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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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社會公共區域的公共視頻系統屬於公共基礎設施,由公安機關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爭取國家投資、援藏資金和市、縣(區)財政投入解決。
  其他區域和場所應當建設的公共視頻系統,由該區域或者場所的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約定責任主體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沒有約定的,由所有權人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履行社會職責,承擔本單位周邊公共區域的公共視頻系統建設。
  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任單位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區域和場所建設公共視頻系統。
  第十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民宗、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單位編制本市公共視頻系統建設及聯網共享套用技術規範(以下簡稱建設技術規範)和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全市建設技術規範和建設規劃,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視頻系統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制定和實施公共視頻系統建設規劃,應當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建設公共視頻系統的,其公共視頻系統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公共視頻系統,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建設技術規範,組織可行性論證、系統建設和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整改;驗收合格或者整改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公共視頻系統的建設和使用單位,應當將系統設計、建設、維護、使用、管理等資料,以及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信息立卷歸檔,依法管理、保存。
  公共視頻系統的建設或使用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備案;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公共視頻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攜帶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實地查看核實。不符合現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建設技術規範的,應當在當地公安機關的指導下限期完成升級改造。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整合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源,並根據社會治理、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等套用需要,開展跨部門視頻圖像信息共享套用。
  第十四條 公共視頻系統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和實施信息保密、值班監看、運行維護、安全檢查和資料管理等制度;
  (二)對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培訓,並將監看和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報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備案;
  (三)定期檢查公共視頻系統,確保系統全天有效運行;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及時修復;
  (四)設定專人值班監看,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五)對查閱、複製、調取信息資料的人員、時間、用途及去向等情況進行登記;
  (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應當確保原始完整,連續存儲時間不得少於30日。
  (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共視頻系統委託其他單位運營、維護、管理的,應當明確保障系統安全運行的責任。
  第十五條 公共視頻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授權管理、控制訪問等措施,控制對視頻圖像信息的查閱、複製和傳輸,保障信息不被刪除、修改和非法複製、傳輸。
  視頻圖像信息用於公共傳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對涉及當事人的個體特徵、機動車號牌等隱私信息採取保護性措施。
  公共視頻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因執法或其他公共服務和管理工作需要,查閱、複製、調取公共視頻系統信息資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少於兩名工作人員;
  (二)出示工作證或執法證;
  (三)出示相關法律文書或函件;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查閱、複製、調取公共視頻系統信息資料的,相關管理單位和人員應當拒絕提供信息資料。
  公民個人不得查閱、複製、調取公共視頻系統圖像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公共視頻系統侵犯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及其他合法權益;
  (二)擅自查閱、複製、調取公共視頻系統視頻圖像信息資料或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的用途;
  (三)準許與視頻圖像監看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監看場所;
  (四)非法侵入公共視頻系統;
  (五)盜竊、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公共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
  (六)破壞、擅自刪改公共視頻系統的運行程式和運行記錄;
  (七)刪改、隱匿、毀棄留存期內的公共視頻系統採集的原始視頻圖像信息;
  (八)買賣和非法使用、複製、傳播公共視頻系統的基礎信息或者採集的視頻圖像信息;
  (九)拒絕、阻礙相關部門依法建設、整合接入公共視頻系統或者依法調取、查閱、複製、使用公共視頻系統的相關信息;
  (十)設定戶外廣告、架設管線、園林綠化或者設定其他設施,妨礙已安裝的公共視頻系統正常使用;
  (十一)未報備擅自拆除、遷移公共視頻系統設施、設備;
  (十二)其他影響公共視頻系統正常建設、使用的情形。
  第十九條 因城市建設或場所、部位改變用途等情形確需遷移、拆除公共視頻系統的,應當徵得管理或使用單位同意方可實施。凡擅自遷移、拆除公共視頻系統,影響系統正常運行,給公共視頻系統管理或使用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拆除已備案的公共視頻系統,應當在拆除之前向備案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對依據本辦法規定建設的公共視頻系統,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建設單位、使用單位相關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單位依法履行建設義務的情況;
  (二)公共視頻系統設計方案論證和工程驗收情況;
  (三)使用單位建立和執行日常運行和維護、信息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情況;
  (四)其他依法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公安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二十一條 對使用公共視頻系統在維護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務、處置突發事件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強制要求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建設公共視頻系統,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公共視頻系統的設計、施工、維護單位及設備的品牌、銷售單位。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其所屬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所屬公安機關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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