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覆核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覆核辦法是一項由安徽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覆核辦法
  • 分類:地方法規
通知,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覆核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05〕6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覆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覆核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安徽省信訪條例》,結合本省信訪事項辦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信訪人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做出的信訪事項複查意見不服,請求省人民政府覆核的信訪事項。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信訪事項覆核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覆核辦公室)。省政府覆核辦公室設在省信訪局,負責省人民政府覆核範圍的信訪事項受理、轉辦、審理等工作。
第四條 信訪人請求省人民政府對信訪複查意見進行覆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請求覆核的信訪事項屬省人民政府受理;
(二)請求覆核的時間在收到複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
(三)提供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和複查意見。
信訪人的覆核請求應當載明信訪人基本情況、反映的問題、複查意見以及請求覆核的事實和理由。信訪人應當在覆核請求上籤名或蓋章。
第五條 信訪人可以以信函方式向省政府覆核辦公室郵寄覆核請求,也可直接到省政府覆核辦公室遞交覆核請求。
第六條 信訪人的覆核請求及相關資料經省政府覆核辦公室初步審查,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由省政府覆核辦公室向信訪人出具《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覆核受理告知單》;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告知信訪人和受理信訪事項的責任單位。
第七條 信訪事項覆核工作一般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信訪人請求覆核的信訪事項,由省政府覆核辦公室出具委託書,委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進行覆核。
(二)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作部門的信訪事項,由省政府覆核辦公室提出意見,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同意,指定一個主辦單位牽頭負責提出覆核答覆意見。
(三)跨地區、跨部門的信訪事項,由省政府覆核辦公室提出意見,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同意,指定相關部門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覆核。
(四)涉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信訪事項,由省政府覆核辦公室牽頭,會同省有關部門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調辦理。
(五)受委託的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覆核意見,報省政府分管領導簽批。覆核意見應當加蓋“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覆核專用章”,並由受委託的有關部門送達信訪人。
第八條 覆核意見一式六份,信訪人、受委託的有關部門、複查機關、省政府覆核辦公室、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國家信訪局各一份。
第九條 信訪人在覆核規定時間到期後,可電話查詢覆核意見,也可到省政府覆核辦公室領取或要求郵寄覆核意見。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覆核意見為終結處理意見,信訪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訴求的,各級行政機關均不再受理。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繼續信訪的,由工作人員給予解釋;對拒不接受覆核意見纏訪的,信訪人住所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派員接回,並做好教育疏導工作。
第十一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本部門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的具體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覆核受理告知單(略)
2.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覆核委託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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