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普通民法典,初名奧地利帝國普通民法典。頒布實施於1817年6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奧地利民法典
- 外文名:AllgemeinesbiirgerlichesGesetzbuch
- 初名:奧地利帝國普通民法典
- 頒布於:1817年6月1日
奧地利普通民法典,初名奧地利帝國普通民法典。頒布實施於1817年6月1日。
奧地利普通民法典,初名奧地利帝國普通民法典。頒布實施於1817年6月1日。...... 奧地利普通民法典,初名奧地利帝國普通民法典。頒布實施於1817年6月1日。...
瑞士民法典是一個很有特色的法典,對我國的民事立法有很大影響,值得我們專門對之加以研究。從舊中國到新中國,中國的民事立法都是在“民商合一”的大原則之下進行...
比較德國、奧地利民法規定,不難發現瑞士民法明確規定了現物要約不是一種合法的要約形式。但與奧地利民法典相同,瑞士民法對現物要約的規定也沒有僅局限於消費者和...
《德國民法典》率先在法典中設立了“物權”編,對物權制度作了系統、完整的規定。其後,物權概念為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接受,但除奧地利民法外,各國立法上並未給物權下...
根據荷蘭法律,民法典第6:167條(請求發表對誤傳的更正;同參《奧地利民法典》第1330條II第2項)要求此等行為必須在民法典第6:162條中有界定。在西班牙,1982年5月...
因而,《奧地利民法典》選擇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應當是考慮到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德國民法典》則按照這一思路通過物權形式主義的方式將交易安全的保護推向了...
1804年的拿破崙法典,1811年奧地利民法典,皆有否認習慣法效力之傾向。至19世紀歷史法學說漸盛,排除成文法萬能之思想,1896年之德國民法關於此點未設規定,1907年瑞士...
這種物權變動模式以《奧地利民法典》為代表。"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立法模式的核心內容可以簡單概括如下:債權行為(包含債權合意的轉讓契約)+登記或交付→物權變動。...
如果現在就制定法典,那么其內部的缺陷就會固定下來,從而為以後科學的完善製造障礙。薩維尼還對普魯士邦法、法國民法典和奧地利民法典提出了尖銳的批評。他認為,這些法...
(二)《奧地利民法典》的制定與地位/85(三)《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地位/87(四)瑞士民事法律對大陸法系的意義/89第三節 大陸法系的分布/91...
奧地利民法採納此種模式(參見《奧地利民法典》第426、431條)。在此種模式下,一個法律行為不能同時發生債權和物權變動之效果,但物權之變動,僅須在債權意思表示外加...
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民法典與商法典並存。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就立法體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單獨商法典;二是就法律運行機制而言,由民法...
第一,以奧地利等國家為代表,認為保證人並不享有嚴格意義上的後訴利益。《奧地利民法典》第1355條規定,只要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已為審判上或者審判外的催告,就可以...
十六、由共同法到《德國民法典》和《奧地利民法典》 十七、英國法 十八、由總體規則到法律適用 十九、以圖形表示 二十、分歧(尤其是與學理觀點的分歧) ...
債權形式主義指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不僅需當事人債權之合意,而且須履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義,奧地利民法采此立法主義,又稱奧國主義...
在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歐洲出現了四部法典:1756年的《巴伐利亞民法典》、1794年的《普魯士國家的普通邦法》、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11年的《奧地利民法典》...
例如,奧地利民法第10條規定,“習慣,須法典定為可以適用時,始可適用”;日本法例第2條規定,“習慣,僅限於為法令之規定所認,及關於法令無規定之事項,為有效”。...
1811年的<奧地利民法典>率先在立法上使用了物權的概念。1896年<德國民法典>以其為該法第三編的編名。其後,為大陸法系眾多國家接受。...
本詞典借鑑了一些西方國家拉丁語法律詞典的做法,在多處加了一些解釋性文字,以引導讀者參閱一些有較大影響的經籍和法典,如奧地利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
有一些國家在它們的法典中也都作了這樣的規定,如1794年《普魯士國家的普通邦法》、1811年《奧地利民法典》、1865年舊《義大利民法典》和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等...
按照1811年6月1日公布的奧地利民法典,這一模式的基本要點如下:第一,發生債權的意思表示即為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並無區別。此與債權意思主義相同,而異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