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保護中國小教育環境辦法

基本介紹

(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淨化和保護教育環境,保障中小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環境,主要是指直接影響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的學校、社會和家庭環境。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中國小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環境保護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有計畫地設立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教育基地,為中小學生開闢科技、文化、體育等社會活動場所。
學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生家庭應當為中小學生創造健康成長的環境,並做好環境保護和環境育人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中國小教育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提出教育環境建設規劃、制定環境育人計畫,指導、評估、檢查教育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為使中小學生在學校活動有足夠的環境空間,規劃和新建學校時,生均占地面積、生均建築面積必須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原有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學校,在其周圍改造時,政府應當予以補償。
第七條 學校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堅持升降國旗制度。
第八條 學校應當把對中小學生愛護環境的教育列入思想品德教育之中。
第九條 校園環境建設應當優美、文明、整潔,要有鮮明的教育、科學、文化氛圍。
校園要懸掛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的名人畫像。書寫、懸掛標語要嚴肅、整齊,文字要規範。
第十條 學校要重視安全環境建設,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一條 學校用於教學的校舍、場地和設備不得出租、出讓作非教學使用。
第十二條 禁止在校園內擺攤設點,從事以師生為消費對象的盈利性活動。
第十三條 禁止中小學生吸菸。禁止任何人在校園、教室和學生宿舍以及其他學生活動場所吸菸。
第十四條 教育、文化和科技等部門應當有計畫地組織安排中小學生參加有教育意義的社會文化科技活動。
第十五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蹟和革命紀念館(地),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
第十六條 營業性的電子遊戲機、檯球、歌舞廳、卡拉OK廳及其他中小學生和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均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中小學生入內的標誌,並採取有效措施禁止中小學生進入。
第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要在臨街學校的街道上設定禁止機動車鳴號標誌。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學校傳教布道,不得強制中小學生加入宗教組織或者參加宗教活動,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衝擊學校,擾亂、破壞學校教育環境和教學秩序。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擠占學校校舍和場地,不得任意將學校的校舍場地改作他用,個別確實需要改變用途的,需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前二百米的半徑內設立營業性電子遊戲機、檯球、歌舞廳、卡拉OK廳,以及其他中小學生和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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