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組織法是奧地利1962年7月根據聯邦憲法中的“聯邦和州政府的教育權力” 條款制定,經國民議會通過。1966 年 9 月起實施。將不同類型學校的組織細則融於同一法內,成為各種學校法的基礎。旨在為首次系統改革教育體制提供法律依據,並以實現九年制普通教育為主要課題,確立以青少年為對象的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體系;把義務教育年限從 8 年延長至 9 年;根據國家工農業發展需要,增加熟練技術人員的培養數量。1965—1982 年,經過 7 次修改。修改後的法規強調公民受教育的權利、辦學指導原則和對青少年的培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