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組織法是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192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共 13 條。規定專科學校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以教授套用科學,養成技術人才為宗旨。國立專科學校,由教育部審察全國各地情形設立;由省、市政府設立者,為省立或市立專科學校;由私人或私法人設立者,為私立專科學校;專科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須經教育部核准。
專科學校設校長一人, 教員分專任、兼任兩種。學生須曾在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考試及格者。專科學校修業年限為 2年或 3年,學生修業期滿,考試及格,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私立專科學校校董會之組織及職權,由教育部定之。專科學校規程由教育部遵照本組織法另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