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訪聽證暫行辦法》,頒布機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日期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信訪聽證暫行辦法
- 檔案文號:皖政辦〔2005〕68號
- 頒布機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頒布信息,辦法內容,
頒布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信訪聽證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05〕6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信訪聽證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信訪聽證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辦法內容
安徽省信訪聽證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機關信訪聽證工作,公開、公正、及時地處理信訪事項,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行政機關處理的信訪事項聽證。
第三條 行政機關在辦理、複查或覆核信訪事項過程中,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信訪聽證以會議的形式,通過陳述、質證、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找準適用依據,議定處理意見。
第四條 信訪聽證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公正合理;
(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三)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信訪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行政機關處理的信訪事項聽證。
第三條 行政機關在辦理、複查或覆核信訪事項過程中,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信訪聽證以會議的形式,通過陳述、質證、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找準適用依據,議定處理意見。
第四條 信訪聽證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公正合理;
(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三)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信訪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二章 聽證範圍
第六條 下列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一)反映的問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受民眾關注,涉及多方利益主體,在執行法律、政策上有不同理解的;
(二)訴求的信訪事項系法律、法規、政策邊緣性問題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未做規定,沒有明確的適用法律、法規、政策的;
(四)涉及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信訪事項,需要多個有權處理機關共同研究協調處理的;
(五)受理機關與信訪人意見分歧或對法律、法規、政策理解有誤,導致信訪事項久拖不決的;
(六)多次聯名信訪或可能出現越級集體上訪苗頭,需要及時化解矛盾的;
(七)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辦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告知信訪人可以申請聽證。
第八條屬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信訪事項,信訪人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屬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信訪事項,信訪人未申請聽證的,或者不屬本辦法第八條 規定的信訪事項,信訪人申請聽證的,是否舉行聽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九條 信訪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信訪事項處理過程中提出。
第十條 對已經通過訴訟、行政複議和仲裁等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事項,不舉行信訪聽證。
(一)反映的問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受民眾關注,涉及多方利益主體,在執行法律、政策上有不同理解的;
(二)訴求的信訪事項系法律、法規、政策邊緣性問題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未做規定,沒有明確的適用法律、法規、政策的;
(四)涉及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信訪事項,需要多個有權處理機關共同研究協調處理的;
(五)受理機關與信訪人意見分歧或對法律、法規、政策理解有誤,導致信訪事項久拖不決的;
(六)多次聯名信訪或可能出現越級集體上訪苗頭,需要及時化解矛盾的;
(七)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辦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告知信訪人可以申請聽證。
第八條屬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信訪事項,信訪人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屬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信訪事項,信訪人未申請聽證的,或者不屬本辦法第八條 規定的信訪事項,信訪人申請聽證的,是否舉行聽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九條 信訪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信訪事項處理過程中提出。
第十條 對已經通過訴訟、行政複議和仲裁等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事項,不舉行信訪聽證。
第三章 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十一條 信訪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
信訪事項承辦人不得擔任信訪聽證人員。
第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主持聽證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是否公開舉行;
(三)決定聽證參加人;
(四)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
(五)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終止;
(六)維持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聽證員由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根據信訪事項的具體情況,邀請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關專家、學者、新聞記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其他社會人士擔任。
聽證員一般為4—10人雙數組成。
第十四條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確定,一般為2人。
第十五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信訪人及其代理人、信訪事項承辦人、與信訪事項有關的第三人、證人和鑑定人員。
信訪事項承辦人包括作出原處理意見、原複查意見的承辦人以及正在進行調查處理或者複查、覆核的承辦人。
第十六條 信訪人應當親自參加聽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聽證的,可以委託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信訪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前,提交委託書,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及代理許可權。
集體上訪事項舉行聽證的,按《信訪條例》規定選派5人以下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 信訪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申請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係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迴避;
(二)有權對信訪事項涉及的事實和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有權對信訪事項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並對自己主張的權益舉證;
(四)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聽證會;
(五)如實陳述信訪事實和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
(六)遵守聽證會紀律,服從聽證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舉行公開聽證的,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信訪人的親屬、鄰居、同事等人員可以到場旁聽。
信訪事項承辦人不得擔任信訪聽證人員。
第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主持聽證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是否公開舉行;
(三)決定聽證參加人;
(四)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
(五)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終止;
(六)維持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聽證員由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根據信訪事項的具體情況,邀請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關專家、學者、新聞記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其他社會人士擔任。
