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是安徽省政府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44號檔案精神為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特作,於1986年11月22日發布並生效。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1-22
【生效日期】1986-1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
(1986年11月22日皖政〔1986〕96號)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44號檔案精神,為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預算外資金是指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其收費標準、提留比例、開支範圍和標準,都必須按照國務院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部門和單位未經財政部批准,不得自行增設預算外資金項目。過去已經設定的,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取消,確需保留或增設的,應逐級報批。
二、嚴格控制預算外資金用於基本建設。各部門、各單位如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須先經主管部門的審核同意,同級財政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計畫部門應以財政部門簽署的意見作為審批項目的依據。用於基本建設的預算外資金要在建設銀行存足半年後方可使用,並由建設銀行按規定監督撥款。
三、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實行由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辦法。在資金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應集中存入各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立的預算外資金專戶,同時編制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畫、季度用款計畫,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由銀行監督支付。對專戶儲存的暫時閒置的沉澱資金,在不影響原單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同級財政部門可以利用時間差,有償短期周轉使用。
國營企業及主管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實行“計畫管理、政策引導”。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巨觀管理,利用經濟手段進行引導,使資金流向合理。
四、健全預算外資金報告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並按季報送收支執行情況報表,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期限逐級匯總後,報同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全省情況由省財政廳匯總上報財政部,並抄送省計委和省各有關銀行。
五、管好用好預算外資金,對於促進我省經濟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對於收入不正當、支出不合理的現象,要認真糾正。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審計監督。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轉移資金者,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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