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兄弟,原意是結拜兄弟,後來演變成一種類似於當代男同性戀的關係。此制度在廣東及毗鄰福建盛行。如:《萬曆野獲編》云:“閩中契弟”乃“習尚成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契兄弟
- 原意:結拜兄弟
- 演變結果:類似於當代男同性戀的關係
- 風俗:福建地區的“契兄弟
- 婚姻觀:特殊婚姻觀
- 引申義:“義弟”、“乾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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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
此制度在廣東及毗鄰福建盛行。當男孩長到16歲左右時,常會認一位年齡稍大的未婚男子為契兄,經過一定儀式後,兩人就像夫妻生活般同吃同睡,直到年長男子結婚。有些在其中一方或雙方皆已娶妻的情況下仍然會維持關係,甚至超過三十歲還很恩愛。雙方父母亦互相把對方的兒子當作女婿般看待,並且會在對方兒子娶妻時負擔部份費用。
由於結為契兄弟的男性仍然可以娶妻並傳宗接代,並不會影響家族本位的宗法制度,在盛行的地區並不會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因此契兄弟可以公開手挽手行走,並不會有人提出異議。晚清時期,國門被西方的堅船利炮打開,玩弄戲子雖然仍然是士人們娛樂的主要內容,但此時國勢與政局發生巨變,演員們的地位也隨著社會的發展得到了提高。更重要的是,對同性戀持極端憎惡態度的西方傳統性愛觀念的傳入,使得新時期的士人逐漸對於男男關係感到厭倦、反感甚至引以為恥。在這種氛圍之下,“契兄弟”這種類婚姻形式也逐漸淡出了人們的視野。
古代
《萬曆野獲編》云:“閩中契弟”乃“習尚成俗”。⑵“閩人酷重男色,無論貴賤妍媸,各以其類相結,長者為契兄,少者為契弟。”“今乃有稱契兒者,則壯夫好淫,則以多貲聚姿首韶秀者,欲講衾裯之好,以父自居,列諸少年於子舍。”⑶與京師官員與小唱及江浙商賈士紳與小官兩種男性同性戀關係在內容和形式上有很大不同,在京城和江南,男性同性戀關係多與賣淫聯繫,並無固定,與婚姻不可同日而語。而閩地該風俗對同性戀者間的關係比較認真,基本上不存在賣淫現象。相反,契兄弟、契父子同居,往往通過一個類似於婚姻儀式的過程,同性戀者之間的關係比較固定。而且,這種行為是公開的,得到父母親朋,甚至是社會的認同。在京師和江浙兩地,官員士紳和商賈時下有男色的主體,而閩地的契兄弟、契父子習俗則以平民百姓為主要踐行者。這些百姓往往如同異性戀婚姻一樣,積攢一定的財富去結成這種類似婚姻的同性戀契約關係。
閩人契兄弟“契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撫愛之如婿,弟後日生計及娶妻諸費,俱取辦於契兄。其相愛者,年過而立,尚處寢處如伉儷,至有他淫而告訐者,名曰 奸。”⑷但此類記載難見於正史,大多都是閩人自撰文書內提及。福州閩邑人鄭唐“別事一毛不拔,唯男風揮金如土”,花重金與賣蛋人云中鳳結為契友,出資為其開設米店。此外,他與朱紫坊一學堂五學生有染,為其付束修之餘,尚多次以銀助之。鄭唐與諸生“其師生之際,規矩乃循,令諸學生歸位,讀書,無不盡心教訓 。”後鄭唐銀兩花盡,個人便“立意要去,再也不來。”⑸但也有“昵厚不得遂意者,或相抱系溺波中,亦時時有之”,這不過是年齡、容貌相當者之間。
到了明代晚期,又出現了所謂的“契父子”。洪塘半州人林友蘭“惟有老母,未娶妻房,與族叔地保同居。”(6)沈德符認為“其事肇于海寇”。古代出海者禁止女子與男子一起出航,認為這樣會招來不幸,將會造成海難。所以常年在海上漂流的海寇便“以男寵代之,而酋豪則隨稱契父。”⑺當年孫恩在晉,曾以諸妓妾隨軍。故沈德符有“豈海神好尚,亦隨今古變改”之嘆。
原因
當時“契兄弟”“契兒”風俗盛行之地,也是太監出身多的地方。在古代,許多貧苦的家庭往往將孩子閹割,賣入宮中。尤其明代中期以後,太監勢力漸長,許多貧窮子弟自願入宮為太監,以求出人頭地。但契兄弟、契兒除一些兩情相悅情形外,多是貧困家庭將自己姿色妍麗的孩子送入另一人家,收取所謂“聘禮”。且作為契弟的一方,日後生計及娶妻等費用皆由契兄一方負擔。在閩之鄰省廣東,亦有相同的風俗。但是自上世紀初太監製被消滅後,契兄弟制度也漸漸消失.不過在廣東某些經濟落後山區,仍有相類似的制度。⒀可見,閩地“契兄弟”“契兒”風俗的形成與當時的經濟生活有關。
同時,閩地“契兄弟”“契兒”風俗也與明代當時的政策有關。明清之際,政府明令禁止官吏嫖娼狎妓,故其不得不尋找“替代性出路”。而作為社會風尚潮流領導者的官紳一旦盛行此風,民間自然仿而效之。更何況,帝王公侯亦嗜此風。因此,民間各地男風盛行,也就不足為奇了。而閩地作為明代中晚期男風流行的三大區域之一,又有其與地域環境相符的“契兄弟”制也充分體現了當時閩人,甚至可以說是明代社會普遍的特殊婚姻觀。
