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城鄉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標準,研究起草相關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制度規定等,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全區城鄉管理維護改造和城鄉管理專項經費年度計畫;負責城鄉管理維護改造經費及專項經費分配和使用並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城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承擔全區城市道路、橋涵、供水、供氣、供熱、市容環衛設施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城市照明、排水管網、池渠、泵站等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夜間燈光設定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城鄉市政基礎設施的運營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城市道路、橋涵、供水、供氣、供熱、市容環衛設施、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城市照明、排水管網、池渠和泵站的日常運營管理工作;確保城鄉市政基礎設施和供水、供氣、供熱、排水、污水處理及市容環衛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達產達標;統籌城鄉數字格線化管理;負責管理12319城管服務專線;承擔城鄉管理的統一指揮、協調工作。
(五)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污水和再生水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管理。
(六)負責緊急狀態下城鄉管理系統的國防動員和城市防洪、防災減災工作。編制城市防洪、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加強應急隊伍建設,保證應急物資儲備,做好城鄉管理防災減災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
(七)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區市政公用、建築、人防、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工程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占用等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隊風隊紀督查、問責;負責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行政複議、投訴和應訴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糾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
(八)負責城鄉管理行業安全質量監管工作。督促、指導城鄉管理系統的生產運營安全、質量、消防工作;指導系統內重點單位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擬定、落實、考核工作;督促系統內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所轄市政公用設施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九)負責城鄉市容環境衛生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全區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實施城鄉清潔工程;負責對全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負責全區機械清掃、噴霧降塵和汛後淤泥清理、雪後融雪清雪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負責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的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工作;負責全區生活廢棄物、醫療廢棄物、餐廚垃圾、廢舊電池、裝潢垃圾等特定污染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垃圾、糞便處置和綜合利用項目開發管理;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負責渣土治理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不潔車輛、市政、環衛等特種車輛的監督管理和車輛清洗裝飾站(點)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市容環衛配套設施設定和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市容環衛機械設施配備、驗收及更新改造的監督管理。負責對臨時占用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場地設點宣傳、商品展銷、建築施工、堆放物料和機具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區城鄉園林綠化實施監督檢查、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占用綠地補償費、易地綠化費、義務植樹等費用的收繳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的管理保護及採摘古樹名木果實及種籽許可工作,指導開展認養綠地、古樹名木、行道樹等活動;負責組織協調社會各部門、各企業、各鄉街做好城市綠化工作及城市園林義務植樹和城市美化等工作;負責全區非正常修剪樹木許可工作;組織、協調重要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的綠化、美化、保障工作;負責園林綠化管理其它相關工作。
(十一)承辦市城鄉管理局、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本系統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辦檢查;負責機要、文電處理、文秘、文書檔案、保密、會務、制度建設等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後勤事務和福利工作;負責機關保衛、交通安全和消防工作;負責局辦公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負責局外事和對外行政聯絡工作;負責局工作計畫、總結、報告、史制編纂等綜合性材料的組織起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考評考核管理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公務用車、公車管理、車輛油料、維修管理、辦公用品購置;負責機關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城鄉管理數字平台派單工作;承辦其它局領導交辦的任務。
負責黨建、宣傳、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工作。負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日常工作;負責黨務日常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工作;負責本系統黨建目標責任制的擬定並組織落實;指導所屬各單位黨建工作;負責黨員管理教育和入黨積極分子培訓及黨員發展工作;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負責本系統統戰工作。負責“雙擁”工作。
負責對本系統的宣傳、思想工作進行檢查、督促、指導、服務;做好宣傳報導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引導社會輿論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工作。
