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8年11月2日公布 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
- 頒布時間:1988年11月02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8年11月2日公布 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8年11月2日公布 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行計畫生育,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人口...
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收養人年齡規定的決定》、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和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五)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二、刪除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計生委發布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生育能力並且現居住地不是常住戶口所在地的中國公民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
天津再生育審批是由天津市計畫生育管理部門審批。辦理依據 《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辦理指南 符合《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條件,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在未孕的前提下(符合第七條第三項的除外)由女方向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向女方戶籍所在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單位...
張麗娟說,按照國家要求,“單獨二孩”這一政策的實施需要多個程式,要對當地人口形勢、計畫生育工作基礎及政策實施風險等進行全面評估,需經天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報備,經審核同意後,將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條例修訂完成後,方可啟動實施。張麗娟表示,中央確定“單獨...
天津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直屬單位簡介 單位名稱:天津市計畫生育研究所 機構職責:1979年開始籌建,1981年底建立,行政關係原隸屬天津醫學院,1993年劃歸市計畫生育委員會。該所為專業性科研機構。主要任務是進行避孕藥具的研製、臨床套用及有關基礎理論研究;開展生殖保健、優生學等方面的科研工作;負責生殖保健新技術的...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條例》即津政發〔2005〕069號,是為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檔案通知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條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通知 津政發〔2005〕069號 各區、...
著力加強全面深化改革、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設“美麗天津”等重點領域立法工作,一年來共審核或制定天津市醫院安全條例、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天津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進一步健全了適應我市改革發展需求的制度體系。(二)堅持...
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
(一)計畫生育技術、婚前檢查、鑑別胎兒性別、人工授精業務;(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有關傳染病、性病診療業務;(三)不適宜社會辦醫機構開展的其他業務。第二十四條 社會辦醫機構應當遵守藥品管理、傳染病防治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管理,教育和培訓執業人員,做好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
第十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補貼、補助、購買服務等方式,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重殘及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需求。第十九條 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依法辦理企業註冊登記或者社會服務機構登記。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連鎖經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2021年11月26日,甘肅修訂計生條例:子女三周歲前 夫妻每人每年可享15天育兒假。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條例》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假(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生育假(...
2021年7月,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出通知:要深入評估本地區人口發展形勢、工作基礎和政策實施風險,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及時提請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修訂本省(區、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重點對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普惠托育服務、計畫生育服務和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進行修訂。2022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代表國務院,...
北京市 天津市 實行晚育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獎勵,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產假三十天。(根據《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天津市 大連市 (一)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為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晚育(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