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在2006.03.2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6年0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在2006.03.2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天津市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在2006.03.2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於2006年3月2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於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許...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決定》已於2014年8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市長 黃興國 2014年8月12日 修改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行政執法違法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對因實施行政審批而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訴,按照《天津市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九條 行政審批管理機構會同同級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效能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規定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按照《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在2008.05.12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8.05.12 實施時間 2008.05.30 ...
《天津市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在2004.06.29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行政許可的監督與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本市各級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與檢查,以及各級行政機關對...
發揮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實現對行政執法的無縫隙監督。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 嚴格執行《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天津市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辦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等規定,切實提高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規範化水平,形成監督程式嚴密、監督措施有力、監督結果共享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明確行政執法...
未經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機關和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許可。本規定施行後設定的行政許可對實施機關作出新的授權的,該實施機關應當自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公布之日起10日內,將本機關的名稱和有關依據檔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五十五條 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依法...
《湖北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省 長 羅清泉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減少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及行政不作為行為的發生,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高效的實施行政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
《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暫行辦法》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為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行為、改進市場監管方式、促進市場主體誠信自律制定的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行為,改進市場監管方式,促進市場主體誠信自律,根據《中華人民...
廣東省為規範行政行為,有效維護正常的行政秩序,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特制定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正常的行政秩序,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堅持依法行政和簡政放權,尊重市場主體意思自治,推進市場公平準入和公平競爭,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市場活力。(一)規範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制度。實施《天津市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津政發〔2014〕10號),依法規範企業設立行政許可、投資行政許可、固定資產投資行政許可、資質資格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許可,禁止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按...