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實施辦法

《安徽省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實施辦法》是安徽省發展改革委於2022年12月23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發展改革委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23日,安徽省發展改革委發布《安徽省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實施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企業家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涉企政策制定應多聽企業家意見和建議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企業家參與政策制定和評價機制,增強涉企政策科學性規範性協同性,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的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涉企政策起草部門(以下簡稱“起草部門”)負責企業家意見徵求、意見處理反饋、政策宣傳解讀、接受執行監督、實施情況評估及政策調整等相關工作。起草部門與實施部門不一致的,由實施部門會同起草部門進行政策評估及調整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涉企政策包括: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區域發展規劃、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對外開放政策、制定經濟運行調節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設項目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項目。
(二)編制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發展和改革政策、行業標準和規範。
(三)制定市場準入、行業監管、科技創新、人才引進、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涉企稅費、財政補貼和獎勵辦法等涉及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專項政策,以及特定地域的涉企政策。
(四)制定其他有關企業改革發展的政策。
第二章 聽取意見對象範圍
第四條 根據涉企政策類型,起草部門應按以下規定聽取企業家和行業協會商會(以下簡稱商協會)意見建議:
(一)涉及不同企業、行業,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權利義務等切實利益的綜合性政策,應綜合考慮不同規模和類型企業的發展訴求、承受能力等因素,充分聽取各類有代表性的企業和商協會意見。
(二)涉及特定行業、產業專業性較強的專項政策,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企業家和商協會代表等共同參與起草。
(三)涉及特定地域的涉企政策,應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產業布局特色,聽取當地企業家和商協會代表意見。
(四)不適宜公開的涉企政策,出台前可通過簽訂保密協定等方式,在一定範圍內聽取企業家和商協會代表意見。
第五條 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企業家代表原則上從相關企業家代表庫產生,也可由省級相關部門提議產生。
企業家代表庫分別由工商業聯合會、企業(企業家)聯合會組建和管理;應兼顧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不同行業、不同地域,做到覆蓋面廣、代表性強;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第六條 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企業家代表原則上民營企業比例不低於70%,其中中小企業比例不低於50%,視情邀請相關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參與。同時,充分發揮企業家中“兩代表一委員”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重要作用,注重聽取企業黨組織書記和新生代企業家的意見。重點涉及國有企業的政策制定,也應徵求民營企業家意見。
第三章 聽取意見方式
第七條 涉企政策起草前,起草部門應通過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書面發函、主動上門、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廣泛聽取企業家和相關商協會的意見建議,精準掌握企業政策需求,有針對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第八條 涉企政策擬定中,適宜公開徵求意見的,應利用政府入口網站、實體政務大廳等線上線下載體,開闢徵求意見專欄,設定合理期限,公開徵求意見。不適宜公開徵求意見的,也應召開企業家和商協會代表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
第九條 政府及部門有關會議研究審議相關涉企政策時,鼓勵邀請企業家代表列席。
第十條 涉企政策出台後,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時主動通過政府入口網站等線上線下載體予以公開,並密切關注了解企業家對涉企政策的反應及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確因客觀條件限制需要緊急出台、不具備事前徵求意見條件的,應按照本辦法在政策出台後的執行和評估過程中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確需調整的應及時作出調整。
第四章 意見處理和反饋
第十二條 對企業家和商協會提出的意見建議,起草部門應認真梳理、逐條研究,按照依法、客觀、公正原則,對合理可行的,應充分吸收採納;不宜立即採納的,應認真研究並在後續政策制定條件允許時酌情採納;確屬難以採納的,應列明理由,並通過適當方式與企業家和商協會做好溝通解釋;特別重大的,應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
第十三條 對企業生產經營有較大影響或可能產生較大爭議的事項,起草部門應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或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政策的科學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評估,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十四條 起草部門在單位內部或提請上級機關研究審議相關涉企政策時,應就徵求企業家和商協會意見建議及採納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應充分運用政府入口網站、涉企服務平台、電子信箱、電話、信函等方式,將意見採納情況向社會公布並向企業家和商協會反饋,必要時可邀請企業家和商協會到起草部門辦公場所或到企業家和商協會處所當面反饋。
第五章 政策宣傳解讀和執行監督
第十六條 涉企政策出台後,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門應同步做好宣傳解讀工作。
(一)按照“誰起草、誰解讀”原則,單獨行文的,由起草部門負責解讀;聯合發文的,由牽頭起草部門會同聯合發文部門解讀。對可兌現的涉企專項政策,及時推送至相應政務服務平台和“皖企通”平台,實行“免申即享”“即審即享”和“政策找企業”,方便企業查詢兌現。
(二)應充分利用政府入口網站、政府公報、涉企服務平台、“兩微一端”、廣播電視、報紙等載體,採取公布解讀性說明、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專訪、廣播電視網路訪談以及APP推送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做好涉企政策宣傳解讀工作。鼓勵工商業聯合會和企業(企業家)聯合會、中小企業協會等商協會加大涉企政策宣傳,使政策內涵透明,避免誤解誤讀。
第十七條 企業家、商協會和社會公眾有權就涉企政策實施情況致函政府及部門,涉企政策實施部門應主動接受企業家、商協會和社會公眾對涉企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對反映政策執行不到位或“選擇性執行”等問題線索,有關部門應及時核實,依法依規積極研究推動解決,適時反饋處理結果;對違規違法的應嚴肅追究問責。
第六章 政策評估調整
第十八條 涉企政策實施後,實施部門應及時主動了解企業家及有關方面對政策落實情況的意見建議,可在涉企政策實施1年後,委託工商業聯合會、企業(企業家)聯合會、商協會或其他獨立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作為調整的重要依據。評估報告應包括涉企政策執行的基本情況,執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商協會、企業家和社會公眾的評價意見,後續措施建議等內容。
第十九條 對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涉企政策,實施部門應認真研究政策調整的必要性。對確需調整的,應聽取企業家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按程式調整。
第二十條 對可能增加企業成本、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政策調整,起草部門應在聽取相關行業企業意見的基礎上設定合理過渡期,給企業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過渡期一般不少於30日,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因政策調整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應依法依規予以補償。
第七章 建立政企常態化溝通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部門應加強與企業家的日常溝通聯繫,完善領導幹部聯繫服務企業長效機制,定期召開企業家座談會,聽取企業家的意見建議,研究分析經濟運行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協調解決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家積極主動同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溝通交流。鼓勵和支持工商業聯合會、企業(企業家)聯合會等商協會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經常性了解企業動態、聽取企業訴求,及時向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企業反映集中的重大問題和意見建議。
第二十四條 對在涉企政策制定中提出有重要借鑑價值意見建議的企業家和商協會,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通過適當方式給予肯定或褒獎,推動形成企業家和商協會積極建言獻策的良好氛圍。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等對涉企政策制定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層面涉企政策制定,各地參照執行,也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22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