負責機關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工作。指導本系統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民主權益,積極開展對困難職工扶貧救濟工作和職工大病醫療互助工作;開展職工文體娛樂活動。
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質量監管工作;建立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負責信訪案件,組織、協調、處理城鄉管理系統的穩定工作、重要信訪問題和涉及穩定事宜。
負責本系統作風紀律檢查等工作。
負責法律宣傳、法制建設相關工作。
負責固定資產、採購、招投標工作。
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負責公共廁所的選址、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負責財務工作。負責指導、組織實施局屬各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核定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工作;協助局屬各單位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負責考核、監督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負責城鄉管理收費項目和罰沒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局機關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各類經費,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及其他專項基金;負責各種物質裝備計畫的核定、報批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裝備的計畫、配置、保養及更新管理工作;負責市容環衛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負責審計工作;負責人事勞資工作。
(二)市容環境室
負責對全區市容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組織開展對影響市容市貌城市廣告的規範管理工作;負責不潔車輛監督管理和車輛清洗裝飾站(點)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全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市政公用和市容環境等綜合保障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型全力量為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提供市政公用、市容環境綜合保障;負責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點宣傳、商品展銷、建築施工、堆放物料和機具的管理;負責城市廣告的日常維護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影響市容市貌城市廣告的規範管理工作;負責門前三包管理工作;負責對車輛清洗裝飾站(點)的監督管理;受理上訪舉報案件;負責其它市容方面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市容環衛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負責協調指導、考核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建築工地、渣土車輛、渣土場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證件管理工作;負責執法文書、執法標誌的規範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案件執行工作進行考核管理;負責案件審理、移交等相關工作。
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實施城鄉清潔工程;負責對全區環衛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負責全區市容環境門前責任工作監管;擬定城市容貌標準,負責主要街道亂張貼、亂塗寫小廣告集中清理覆蓋工作;負責落實清掃保潔、機掃沖洗、噴霧降坐、清雪除冰等工作的作業規範、技術標準和定額;負責全區道路清掃保潔、汛後淤泥清理工作;負責雪後融雪清雪等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區環境衛生管理和作業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考核和環衛質量效能管理;負責突發事件、重要節日和重大活動環境衛生保障工作;負責聯繫、指導、檢查對口局屬企事業單位業務開展工作;負責建築垃圾渣土、醫療垃圾、餐廚垃圾、廢舊電池等特定污染物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冬季融雪清雪和夏季灑水降塵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容環境整治及非法小廣告清理工作;負責城鄉清潔工程日常事務及環衛城鄉一體化工作;負責生活垃圾的分類工作;負責生活垃圾場地的選址、溝通、協調;負責生活垃圾清運通道的協調;負責環衛設施的購置、配置工作;負責主幹次道垃圾桶取締工作;負責垃圾中轉站、融雪池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區市容環衛、園林綠化作業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考核和質量效能管理;負責城鄉精細化管理考核;負責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環境衛生保障工作;負責無物業樓院管理工作;受理上訪舉報案件;負責清掃、清運、清雪除冰等作業車輛、環衛110應急車輛的管理工作;負責其它與環境衛生管理相關的工作。
負責全區垃圾處置費的徵收及低保戶垃圾處置費的返還工作;負責全區大件家具的收運工作;負責臨街門店生活垃圾的收運及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協調和督導工作;負責應急處置機制、應急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三)市政園林室
負責全區城鄉園林綠化建設、監督、檢查、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園林綠化長遠期規劃、近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區公園、遊園、街頭綠地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全區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園、遊園、街頭綠地、道路綠化的監督檢查、考核管理;負責全區占用綠地補償費、易地綠化費、義務植樹等費用的收繳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的管理保護及採摘古樹名木果實及種籽許可工作,指導開展認養綠地、古樹名木、行道樹等活動;負責組織協調社會各部門、各企業、各鄉街做好城市綠化工作及城市園林義務植樹和城市美化等工作;負責全區非正常修剪樹木許可工作;組織、協調重要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的綠化、美化、保障工作;負責園林綠化管理其它相關工作。
負責城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運營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區域供熱現狀摸底調查,供熱老舊管網改造,區域供熱市場管理,改善省城大氣環境供熱全覆蓋集中供熱改造;負責老舊困難小區供水管網和“一戶一表”改造;負責查處轄區範圍內違法施工;負責轄區範圍內非市政橋樑設施的管理;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和再生水利用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公用事業相關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