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三期”保護,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提供的特殊保護。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契約;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和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等。參見“女職工勞動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女職工“三期”保護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