
第七條 考核程式:
(一)考核准備。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實際制定並公布考核方案(附實施細則)。
(二)各地自評。各市、省直管縣總結上一年度消防工作情況,對照考核方案進行自評,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將自評情況上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
(三)考核實施。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每年第一季度成立考核工作組,結合各地自評情況,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方案逐項細化並進行量化評分。
(四)考核評價。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八條 結果運用:
(一)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後,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向各市、省直管縣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且考核成績排前5名的市、省直管縣政府,給予通報表揚。
(二)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省直管縣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
(三)經省政府審定後的考核結果,交由省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市、省直管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四)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省直管縣政府,由省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市、省直管縣政府向省政府作書面檢討。
第九條 考核內容的具體項目和評分標準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時調整並印發執行。
第十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故意干擾、阻礙考核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考核工作組成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給予行政或者黨紀處分。
第十一條 各市、省直管縣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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