態度
作為人,自由選擇以何種方式生活使他的自由,只要不傷害他人,他人也無權過問。這是基本的人權,而中國多年來此種觀念並未得到很好的實行。然而在晚明之際,部分士人的觀念卻幾乎接近了現代的性解放理論⒁,甚至有人公開支持類似異性戀婚姻的“契兄弟”風俗。
小說《男孟母教合三遷》最後有睡鄉祭酒的評論:“若使世上的龍陽個個都像尤瑞郎守節,這男風也該好;若使世上的朋友個個都像許季芳多情,這小官也該做。”⒂
在明代中晚期,同性戀所受到的批評也只緣於“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傳統觀念。對閩地而言,這種同性戀關係與傳統道德無關,僅只是作為一種生活方式而存在,並廣為此地區的人所接受:“男女並稱,所由來矣。其偏嗜者,以交譏而未見勝也。世固有癖好若此者,情忌獨在內哉?”⒃契兄弟一詞逐漸由閩地傳到別處,以致當時某些小說常以“兄弟”作為男寵的代名詞,直到民國初年方因受限而逐漸消失。
由當時任的著作,如馮夢龍的《情史》、清里人何求的《閩都別記》等,皆可見當時閩人對同性戀行為的寬容,甚至是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同性戀的婚姻形式。
然而,同時必須認識到,儘管明代中晚期男風盛行,但它畢竟只是風行,不是整個社會婚姻關係的典型,而是特例。契兄弟風俗體現的特殊婚姻觀,雖是當時社會的一個縮影,當它主要還是體現閩地的特殊婚俗觀,在此方面不可以偏概全。
風俗
福建地區的“契兄弟”、“契兒”風俗
明中晚期男風盛行的社會風氣,是隨當時普遍縱慾風氣而迅速形成的。上至帝王公侯,下至庶民百姓,皆涉於此,而士人則成為其中最為活躍的領導時代潮流的階層,他們的趣味和傾嚮往往比朝廷的詔令更有號召力。“天下言男色者,動以閩、廣為口實,然從吳越至燕雲,未有不知此好者也。”⑴當時社會上形成以京師、江浙、閩地等三個同性戀中心區域;形成京師中官員與伶優(也就是戲子)、江浙間士紳商賈與小倌(男性娼妓)、閩地的契兄弟、契父子這樣具有代表性的男同性戀關係。
明代中晚期當時社會將同性戀與異性戀相提並論,並認為兩者間不存在優劣或正常與反常的區別。這種觀念閩南一帶尤盛,甚至將同性戀關係提升到與異性戀婚姻相同的高度。本文將著重以閩地的“契兄弟”、“契兒”風俗為例,分析其體現的明代中晚期特殊的婚姻觀。
南方福建沿海一帶,是晚明社會男性同性戀風行的第三個區域(另為京師及江浙)。有大量的史料文獻及文學作品皆表明當時福建盛行“契兄弟”“契兒”風俗。
“契兄弟”、“契兒”風俗的形成
契兄弟之間,“弟後日生計及娶妻諸費,俱取辦於契兄”。⑾這種同性戀關係帶有經濟因素。也就是說,契兄要對契弟甚至其家庭負有撫養的責任。
李漁《無聲戲》中有一篇《男孟母教合三遷》,專門寫到閩地的契兄弟風俗。其中雖難免帶有李漁作為江南士人的主觀色彩,但後人仍可從中看出有關閩地此風俗的描寫:“由建寧、紹武而上,(南風)一府甚似一府,一縣甚似一縣。”“要曉得福建的南風,與女人一般,也要分個初婚再譙。如是處女原身,就有人肯出重聘,三茶不缺,六禮兼行,一樣的明婚正娶。”⑿小說中,成年男子許季芳傾家當產,聘孌童尤瑞郎做契弟,兩情繾綣。後許季芳身亡,尤瑞郎撫養許之遺孤成人,自己則一直女裝終老。許尤二人之間的愛情前提就是許季芳的重金禮聘,其後方有鶼鰈情深。
契兄弟
明中晚期閩地區“契兄弟”風俗所體現的特殊婚姻觀。
同性戀
同性戀本是一種在任何地區、時代、社會都可能出現的現象,古今中外的各種文化中,似乎仍未有一種可斷言未曾發生過同性戀事例。中國歷史上大量的文獻,包括正史都有關於同性戀問題的記載,西方亦如是。同性戀本在人類性愛生活中居次要地位,它竟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風氣,在人類史上還是罕見的。因此,對於明清時期這種特殊的戀愛風氣,尤其是閩地區類似於婚姻關係的“契兄弟”風俗,應予以特殊的重視。
婚姻觀
三、“契兄弟”“契兒”風俗體現的特殊婚姻觀
明清兩代也許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性愛觀念最為混亂的時期,尤其是在明中晚期至清代的約四百年間,禁慾與縱慾的並行使這個時期的性愛觀呈現出極其複雜的狀態。一方面是“節烈風氣的盛行”,而另一方面,“人們極力尋找新奇的性刺激”。明末思想家及文人雅士們如馮夢龍、徐渭、唐寅、仇英等人對陳腐的禁慾的理學提出批判,構成晚明縱慾風氣的註腳。晚明的社會風氣以奢華糜爛為榮,名流與名妓詩詞唱和,貴族官僚自蓄聲伎,春宮畫冊廣為流傳,藥石秘術更為流行。作為與傳統理學所倡導的“禁慾”相悖的同性戀行為,自然成為他們所推崇的行為。這正反映了縱慾與道德的衝突。禁慾與縱慾恰是人性中的兩個極端,“物極必反”,壓抑太甚,必定釋放也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