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勞動市場管理條例
(1995年11月18日)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力市場,是指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勞動者擇業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活動。通過人才交流機構招用人員和擇業求職的除外。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勞動力市場擇業求職、招用人員以及從事有關職業介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勞動力市場必須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擇業、平行競爭、公正服務的原則,促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向選擇與合理流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監督、檢查有關勞動力市場法律、法規的施行;
(二)建立勞動力市場統計監測系統,對勞動力市場進行動態監測;
(三)審批職業介紹機構,並對其業務活動進行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依法處理勞動爭議;
(五)依法進行勞動監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勞動力市場的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工會組織依法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章 職業介紹機構
第八條 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章程、明確的業務範圍和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三名以上熟悉勞動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專職人員;
(四)有50000元以上註冊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設立綜合性的職業介紹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公民個人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的,須持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和書面報告,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查批准,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併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職業介紹許可證》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塗改、倒賣和偽造。
第十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收集、整理和發布勞動力供求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二)進行勞動就業方面的政策、法律諮詢;
(三)辦理擇業求職和招用人員登記,介紹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
(四)為城鄉家庭介紹家庭服務員;
(五)開展城鄉勞務協作,組織勞務輸出。
第十一條 職業介紹機構從事涉外職業介紹活動,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查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有關證件及情況資料。對不提供情況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拒絕介紹。
職業介紹機構應如實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介紹有關情況,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人合法權益。職業介紹機構工作人員應配帶標明身份的證件。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依法刊發、張貼及播放招用人員廣告。
第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求職提供幫助,保障其合法就業權利。
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跨省擇業求職勞動者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在職業介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規定,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職業;
(二)介紹女性勞動者或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三)以欺詐、誘惑、威脅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
(四)其他侵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秩序的職業介紹活動。
第十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按照有償服務原則,在用人單位和求職者簽訂勞動契約後,可以收取中介服務費。收取服務費的項目、標準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報省物價行政部門核批後實行。
第十六條 職業介紹機構需變更名稱、地址和歇業的,應向原審批的部門申報,經批准後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三章 擇業求職
第十七條 凡年滿十六周歲、有勞動能力和求職要求的城鄉勞動者,均可進入勞動力市場擇業求職。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者擇業求職,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八條 勞動者擇業求職,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並向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如實提供本人的健康、年齡、文化程度、計畫生育及接受職業培訓等基本情況和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勞動者跨省擇業求職,須持常住戶口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發放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證和勞動行政部門領取《外來人員就業證》。
境外勞動者(包括港澳台地區)進入我省擇業求職,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製。
發放《職業介紹許可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和《暫住證》的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定,並將所收費用上繳地方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四章 招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成批招用人員,應當製作招用人員簡章,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並張榜公布。招用人員簡章應包括用工數量、崗位工種、工作期限、招用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錄用辦法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刊發、張貼及播放招用人員廣告。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跨省招用人員,應當出具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的證明;招用境外人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境外機構和組織在本省招用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招用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非法活動。
第二十五條 招用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用人單位與錄用人員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並沒收其非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沒收其《職業介紹許可證》和非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超越業務範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定,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職業的,責令用人單位清退,並對職業介紹機構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罰款;
(二)介紹女性勞動者或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的,責令用人單位清退或調換工種,並對職業介紹機構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職業介紹機構或用人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以欺詐、誘惑、威脅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尚未構成犯罪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非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標準的,由物價行政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職業介紹機構工作人員在職業介紹活動中玩忽職守,給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擅自錄用無本例第十九條規定證件的外來人員的,由勞動、公安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
第三十一條 擅自張榜公布招用人員簡章或違法刊發、張貼及播放招用人員廣告的,由勞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職業介紹機構或用人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勞動、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本條例作出的處罰,應當向當事人開具處罰決定書,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