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行為公證

委託行為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照當事人的申請,對各種委託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包括:單方法律行為的委託,如委託代理、授權、委任等;雙方法律行為的委託,即委託契約。當事人申辦委託行為公證,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請求公證的授權書、委任書或委託書等。

委任,原義為信任、信用,現作派人擔任職務。其他解釋包括:付託;交託;棄職;辛亥革命以後到解放前文官的最末一等,在薦任以下,由直轄長官任命;拜託別人做事。王安石著有同名文章。
委任統治制度,是指國際聯盟將第一次世界大戰戰敗國的海外殖民地和屬地分別委任給有關國家統治的制度。國際聯盟依其盟約將戰敗國奧斯曼帝國和德國戰前所屬殖民地按當地社會、經濟及地理狀況分為甲、乙、丙三類地區,分別委任給英、法、比、澳、新、日、南非等國實行不同形式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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