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證金制度

存款保證金制度是美國根據 《國際銀行法》,要求在聯邦註冊的外國銀行分行或辦事處必須將一筆保證金 (美元存款或有價證券)存人當地的某一家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的會員銀行的制度。保證金的數額必須相當於該外國銀行分行或辦事處全部負債(其中不包括應付款) 的5%,或是相當於美國國民銀行開業時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貨幣監理局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調整外國銀行分行或辦事處存交的保證金數額。

聯邦儲備會員銀行是否有資格收取外國銀行分行或辦事處的存款保證金,必須事先經聯邦儲備委員會 (如果該銀行是州註冊會員銀行) 或貨幣監理局 (如果該銀行是國民銀行) 的同意。存入保證金時,雙方要簽訂存款契約,存款契約必須報經貨幣監理局審批後才有法律效力。為了準確計算存款保證金數額,美國金融管理機構對外國銀行在美國分行或辦事處的資產負債增減變化,按戶逐日進行記錄,設定了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存款保證金賬戶,在此基礎上計算資產負債表上負債方每月平均餘額,相應對存款保證金按月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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