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若干意見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若干意見》是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2002年發布的一則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若干意見
  • 號數:皖發〔2002〕9號
  • 目的:開展治安治理
  • 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若干意見
皖發〔2002〕9號
為推動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深入開展,有力地維護社會政治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中發〔2001〕1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實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
當前,我省社會政治穩定,社會治安總體平穩,人民民眾基本滿意。但是,一些地方社會治安形勢依然嚴峻,基層組織軟弱渙散,群防群治工作薄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還沒有落到實處。我國加入WTO後,社會治安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社會治安問題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確保全省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的迫切需要。各級黨委、政府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自覺擔負起維護社會穩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納入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考核獎懲。各級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要拿出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深入調查研究,定期聽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的工作匯報,幫助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級政府在安排財政預算時,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經費要予以保證。
二、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一)深入開展“嚴打”整治鬥爭。各級政法部門要密切配合,堅持把集中打擊、專項整治和經常性打擊結合起來,穩、準、狠地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開展“嚴打”整治鬥爭,重點打擊有組織犯罪和帶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流氓惡勢力犯罪;殺人、搶劫、爆炸、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盜竊、搶奪等嚴重影響民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和毒品犯罪。要深挖和嚴懲有組織犯罪、帶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和流氓惡勢力犯罪的幕後保護、支持者,摧毀其經濟基礎。要在“破積案、追逃犯、打現行”上狠下功夫。依法嚴厲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大力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重點打擊走私販私、偷稅抗稅、騙匯、金融詐欺、製販假幣、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侵吞國有和集體資產等嚴重經濟犯罪。要堅決掃除“黃、賭、毒”等社會醜惡現象,淨化社會環境。要繼續排查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的治安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集中整治和專項治理,限期改變治安面貌。
(二)認真落實各項治安防範措施。加強基層治安防範工作,實行群防群治。
公安部門要進一步加快警務制度改革,充實基層警力,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加大消防監督力度,繼續完善“110”報警服務,提高基層治安防範能力,強化對社會面的控制。各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安全保衛力量,健全安全保衛制度。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有效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各類治安管理,加大對要害部位、特種行業及槍枝彈藥、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力度,嚴格落實責任制。各地要積極探索適應新形勢要求的治安管理措施和辦法,加強治安防範的科技含量,逐步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機制。
(三)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
使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化、程式化、規範化。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的制度,把排查調處任務落實到部門、單位和責任人,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措施落實。要建立靈敏高效的信息網路和重大信息上報責任制,及時發現和掌握本地區本單位的矛盾糾紛,進行妥善處理,避免矛盾激化或釀成群體性事件。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要認真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充分發揮各成員單位、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信訪、人民調解等組織的作用,明確責任,齊抓共管,確保工作的落實。
(四)繼續深化基層安全創建活動。要加大安全創建力度,提高創建質量,全面覆蓋,整體推進。要根據《安徽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範縣(市、區)標準》,繼續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範縣(市、區)的評比工作,對已經命名的模範縣(市、區)實行動態管理。農村基層安全創建要結合本地實際,注重實效,力求形式多樣。城市要把基層安全創建活動作為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從民眾關心的問題入手,抓好嚴重影響民眾安全感的盜竊等多發性案件的預防工作。切實加強城鄉結合部、公共複雜場所、監獄、勞教場所及周邊地區的安全創建工作,把工作基礎薄弱、治安問題多、工作難度大的地區和單位作為安全創建的重點,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深入紮實地開展創建安全文明鐵道線、平安大道、安全文明校園、無毒社區和企業地方共建安全文明社區等工作,鞏固和擴大基層安全創建成果。
(五)進一步抓好綜治難點工作。流動人口管理、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
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和鐵路護路治安聯防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體系,加強流出、流入地的配合。要本著“誰用工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重點抓好對出租房屋等流動人口落腳點的管理,加大對建築工地、集貿市場、娛樂場所、旅館和旅遊景點的清查力度,打擊流竄犯罪。依法保護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監獄、勞教場所要提高教育、改造的質量。要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時的銜接工作,做到不漏管、不失控。廣開就業渠道,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對管制、緩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罪犯要建立考察監督制度,切實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大力加強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各級各類學校都要開設法制課,規範兼職法制副校長的工作職責。要加強學校及其周邊地區治安環境的綜合治理,規範青少年活動場所建設。要做好閒散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要進一步加強鐵路護路治安聯防工作,及時整治鐵路沿線的突出治安問題和治安混亂區段,確保鐵路運輸的安全暢通。
(六)努力強化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大力加強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認真貫徹《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堅持不懈地開展普法教育,把學法、用法、守法作為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加強職工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努力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意識和水平。要採取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開展生動、直觀的法制教育。
三、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社會治安的局面
各級黨委、政府要廣泛動員,建立起廣大人民民眾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激勵機制和社會保障機制,大力褒獎見義勇為的先進人物,弘揚社會正氣。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要積極協助同級黨委、政府,協調各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調查研究和督促檢查,指導和協調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認真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要各負其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認真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切實做好“管好自家的人,看好自家的門,辦好自家的事”。
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自覺服從所在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接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認真做好單位內部的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防止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四、嚴格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進一步落實必要的保障措施
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健全和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和一票否決權制,建立健全“綜治五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完善考核獎懲辦法,真正把各級黨政領導幹部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實績作為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並把考核的結果作為幹部晉級、晉職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領導幹部工作實績時,須徵求所在地區、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的意見。嚴格執行省對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穩定重大問題的地方實施領導責任查究的規定,對因領導工作不力而導致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問題的地方、部門及單位,要嚴肅查處,堅決實施一票否決,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綜治機構和綜治隊伍建設,配齊配強綜治機構的領導力量,精心選配政治思想素質好、業務熟悉、工作能力強的幹部充實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隊伍中去。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決定》(皖發〔2001〕7號)要求,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綜治委(辦)建設,配齊、配強專職幹部,確保綜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通過多層次的培訓,使全省綜治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有較大提高。
要建立和完善以鄉鎮(街道)黨委、村(居委會、社區)黨支部為核心,村(居)委會、社區居委會、治保會、調解會等民眾自治組織為基礎,鄉鎮(街道)綜治辦、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層政法、綜治組織為骨幹,輔之以聯防、保全力量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網路。
建立和完善綜治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堅持從實際出發,多渠道地籌集群防群治所需的經費,除政府財政適當安排支出外,城市應根據“誰受益誰出資”、“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由受益單位和個人適當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農村村級群防群治經費可納入村民“一事一議”予以解決。要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群防群治經費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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