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太原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在2010.09.02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09月02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視頻圖像採集技術和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進行圖像信息採集、傳輸、顯示存儲和管理的系統。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的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加強對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和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與改革、財政、規劃、建設、交通、應急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應當遵循總體規劃、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發展與改革、應急等有關單位,根據本行政區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規劃,按管理許可權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網路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八條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電信、郵政、通訊樞紐、大型電子信息中心等單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經營場所;
(二)博物館、檔案館、紀念館、展覽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重要部位;
(三)危險物品生產、銷售、儲存場所的重要部位;
(四)金融機構的營業大廳及貨幣、有價證券、重要票據、貴重物品、帳薄集中存放的場所;
(五)大型或者具備相應規模的旅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的大廳、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六)機場、大型車站、停車場,高速公路、城市主幹道、主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以及隧道、大型橋樑、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的重要部位;
(七)大型能源動力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的重要部位;
(八)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重點防洪排澇區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等單位的重要部位;
(九)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大中型商貿中心、商業街和大型農貿市場的重要部位;
(十)體育比賽場(館)、公園、大型廣場、醫院、學校、幼稚園等公眾活動和聚集場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區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一)城市公共運輸、客運車輛等公共運輸工具;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以上所稱重要部位,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
第九條 城市主幹道、主要交通路口、橋樑、隧道以及涉及公共安全重點區域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由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建設和管理費用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前款規定外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場所和區域,由使用、管理單位組織建設。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的公共場所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十條 禁止在旅館客房、員工和學生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設定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標準。
第十三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預留與報警接收中心和應急指揮平台聯通的接口。重大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發生時,應急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可以接入。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安全等級進行管理,分級、分許可權接入市、縣(市、區)應急指揮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計、施工和維護單位應當具備法定條件。
第十五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竣工後,應當通過法定檢驗機構進行系統檢驗。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竣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下列資料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機構備案。
(一)設計方案;
(二)契約書;
(三)驗收檔案;
(四)設備的型號、性能、技術參數;
(五)其他有關資料。
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有關設施、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拆除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在公共場所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應當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遮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採集設備。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值班監看、崗位技能培訓等制度;
(二)不得無故中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運行;
(三)妥善保存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5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應當執行相關規定;
(五)設定專人值班監看,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同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
(二)拒絕、阻礙執法部門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及信息資料;
(三)買賣、散發、非法播放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
(四)隱匿、毀棄、刪改保存期限內的信息資料原始記錄;
(五)擅自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用途、圖像採集設備位置和覆蓋範圍;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複製或者調取有關信息資料的,應當經市、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的,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進行協調。
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具有突發事件調查、處置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和相關手續;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遵守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給予指導,對日常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整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和管理單位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而未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對用於經營行為的,可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用於非經營行為的,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備案的;
(二)未按要求設定明顯標誌的;
(三)遮擋依法設定的視頻圖像採集設備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相關資料按本辦法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修訂的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 74 號
《太原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於2010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11月16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現予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視頻圖像採集技術和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進行圖像信息採集、傳輸、顯示、存儲和管理的系統。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的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加強對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和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應當遵循總體規劃、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應急等有關單位,根據本行政區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規劃,按管理許可權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網路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八條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電信、郵政、通訊樞紐、大型電子信息中心等單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經營場所;
(二)博物館、檔案館、紀念館、展覽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重要部位;
(三)危險物品生產、銷售、儲存場所的重要部位;
(四)金融機構的營業大廳及貨幣、有價證券、重要票據、貴重物品、帳薄集中存放的場所;
(五)大型或者具備相應規模的旅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的大廳、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六)機場、大型車站、停車場,高速公路、城市主幹道、主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以及隧道、大型橋樑、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的重要部位;
(七)大型能源動力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的重要部位;
(八)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重點防洪排澇區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等單位的重要部位;
(九)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大中型商貿中心、商業街和大型農貿市場的重要部位;
(十)體育比賽場(館)、公園、大型廣場、醫院、學校、幼稚園等公眾活動和聚集場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區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一)城市公共運輸、客運車輛等公共運輸工具;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以上所稱重要部位,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
第九條 城市主幹道、主要交通路口、橋樑、隧道以及涉及公共安全重點區域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由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建設和管理費用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前款規定外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場所和區域,由使用、管理單位組織建設。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的公共場所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十條 禁止在旅館客房、員工和學生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設定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標準。
第十三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預留與報警接收中心和應急指揮平台聯通的接口。重大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發生時,應急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可以接入。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安全等級進行管理,分級、分許可權接入市、縣(市、區)應急指揮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計、施工和維護單位應當具備法定條件。
第十五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竣工後,應當通過法定檢驗機構進行系統檢驗。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竣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下列資料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機構備案。
(一)設計方案;
(二)契約書;
(三)驗收檔案;
(四)設備的型號、性能、技術參數;
(五)其他有關資料。
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有關設施、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拆除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在公共場所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應當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遮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採集設備。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值班監看、崗位技能培訓等制度;
(二)不得無故中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運行;
(三)妥善保存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5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應當執行相關規定;
(五)設定專人值班監看,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同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
(二)拒絕、阻礙執法部門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及信息資料;
(三)買賣、散發、非法播放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
(四)隱匿、毀棄、刪改保存期限內的信息資料原始記錄;
(五)擅自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用途、圖像採集設備位置和覆蓋範圍;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複製或者調取有關信息資料的,應當經市、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的,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進行協調。
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具有突發事件調查、處置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和相關手續;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遵守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給予指導,對日常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整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和管理單位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而未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擅自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對用於經營行為的,可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用於非經營行為的,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備案的;
(二)未按要求設定明顯標誌的;
(三)遮擋依法設定的視頻圖像採集設備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相關資料按本辦法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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