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民政局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文〔2009〕18號)精神和《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孝發〔2010〕2號)精神,設立孝感市民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孝感市民政局
  • 所轄區域:孝感市
  • 人員編制:行政編制為33名
  • 內設部門: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局等
領導班子,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領導班子

高宏發 孝感市民政局黨組書記
龔勛 局長
李家慶 孝感市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屠向明 孝感市民政局副局長
胡春鳴 孝感市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志耕 孝感市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何 燕孝感市民政局調研員
曹春齊 孝感市民政局副調研員

職責調整

(一)劃入社會精神病人和老年人、優撫對象的醫療康復工作職責。
孝感民政孝感民政
(二)增加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職責。
(三)增加會同有關方面擬定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職責,推進民政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四)加強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和監察職責,依法保障民間組織健康發展。
(五)加強救災工作的組織協調職責,推進救災應急體系建設。
(六)加強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職責,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八)將棟牌、樓牌的設定、管理職能移交市公安局。
(九)將“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和審批”的職能下放到縣(市)區民政部門。
(十)取消“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發放、回收和管理”的職能。
(十一)取消“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的職能。

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民政事業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制定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職責。
(三)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報批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報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退休和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市內軍休、復退軍人的安置工作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軍休所的建設、管理各項經費的分配和監督使用;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導和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負責接兵站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和發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全市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全市鄉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指導各縣(市、區)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批報;負責我市毗鄰省、市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九)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意見,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市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組織和指導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審批全市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
(十)負責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主管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民政財物、民政國有資產管理和民政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民政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史志、信訪工作;負責綜合工作;承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起草及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協調業務科室辦理人大政協提案議案;負責局機關事務、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
核定3名行政編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負責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性社團及分支機構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全市性社團的年度檢查;負責社團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指導各縣市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對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或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核定2名行政編制。其中:科長1名。
(三)優撫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組織全市擁軍優屬慰問活動,指導基層開展擁軍優屬工作;落實對優撫對象的各項優待政策;報批褒揚革命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撫恤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病故撫恤;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工等對象的傷殘評定報批工作;落實傷殘軍人及其他傷殘人員的傷殘撫恤待遇;督促落實傷殘軍人醫療政策;對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伍軍人給予定期生活補助;負責預算安排、劃撥、管理撫恤事業經費;指導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做好孤老優撫對象和一至四級傷殘人員等對象的集中供養、傷病治療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核定3名行政編制(含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名行政編制)。其中:科長1名,副科長1名。
(四)復退軍人安置科(市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使用工作。
核定1名行政編制。其中:科長1名。
(五)救災救濟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救災救濟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貫徹與實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統一上報災情、組織核查災情、慰問災民;管理、撥發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市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負責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協調落實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負責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核定3名行政編制。其中:科長1名,副科長1名。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指導村(居)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基層開展社區建設工作和創建模範社區居委會活動;制訂社區發展規劃,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組織指導鄉鎮、村委會和社區居委會的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承擔市城鄉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核定3名行政編制。其中:科長1名,副科長1名。
(七)區劃地名科
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制訂、發布標準地名,監督檢查地名的使用;組織地名調查,審定地名資料,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組織開展行政區劃和地名理論研究;組織、協調和指導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地市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和管理工作及縣以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核定1名行政編制。其中:科長1名。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市社會福利機構標準及管理規範;擬訂政府對社會福利機構的資助辦法,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指導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兒童福利工作,負責愛滋病致孤兒童生活救助和社會福利機構孤殘兒童醫療康復工作;指導殘疾人社會福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全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市際和跨區域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推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指導全市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宣傳貫徹婚姻登記的法律法規;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工作;承辦婚姻登記案件的行政複議和仲裁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機構規範化建設;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擬訂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倡導綠色殯葬和生態公墓建設;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指導公墓單位的管理;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核定3名行政編制。其中:科長1名,副科長1名。
(九)計畫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經費、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核定2名行政編制。其中,科長1名。
(十)人事科(社會工作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訓工作;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全市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表彰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民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組織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的宣傳、表彰;指導社會工作機構發展和社會工作崗位開發與設定;擬訂社會工作服務和管理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協調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認證考試、登記管理、繼續教育工作。
核定3名行政編制。其中:科長1名,副科長1名。
(十一)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
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為副縣級單位。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軍休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指導、協調軍休所的工作;負責軍休各項經費的下撥和管理軍休所工作人員編制;負責軍休幹部醫療保健管理及軍休幹部遺屬的管理工作。
核定3名行政編制。其中:辦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軍休辦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辦事指南

孝感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地名管理,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地名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洲、泉、洞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二)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等行政區劃名稱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名稱;
(三)農村的自然村、居民點和城鎮的道路、巷裡、居民區和以居住為主的物業管理小區等居民地名稱;
(四)台、站、港口、機場、農場、林場、道路、橋樑、水庫、礦山、名勝古蹟、紀念地等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地名標誌的設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名管理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
第五條 民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地名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統稱地名管理機構),負責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為加強地名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名委員會,其辦公室設在同級民政部門。
地名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孝感地區地名管理工作的各項規劃及計畫;負責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核;指導、監督標準地名的推廣使用,組織實施地名標誌管理;調查、蒐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等。
第六條 公安、城建、交通、規劃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地名管理機構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推廣使用標準地名和保護地名標誌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地名命名與更名
第八條 地名命名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尊嚴,促進民族團結,能夠反映當地人文或者自然地理特徵,內容健康,方便交往。
第九條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不得以外國人名、地名作地名。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場、街道辦事處名稱,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名稱,同一城鎮的路、街、巷、居民地名稱,同一鄉鎮的村莊名稱,不得重名,並避免同音。
第十一條 行政機構名稱應當與駐地地名統一。具有地名意義的公共設施名稱,應當與其所在地的名稱統一。
第十二條 地名命名用字應當簡明、準確,不得使用繁體字、生僻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和易產生歧義的字詞。
第十三條 新建的居民區、開發區、城鎮街道以及站、港、場等,必須在申報項目日期前確定名稱,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否則,有關部門不得辦理。
第十四條 地名是國家的無形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無償占有,區域內的道路和新建的居民綜合區,一般不以企事業單位名稱作地名;確需以本單位或商標、品牌名稱冠名的,可以申請通過拍賣和協商等形式獲取有償冠名權,並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命名……

地理位置

地址:付沖路1號
孝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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