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用比較法,英國比較法學者格特里奇所作出的比較法分類,同“描述比較法”相對,為了一定的目的(除取得信息的目的之外),對外國法使用比較的方法,多數為了法律改革或者統一分歧的法律等實用的目的,但也可以為了純粹科學的,如使法哲學家能夠建立抽象的法律理論,或者幫助法制史學者追溯法律概念和制度的起源與演變。此種比較法分類是英國麥克奈爾首先提出,由格特里奇加以闡述。其比較進程是:首先查明所比較的法規或制度之間的同異,其差別是根本性的或偶然性的,其次明確差異的原因和它們同整個體系的一般結構的關係,最後檢查這些法規在所屬的各體系起作用的法律與社會環境中實際運作的情況,而最重要的是根據分析程式的結果為闡明某一問題進行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