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組織法

學校組織法是奧地利1962年7月根據聯邦憲法中的“聯邦和州政府的教育權力” 條款制定,經國民議會通過。1966 年 9 月起實施。將不同類型學校的組織細則融於同一法內,成為各種學校法的基礎。旨在為首次系統改革教育體制提供法律依據,並以實現九年制普通教育為主要課題,確立以青少年為對象的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體系;把義務教育年限從 8 年延長至 9 年;根據國家工農業發展需要,增加熟練技術人員的培養數量。1965—1982 年,經過 7 次修改。修改後的法規強調公民受教育的權利、辦學指導原則和對青少年的培養要求。

明確規定:(1)所有奧地利公民,不論出身、性別、種族、社會背景、階級、語言和宗教信仰,均有受教育的權利,享受九年免費(包括書費)義務教育(6歲~15歲,含職業學校、特殊學校和被鑑定認可的私立初等學校);(2)各類學校的任務是以倫理、宗教和社會價值觀念為原則,培養青少年能接受不同的哲學和政治思想,並具有獨立判斷和了解社會的能力,成為身體健康,熱愛自由和平,積極參與國內、國際經濟和文化生活,能為人類共同事業作出貢獻的公民;(3)開發青少年的才能和智慧,根據其不同發展階段設定有關課程,使之掌握未來生活和工作所需的知識和本領,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對普通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師範學校的任務、結構、課程、入學要求、班級規模、畢業考試等均作出規定。政府據此對教育體製作相應調整, 完善中等教育階段的職業學校和中間學校;確定義務教育延長的第九學年為“綜合技術學年”,使已完成初等教育但不升學的青少年有適應實際生活和未來職業要求的能力。在課程設定上,加強職業課與社會要求的結合,增加音樂和體育課時,高級中學加強現代外語和數學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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