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85年,國務院批准成立原水利電力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水保局的前身水資源保護辦公室是太湖局內設的一個部門。
1987年原水利電力部以《關於成立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辦公室的通知》((87)水電勞字第84號),發文成立了太湖流域第一個正式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辦公室,並由《關於進一步貫徹水電部、建設部對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實行雙重領導的決定的通知》((87)水電水資字第20號)明確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辦公室實行水利電力部、國家環保局雙重領導。後因部委機構變化,1991年由水利部和國家環保局正式發文《關於更改各流域水資源保護局名稱的通知》(水人勞〔1991〕18號)將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辦公室更名為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局(以下簡稱“水保局”),實行水利部和國家環保局雙重領導。
2002年4月中編辦印發《關於印發<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機構的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調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2]39號),實行機構改革,水保局成為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簡稱“太湖局”)的單列機構。2002年9月《關於印發<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局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太管人勞[2002]206號),明確了水保局三定職責。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
水資源保護、
水污染防治的方針、政策的擬定;負責由水污染引起的流域內省際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
2、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指導和審查流域內各省市水功能區劃分;實施水功能區監督、管理。
3、審定主要水體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負責對省界水體、直管江河湖庫、主要水域以及跨流域調水水域的排污口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監督主要飲用水源保護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負責取水許可中水質管理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中水質論證管理工作。
4、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指導和審查流域內省(市)水資源保護規劃;參與編制流域內水污染防治規劃。
5、負責流域內水質監測工作的管理;組織和指導省界水體、重要水域、跨省調水水域、重要供水水源地等流域性水量和水質監測工作。負責發布流域內水資源質量、流域內省界水體水資源質量公報(通報);指導和管理水文水資源監測局的水資源監測工作。
6、參與編制流域內中央水資源保護投資計畫,並指導和組織流域內水資源保護項目的建設。
7、參與編制流域內水資源量質並重的最佳化調度方案。
8、組織、指導和開展水資源保護宣傳、科學研究、交流和培訓。
9、承辦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和太湖流域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1、綜合處
(1)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日常工作。
(2)負責流域水資源保護法規、政策的擬定。
(3)負責編制流域內中央水資源保護投資計畫,並組織和監督實施。
(4)負責水資源保護局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
(5)負責文秘、檔案、宣傳、培訓和信息管理工作。
2、監督管理處
(1)實施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負責對省界水體、直管江河湖庫、以及重要水域和跨流域調水水域的排污口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取水許可中水質管理;負責監督主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
(2)負責流域內水污染引起的省級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
(3)負責流域內水質監測工作的管理;組織和指導省界水體、重要水域、跨省調水水域、重要供水水源地等流域性水量和水質監測工作;指導、管理水文水資源監測局的水質監測工作。
(4)負責發布流域內水資源質量、流域內省界水體水資源質量公報(通報)
3、規劃管理處
(1)組織和指導流域內水功能區劃分、水資源保護規劃,參與編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審查流域內省(市)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
(2)核定主要水體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3)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中水質論證管理工作。
(4)指導和組織流域內水質資源保護項目的建設。
(5)參與擬定流域內水資源量質並重的最佳化調度方案。
(6)組織、指導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
人員編制
(一)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局行政執行人員編制為20人。
(二)局領導職數(包含在上述編制中)
局領導職數3名,其中副局級1名,正處級2名。
局機關內設機構副處級領導職數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