聽證員一般為4—10人雙數組成。
第十四條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確定,一般為2人。
第十五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信訪人及其代理人、信訪事項承辦人、與信訪事項有關的第三人、證人和鑑定人員。
信訪事項承辦人包括作出原處理意見、原複查意見的承辦人以及正在進行調查處理或者複查、覆核的承辦人。
第十六條 信訪人應當親自參加聽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聽證的,可以委託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信訪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前,提交委託書,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及代理許可權。
集體上訪事項舉行聽證的,按《信訪條例》規定選派5人以下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 信訪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申請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係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迴避;
(二)有權對信訪事項涉及的事實和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有權對信訪事項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並對自己主張的權益舉證;
(四)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聽證會;
(五)如實陳述信訪事實和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
(六)遵守聽證會紀律,服從聽證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舉行公開聽證的,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信訪人的親屬、鄰居、同事等人員可以到場旁聽。
第四章 聽證程式
第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在了解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出席情況後,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聽證會紀律,宣布聽證信訪事項,宣布參加聽證組成人員情況,詢問信訪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對不公開聽證的信訪事項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第二十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信訪人進行信訪事項陳述,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二)信訪事項承辦人陳述信訪事項辦理(複查)情況,提出處理信訪問題的法律、政策依據及處理意見;
(三)聽證參加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四)信訪事項承辦人就有爭議的事實、依據、處理意見進行答辯;
(五)信訪人作最後陳述;
(六)信訪事項承辦人作最後陳述;
(七)聽證員發表意見;
(八)合議;
(九)宣布聽證結論。
第二十一條 合議時,聽證人員避開其他人員就相關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對信訪事項的處理進行合議。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有意見分歧的,應當進行表決,按多數人的意見做出聽證結論;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合議筆錄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簽名。
第二十二條 當場宣布聽證結論的,聽證舉行機關在7日內將書面聽證結論送達信訪事項承辦人、信訪事項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對特別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合議時難以形成聽證結論的,應呈報本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聽證過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作出中止或延期舉行聽證的決定:
(一)信訪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聽證不能繼續舉行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需要重新鑑定、勘驗的;
(三)信訪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四)聽證過程中,信訪人擾亂聽證秩序,不聽勸阻,致使聽證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出現其他可以中止或延期聽證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恢復聽證。
第二十六條聽證過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信訪人撤回信訪事項或聽證申請的;
(二)信訪人未按時參加聽證,且事先未說明理由,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信訪的公民死亡或者信訪的法人或組織被撤銷、解散的;
(四)出現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
第二十七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會的全部活動製作聽證筆錄,由聽證主持人、聽證人員分別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聽證資料(包括聽證筆錄、錄音、錄像、攝影和信訪事項承辦單位及信訪人提供的有關證據)由舉行聽證機關立卷歸檔。
第二十八條 聽證會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依據聽證情況及時寫出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寫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事由;
(二)聽證主持人和參加聽證會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的簡要經過;
(五)聽證事實、證據及處理意見;
(六)聽證結論。
第二十九條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信訪事項辦理、複查、覆核期限內。
第二十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信訪人進行信訪事項陳述,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二)信訪事項承辦人陳述信訪事項辦理(複查)情況,提出處理信訪問題的法律、政策依據及處理意見;
(三)聽證參加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四)信訪事項承辦人就有爭議的事實、依據、處理意見進行答辯;
(五)信訪人作最後陳述;
(六)信訪事項承辦人作最後陳述;
(七)聽證員發表意見;
(八)合議;
(九)宣布聽證結論。
第二十一條 合議時,聽證人員避開其他人員就相關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對信訪事項的處理進行合議。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有意見分歧的,應當進行表決,按多數人的意見做出聽證結論;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合議筆錄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簽名。
第二十二條 當場宣布聽證結論的,聽證舉行機關在7日內將書面聽證結論送達信訪事項承辦人、信訪事項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對特別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合議時難以形成聽證結論的,應呈報本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聽證過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作出中止或延期舉行聽證的決定:
(一)信訪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聽證不能繼續舉行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需要重新鑑定、勘驗的;
(三)信訪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四)聽證過程中,信訪人擾亂聽證秩序,不聽勸阻,致使聽證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出現其他可以中止或延期聽證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恢復聽證。
第二十六條聽證過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信訪人撤回信訪事項或聽證申請的;
(二)信訪人未按時參加聽證,且事先未說明理由,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信訪的公民死亡或者信訪的法人或組織被撤銷、解散的;
(四)出現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
第二十七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會的全部活動製作聽證筆錄,由聽證主持人、聽證人員分別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聽證資料(包括聽證筆錄、錄音、錄像、攝影和信訪事項承辦單位及信訪人提供的有關證據)由舉行聽證機關立卷歸檔。
第二十八條 聽證會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依據聽證情況及時寫出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寫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事由;
(二)聽證主持人和參加聽證會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的簡要經過;
(五)聽證事實、證據及處理意見;
(六)聽證結論。
第二十九條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信訪事項辦理、複查、覆核期限內。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信訪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